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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23條草案煽動意圖最高刑期大增至7年 大律師形容記者頭上的刀“更利”


香港立法會3月8日下午開始,連日加開法案委員會會議,逐條審議長達212頁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條文。(美國之音/湯惠芸)
香港立法會3月8日下午開始,連日加開法案委員會會議,逐條審議長達212頁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條文。(美國之音/湯惠芸)

香港立法會上星期五開始突然加快《基本法》23條草案審議,至星期一連續第4日加開法案委員會逐條審議,有報章統計截至星期日合共開會接近20小時,已完成審議主要罪行條文,平均每部分罪行審議花74分鐘。其中較受關注的煽動意圖罪最高刑罰,由首次定罪的最高監禁兩年大增至7年,如果涉及勾結境外勢力可監禁10年。記協發聲明表示,草案多項內容只會嚴重加深寒蟬效應,將香港變為單一聲音的城市。有大律師形容煽動罪加重刑罰,有如記者頭上的刀“更加利”。

香港23條草案煽動意圖最高刑期大增至7年 大律師形容記者頭上的刀“更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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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中國國家安全的《基本法》23條上星期突然加快立法的速度,港府上星期五(3月8日)刊憲公布《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條文,立法會同日上午加開特別會議,罕有地在草案刊憲的同一日進行首讀及二讀,隨即在當日下午舉行法案委員會會議,展開條文逐條審議工作,甚至周末星期六、日都加開約8小時會議,連日密集式開會全速審議。

近20小時會議完成審議主要罪行條文

至星期一(3月11日)連續第4日加開法案委員會,逐條審議長達212頁、合共涵蓋5大類罪行的草案條文,包括叛國、叛亂及具煽動意圖的行為、與國家秘密及間諜活動相關罪行、危害國家安全的破壞活動、以及境外干預罪。

據香港《明報》統計截至星期日(3月10日),法案委員會合共開會接近20小時,已完成審議主要罪行條文,平均每部分罪行審議花74分鐘。

法案委員會主席廖長江指示,星期二(3月12日)再次加開會議,將舉行4次會議、每節兩小時,這是法案委員會連續第5日開會,合共審議了36小時。至於原定星期三(3月13日)舉行的立法會會議,恢復二讀辯論《2023年水務設施(修訂)條例草案》,不過,發展局星期一已撤回相關草案二讀,“讓路”給法案委員會繼續加會審議23條草案。

煽動罪最高刑罰加辣三倍引關注

過去4日審議的主要罪行條文,其中較受關注的煽動罪,包括“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或“發表具煽動意圖的文字”即屬犯罪,首次定罪可判處監禁7年,如果涉及勾結境外勢力更可能判監禁10年。

至於“管有煽動刊物罪”,最高可判處監禁3年。條例草案又列明,無需證明煽惑擾亂公共秩序,或煽惑暴力的意圖。

對比現行《刑事罪行條例》第9及第10條的煽動罪,煽動意圖相關罪行,首次定罪最高可判監禁兩年,管有煽動刊物罪首次定罪最高可判處監禁一年,可見 23條草案建議的煽動罪刑罰“加辣”,較現行刑罰明顯加重3倍。

條例又列明,“煽動意圖”將不限於煽惑暴力行為,亦包括意圖引起中國公民或在香港特區的人對“中國國家根本制度”、中國國家機構、北京駐港機構中聯辦和國安公署等機構的憎恨或藐視,以至“意圖引起特區不同階層居民間或中國不同地區居民間的憎恨或敵意”等。

記協指煽動定罪率百分百 或不敢批判政府

就《基本法》第23條草案,香港記者協會(簡稱記協)上星期五(3月8日)發聲明回應認為,相關條文仍有妨礙香港新聞自由的憂慮,並容易造成觸犯報導及採訪的危險誤區,記協對草案文件感到失望,又認為印證了記協於諮詢期提出,法例將箝制香港新聞及言論自由的憂慮。

記協表示,留意到草案有多項內容與該會提交的建議相反。包括草案標明煽動罪將無須證明被告人具煽動暴力、或擾亂公共秩序的意圖,刑期增至最高監禁10年。多項牽涉中國國家秘密的行為,亦毋須證明具有危害中國國家安全的意圖,已屬犯罪,記協對上述條文感到憂慮並深表關注。

據記協統計,自港版國安法推行超過3年半以來,已有多家香港傳媒關閉,至少90名市民、當中包括至少8名新聞管理人員,因煽動而被拘捕,其中29名市民被已判入獄,至今定罪率百分百。

記協認為,在香港的新聞工作者、傳媒和時事評論員,此後發表批判政府的報導及言論時會有憂慮,甚或自我審查,不敢報道。

加深寒蟬效應香港變單一聲音城市

記協又認為,草案的多項內容只會嚴重加深已經發生的“寒蟬效應”,將香港變為“單一聲音”的城市。記協留意到關於中國國家秘密的罪行,有加入涉及公眾利益的披露豁免,但是豁免範圍仍較記協早前建議狹隘,亦未有釐清公眾利益的定義,記協就此表示非常遺憾。

