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從美國最高法院於 1790 年首次開庭以來,它已經對數以萬計的案件作出裁決。法院的裁決定義了美國的法律框架,並塑造了美國社會的無數方面。以下是部分對美國人生活產生重大影響的案件,包括具有里程碑意義的墮胎案 - 羅訴韋德案,以及最近推翻它的最高法院裁決。
1898年美國訴黃金德案(U.S. v. Wong Kim Ark)。確立了在美國出生的任何人都是美國公民的先例 - 不論其父母的國籍。最高法院以 6 比 2 的結果裁定,出生於三藩市的黃金德因其出生在美國而有權獲得公民身份。法院引用美國憲法第 14 條修正案的第一條其中規定:“所有在美國出生或歸化並受其管轄的人都是美國公民”。
1954 年布朗訴教育委員會案(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最高法院大法官一致裁定種族隔離學校違憲,9-0 的裁決推翻了先前的高等法院裁決 - 1896 年普萊西訴弗格森案。該裁決允許“分開但平等”的教育,法院現在認為,“分開的教育設施本質上是不平等的”,並裁定隔離學校違反了美國憲法第 14 條修正案的平等保護條款。該裁決導致聯邦政府強制取消學校種族隔離,並幫助推進美國的民權運動。
1962年的恩格爾訴維塔萊案(Engel v. Vitale),開創了公立學校不能舉行學生公開祈禱的先例。法院以 6 比 1 裁定紐約州立學校系統,每天都以學校帶領提及上帝的祈禱而開始上學的行為違憲。雖然祈禱是自願的,但最高法院認為,政府不適合支持任何特定的信仰體系,因此認定政府的行為違反了憲法第一修正案。該修正案保障宗教自由,並禁止政府“建立”宗教。
1971 年紐約時報訴美國案(New York Times v. United States),通常被稱為“五角大樓文件”案,擴大了新聞自由。該裁決使《紐約時報》和《華盛頓郵報》能夠發表五角大樓文件,這是一份美國政府關於參與越南戰爭的報告。法院以 6 比 3 裁定這些報紙擁有《第一修正案》出版機密文件的權利,並表示政府未能證明這些文件的出版會對美國造成傷害。
1973年的羅訴韋德案(Roe v. Wade)是最高法院的裁決,賦予美國各地婦女在臨盤前三個月進行墮胎的權利。在 7-2 的裁決中,法院稱女性擁有私隱權,使她們能夠在早期階段選擇懷孕的命運。但是法院還允許各州對懷孕後期的墮胎施加某些限制,以保護母親和胎兒的健康。這個近 50 年前的裁決,一直是美國墮胎辯論的中心。
在1989年的德克薩斯州訴約翰遜案(Texas v. Johnson),最高法院認定即使是非常冒犯性的言論,例如焚燒美國國旗,也受到憲法第一修正案的保護。法院以 5 比 4 裁定,因為在達拉斯市政廳外焚燒美國國旗而被捕的格雷戈里·約翰遜正在行使言論自由權。
2008 年哥倫比亞特區訴海勒案(District of Columbia v. Heller),最高法院表示,美國公民有權擁有與軍隊服務無關的槍械。在 5-4 的裁決中,法院引用了第二修正案攜帶武器的權利,並推翻了首都華盛頓嚴格限制在該市使用手槍的法律。它反駁了關於憲法起草者在第二修正案中包含“民兵”一詞,以將武器限制在服兵役的人的論點。
2015年奧貝費爾訴霍奇斯案(Obergefell v. Hodges)是最高法院的案件。賦予同性伴侶在全國範圍內結婚的權利。法院以 5-4 裁定,美國憲法第 14 條修正案保障人民結婚的權利,而平等保護條款則確保該權利“以與同性伴侶同等的效力”得到執行。法院認為,當時在十幾個州實施的同性婚姻禁令是違憲,因此在所有 50 個州都使此類婚姻合法化。
2022年多布斯訴傑克遜婦女健康組織案(Dobbs v. Jackson Women’s Health Organization)當中,最高法院推翻了羅訴韋德案的判決,取消了墮胎的憲法權利,並由各個州自行決定。法院維持了密西西比州的一項法律。該法律禁止在懷孕 15 週後墮胎,這比羅訴韋德案確立的先例要早得多。5-4 的多數判決表示,“任何憲法規定都沒有明確保護墮胎權”。由於近 50 年的先例,法院還駁回了羅訴韋德案應該受到保護的論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