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大陸與香港星期一起,可以按規定互相執行法院有關民商事案件的裁決,包括部分知識產權以及侵權案的裁決,但不包括破產案。這項新安排最近在香港法律及金融業界引起不少疑慮,擔心會損害香港的普通法法制,甚至令外資及富豪將資產遷離香港。有專家分析,中港兩地民商事裁決互認安排,會令港商以及外國投資者失去“免於恐懼”的自由,憂慮中國大陸的司法體系“有人治沒有法治”,影響香港的營商環境導致資金撤離。
已簽訂五年的《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星期一(1月29日)起開始生效,香港方面透過《內地民商事判決(相互強制執行)條例》正式實施。
中港兩地民商事裁決互認引疑慮
這項新安排容許中港兩地法院互認民商事案件的判決,包括部分知識產權以及侵權案的裁決,但是破產案不包括在這個新安排當中。
香港政府認為,這個新安排可減省當事人,在中港兩地法院重覆訴訟所需的時間和金錢,便利營商和普通市民追討涉及有關中國的民事及商事爭議;不過,這項新安排最近在香港法律及金融業界引起不少疑慮,擔心會損害香港的普通法法制,甚至令外資及富豪將資產遷離香港。
有法律界人士憂慮,香港人和商界對中國司法獨立,以香港法院是否敢於對中國法院說不的信心,更憂慮會打開更闊的貪污途徑,甚至蔓延香港。
劉夢熊:港商外資失去“免於恐懼”的自由
前中國政協委員劉夢熊接受美國之音訪問表示,一國兩制、港人治港的重點之一,是“港法治港”,即是以《基本法》及香港的普通法制去管治。他認為中國大陸法院有關民事及商業案件的判決,可以在香港的法院都視為有效,會令香港商人甚至外國投資者失去“免於恐懼”的自由。
劉夢熊引述一個案例,一名港商20多年因為支持家鄉的建設,在珠三角某個城市以較便宜的價錢買了一塊地,成立了很多商店,事隔20多年後當地的地價大幅上升,當地市政府竟然要求該名港商以當年購地的價格,加上部份利息讓當地政府回購。
劉夢熊表示,該名港商不服,因為以近年的地價估計,相關地皮市值數十億人民幣,不可能以20多年的地價讓政府回購,結果相關市政府懷疑羅織罪名,以該名港商“逃漏稅”為由,向當地法院申請追討欠稅30億人民幣(超過4億2千萬美元),該名港商回到香港之後,帶著剩餘的儲蓄移居到日本。
劉夢熊說:“(這個案例)代表民事也好、商事也好,那些判決究竟有多少公義﹖根本是令人大打折扣、大打疑問的,所以變成你說在(中國)內地判決的那些東西(民商事案件),在香港就視為有效,就肯定會令到一些港商失去了‘免於恐懼’的自由,令到那些港商以及投資者就覺得‘君子不立危牆之下’,更加對前景裡面是充滿了不確定性、不穩定性,有這個擔心都要‘潤’了、‘run’啊﹗(出逃)”
對香港普通法制可能有影響
劉夢熊表示,核心的問題是中共執政75年來,仍然未將革命黨的心態轉為執政黨,只是強調“目標公義”但不顧程序公義,甚至批判司法獨立,因此香港法院執行中國大陸法院民商事裁決,對香港普通法制可能有影響。
劉夢熊說:“它們(中共)只顧‘目標公義’、政治掛帥、‘黨說了算‘,這一套東西來進行民事商事的判決,它(中共)自己都說要批判司法獨立的錯誤思想,即是換言之在(中國)大陸就是沒有司法獨立,它們那些司法的判決都是執政黨那個意志的體現而已,所以在這樣的情況下,現在民事、商事的所謂判決的(中港兩地)互相認證、在香港都有效,這個只會令到投資者惶惶不可終日,不會在(中國)大陸進行投資、甚至撤資。”
大律師指完成法律程序後可充公香港財產
香港律政司司長林定國澄清,新安排不會在香港自動充公財產,大律師蕭志文接受美國之音訪問表示,新安排實施後,當香港法院接到中國大陸法院有關民商事判決之後,是沒有權力去衡量相關判決是否有問題,林定國所講”不存在自動充公”,只能說是香港法院收到中國大陸裁決之後,仍要進行相關程序去通知香港的答辯人,當完成相關程序之後仍然要執行中國大陸法院的裁決,即是仍然有可能會充公香港答辯人的財產。
蕭志文說:“那個不是‘自動充公’(財產),因為例如上面(中國大陸法院)告香港某一個人,他在(中國)內地有財產,在香港也有財產的時候,你(香港法院)要通知他(香港答辯人),我們要(因應)某些民事(判決)的情況,要問你拿錢,或者是追(討)你香港的一些財產的,你(香港法院)當然要通知他去接(受)這件事情,等同我(在)香港告你香港一個人、香港人告香港人那樣,你都要入稟去法院,一些程序上的處理完之後,就可以充公(財產)。”
蕭志文表示,對的、是沒有自動充公財產這回事,不是拿著中國大陸那個判決,就自動拿到香港答辯人的財產,但是只要完成一些法庭程序,除非那個答辯人要申請這個裁決在香港不適用,否則的話就已經可以去執行,雖然不是自動充公香港答辯人的財產,但是其實就是香港法院不會質疑中國大陸法院的裁決,而最終都會充公得到。
或引致部份資金撤離香港
蕭志文表示,中港兩地的法制存在很多差異,他認為中港兩地民商事裁決互認安排生效之後,可能會引起外國投資者的憂慮,因為外國投資者當初選擇到香港投資的時候,沒有預料到中港兩地法院的民商事裁決可以跨境執行,可能會資金撤離。
蕭志文說:“這個很明顯是一些例如外商會擔心的情況,例如很簡單,一個外商在香港有一個公司、有生意、有資產在這裡,他跟中國國內的一些地方有爭議,這個時候如果中國內地那個地方,本身的一個原告在(中國)內地(法院)拿到一個裁決的話,它可以下來香港執行,然後將這個外商或者一些外國的一些在香港的財產凍結的話,拿來還債等等的情況,但是那個外商原本考慮的情況,是考慮(中國)大陸與香港的法律程序是不同的,這個(新)的情況他未必會同意或者明白、甚至是理解,甚至覺得可能是不是應該這樣呢﹖可能真的會令到一部份的人,將一部份的資產帶離香港也(說)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