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日前美國5名跨黨派國會議員,要求美國政府檢視是否將49名香港法官、檢控官和政府官員列入制裁名單,有香港親建制學者以及政界人士表示,事件或令香港法院難以正常審訊重大國安案件,不排除逼使北京出手啟動國安法第55條,將重大國安案件移交中國大陸審理。前中國政協委員劉夢熊對美國之音分析認為,如果將重大國安案件移交中國大陸審理,與《基本法》第5條保持香港原有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變有所矛盾,亦會影響香港的法治及司法獨立,可能影響外資的信心。
美國國會民主、共和兩黨議員當地時間上星期四(11月2日),共同提出關於制裁香港49名涉及《港區國安法》的官員、法官及檢控官的法案,制裁名單包括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國安委秘書長區志光、警務處處長蕭澤頤以及多名國安法指定法官等。
親建制陣營指或可啟動國安法55條
事件連日來引起香港親建制政商界及團體持續抗議,中國全國港澳研究會顧問劉兆佳日前表示,事件或令香港法院難以正常審訊重大國安案件,不排除逼使北京出手啟動國安法第55條,將重大國安案件移交中國大陸審理。
身兼行政會議召集人的立法會議員葉劉淑儀、立法會議員周浩鼎以及前人大常委譚耀宗等建制派政界人士,都認同劉兆佳的說法。
譚耀宗星期二(11月7日)在一個電台節目表示,相關美國跨黨派議員亦是參眾兩院成員,有某程度代表性,雖然他們提出的法案未通過,但香港方面必需防範於未然。他又表示,如果法案獲通過,肯定會對香港法官以及檢控官等構成壓力,屆時香港將被迫啟動國安法第55條,把相關的國安法案件交由中國內地審訊,他形容有關做法是留有“保險掣”,有必要時可以啟動。
劉夢熊:令國際社會質疑一國兩制定位
前中國政協委員劉夢熊接受美國之音訪問分析,如果啟動國安法第55條,將重大國安案件移交中國大陸審理,與《基本法》第5條指,“香港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變”有所矛盾。他認為建制派學者及政界人士的說法,只會令國際社會對香港一國兩制的定位更質疑。
劉夢熊說:“說甚麼威脅要將那些國安的案件搬上大陸去審訊,這些本身就是違反了《基本法》第5條的規定,所以我覺得他們(建制派人士)所講的東西,只能夠令到國際社會對香港一國兩制的定位更質疑,會更加坐實了香港現在正實行一國一制,是成為(中國)內地普通城市,這樣對香港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是有百害而無一利。”
劉夢熊表示,啟動國安法第55條的話,不會嚇到美國只會傷害香港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對中國大陸的經濟發展也沒有好處。
劉夢熊說:“香港在中國改革開放或者中國式現代化的建設過程當中,是一個槓桿支點來的,而我覺得劉兆佳、葉劉淑儀、譚耀宗,他們這些講法裡面,不會嚇到美國,只能夠是毁了香港那個對於中國改革開放那個槓桿支點的地位,我就覺得他們的講法是屬於‘一左二窄’的反映,要加以糾正。”
按目前情勢估計啟動55條機會不大
記者問及,據目前的狀況評估,啟動國安法第55條的可能性大不大﹖劉夢熊認為,建制派政治人物缺乏政治敏感度及判斷力,按目前的形勢中美兩國政治互動相當頻繁,包括中國外長王毅10月底訪問美國,中國國務院副總理何立峰亦將訪問美國,與財長耶倫舉行雙邊會談,亦有消息傳出,11月在三藩市舉行的APEC(亞太經濟合作組織)峰會,中國國家主席習近平可能與美國總統拜登會面,劉夢熊表示,種種跡象反映,中國認為經濟發展與中美關係息息相關,他認為啟動國安法第55條的可能性不大。
劉夢熊說:“(中國)能夠騰飛為世界第二大經濟體,成為世界工廠,這個就同中美關係友好、改善是分不開的,這方面來講香港亦都是中美共同關注的一個熱點來的,你現在劉兆佳、葉劉淑儀、譚耀宗這些人在叫囂,說要回應美國制裁、要將國安案件根據《港區國安法》第55條送上(中國)國內去審(訊),你只能夠激化了那個中美之間的矛盾,完全是同現在(北京)中央那個部署,要改善中美關係,要藉此扭轉(中國)國內向下行的經濟、扭轉那個失業潮、這個債務‘爆煲’潮、扭轉出入口下降潮、扭轉投資萎縮潮,同(北京)中央那個方向完全是背道而馳。”