記協表示,《基本法》23條公眾諮詢結束後只有9日,當局已有草案出爐刊憲,恐怕未有詳細考慮各界的憂慮。對於香港政府未有採納記協及該會會員的意見,記協深表遺憾。

大律師形容記者頭上的刀“更加利”

香港執業大律師蕭志文接受美國之音訪問表示,當局建議煽動罪刑罰“加辣”,意味要加強阻嚇力,亦代表記者頭上的刀“更加利”,日後任何報道都必須更加小心,以及考慮後果,而且很難分辨何謂客觀評論,甚至“客觀評論”(fair comment)日後都不可以作為合理辯解。

蕭志文說:“亦都代表(記者)頭上面把刀‘更加利’,我只可以說,當任何報道等等的情況,更加需要小心以及更加需要考慮那個後果,因為比想像中更加嚴重。會有這個擔心,即是很難去分那條‘界線’,但是fair comment(客觀評論)這個並不屬於一個合理辯解,即是以前一些報章、例如處理一些誹謗案件,一些fair comment(客觀評論)是一個抗辯理由來的,但是在這些(煽動罪)情況之下並不屬於抗辯理由,你comment(評論)的時候可以做得好些,這樣未必會‘中’(犯法)的,但是你說它(政府)當時做得不對,你這樣做可能害死了很多人,令到其他更多人受傷害之類,(當局)會不會說你令到其他人,對於政府有不良的感覺,甚至挑撥其他人,它(當局)可以這樣處理、理解、解讀,這樣就會‘中’了(犯法)。”

管有煽動刊物或更容易入罪

蕭志文表示,條例建議煽動罪控方毋須證明被告是否有煽動意圖,他認為這樣是擴闊了煽動罪的適用範圍,尤其是管有煽動刊物,可能更容易入罪。

蕭志文說:“我管有那些物品,很簡單如果你(當局)找到我那些物品的時候,我釘在一塊板上,那塊板上有其他東西寫明,就是要‘反對這個’、‘反對那個’、(反對)政府等等的情況,這樣那些東西加上去就可能會顯示你有那個煽動意圖的了,但是現在連煽動意圖都沒有啊,你(當局)怎樣才顯示到你可能有問題呢﹖你可能Keep(收藏)了100份,它(當局)就說你這麼多份,你必然拿來分派給其他人等等,這個還不足夠(檢控煽動罪)嗎﹖何況連(證實)那個煽動意圖都不需要,我只是覺得不需要煽動意圖的話,其實那條‘線’是更加闊,即是那條條例的適用範圍更加多。”

管有蘋果日報如何辯解未有清晰說法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及《蘋果日報》3間公司,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以及串謀發佈煽動刊物等罪名,仍在法院審訊中。蕭志文表示,現階段不應該將《蘋果日報》視為煽動刊物,他又認為當局對市民日後管有《蘋果日報》是否屬於煽動刊物,以及如何辯解都未有清晰的說法。

蕭志文說:“就算現在‘定性’都好、《蘋果》很大程度是(煽動刊物)都好,你(當局)不可能說每一期、或者每一頁拆散,它都是屬於一個煽動刊物的,很難去到一個地步就是說你拿著任何一期的報紙,或者任何一部份的報紙都算是(煽動刊物)的,甚至我可能曾經在《蘋果》那裡登過廣告,我留下一個紀錄,說我曾經在這張報紙登過廣告,那你算不算是(管有煽動刊物)﹖我當然說我這個紀錄只是說,我當時紀錄我曾經在這裡(蘋果日報)登過廣告而已,但是它(當局)都可以反過來說,你這個被定性為煽動刊物的你都保有在這裡,你必然是為了有一個煽動的意圖,這樣你一樣‘中’(犯法)的啊﹗至於是不是,老實講那個風險已經在這裡了。”

評論員指煽動罪或影響外國旅客訪港意欲

時事評論員譚美德接受美國之音訪問表示,一名在日本留學的香港女生,因為幾年前在社交網站的帖文有涉及“港獨”等內容,去年初從日本返香港後被國安警上門拘捕,控以煽動罪被判監兩個月。

譚美德表示,這宗案例在日本、台灣等地引起高度關注,雖然到目前為止未有旅客因煽動罪在入境香港後被拘捕,但是當局建議煽動罪刑罰加辣,並且毋須證實煽暴意圖,可能會影響外國旅客到香港旅遊的意欲。

譚美德說:“很多外國的遊客也好,我不是說香港市民,即是外國遊客、甚至乎包括台灣在內,其實在2019年的(香港)社會事件裡面,好多時你說他們有沒有記得自己曾經在哪個帖文那裡點過讚呢﹖我想大家都不記得了,但是你說我會不會因為這樣而在你(當局)維護(中國)國家安全一系列的法律,因為現在不只是國安法,還有23條的時候,會令到我在入境(香港)的時候會有一個危機呢﹖這個可能未必發生的,因為起碼我們暫時都沒有說很大規模旅客,會出現(被拘捕)的情況,但是當它會有這個疾礙的情況的時候,其實這樣很‘搞笑’了,因為你(當局)變相就是說,你是沒有一個數據讓你說不是(有問題),大家(遊客)就見到來香港旅遊的時候,他們會思考,因為你去旅行的時候,你是希望去開心的,你不是去‘擔心’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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