劉夢熊又表示,《港區國安法》實施超過3年以來,香港的經濟發展每況愈下,他形容香港的泛政治化只會“趕客”,影響外國投資者的信心。
劉夢熊說:“你現在在香港搞鬥爭哲學的東西,不斷說要同美國、西方外部勢力作不調和鬥爭,搞這些東西就只能夠‘趕客’而已。所以我覺得《港區國安法》實行這3年來,香港的狀況大家是有目共睹的,究竟這幾年來那些政策、法例、決定、提法,對還是不對、好還是不好,是做好了香港故事,還是‘做衰’了香港故事呢﹖這些數字能夠講明一切的,事實是勝於雄辯的。”
國安法55條規定3情況可移交中國審訊
根據《港區國安法》第55條規定,有3種情況可能將國安法案件移交中國大陸審理,包括一、案件涉及外國或者境外勢力介入的複雜情況,香港特別行政區管轄確有困難的;二、出現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無法有效執行本法的嚴重情況的;三、出現國家安全面臨重大現實威脅的情況的。
如有其中一項情況出現,經香港特區政府或者北京駐香港維護國家安全公署提出,並報北京中央人民政府批准,由駐港國安公署對國安法規定的危害中國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
國安法第56條指,根據第55條規定管轄有關危害中國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時,由北京駐港國安公署負責立案偵查,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有關檢察機關行使檢察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有關法院行使審判權。
大律師指條文沒清晰界定 籲啟動要審慎
大律師蕭志文接受美國之音訪問表示,相關條文並沒有解釋何謂外國勢力介入的複雜情況,他認為如果要啟動相關程序不會有太大困難。
蕭志文說:“即是要能夠符合55括號一那條,何謂‘外國勢力介入’那一部份,其實可以很簡單的,因為它沒有解釋到怎樣外國勢力介入是一個‘複雜情況’,這樣任何外交的東西基本上在《基本法》之下,香港亦都無權處理,所以其實要符合第一條可以很簡單,亦可以抓得緊可以非常複雜,即是亦都可以很困難去(通)過的。至於這3個情況之下國安公署可以行使酌情權,將(香港國安案件)那個管轄交給(北京)中央去處理,這個其實又不是特別很難的,即是你想想一個行政機構它決定做一件事情,是它本身的行政權力範圍以內的事,這樣亦都不是一個很困難的情況去符合這個條件的,因為它內部這些事情亦都不受一個司法覆核去審理的,所以它決定了這件事情(移交中國內地審理),似乎就大家都不能去爭議這件事情了。”
各界關注被告能否公平審訊
蕭志文表示,如果有關方面要啟動國安法第55條的話,他希望審慎考慮清楚整個形勢以及對香港法治及一國兩制的影響,尤其中國大陸實行的“大陸法”的法制,與香港實行的“普通法”的法制完全不同,國安法案件的被告移交中國大陸審理的話,能否受到公平審訊受到各界關注。
蕭志文說:“即是將某個地方的案件去到另一個司法管轄區去處理,本身已經是非常大的問題,不講其他的事情,例如你在香港你去探監,有規定可以怎樣去探監的,這個情況如果帶回去(中國)內地處理的,是不是那些親友可以去探監,是不是跟香港的情況還是跟(中國)內地的情況呢﹖還是你在香港的時候關起來,一直都不在(中國)內地審(訊),到了審(訊)那時候才去(中國)內地處理呢﹖又不知。”
蕭志文形容香港與中國內地的法制完全是“兩碼子”的事,認為兩地的法制基本上沒有磨合的空間。
蕭志文說:“香港的情況如果去到高等法院的,一般而言都可以用陪審員去處理的,去到(中國)內地又沒有了這個情況又會變成怎樣呢﹖即是那個情況是完全‘兩碼子’的事來的,它(中國內地法官)用甚麼方法去思考你(被告)違反法律那個情況又是不同,所以基本上兩個情況我就覺得,磨合起來根本就完全沒得磨合的。”
或影響外界對香港司法獨立信心
蕭志文憂慮國安法第55條先例一開的話,可能會影響其他普通法制國家地區對香港司法獨立的信心,外國投資者的信心可能都會受到影響。
蕭志文說:“有一件事情我在香港做了,我是不是要考慮所有其他任何地方,我這一個行為在那些地方會不會犯法呢﹖在它來考慮香港的法律的話,這樣的情況會有很多uncertainty(不確定)、很多沒辦法澄清的事情,而且很簡單例如一些行為、例如一些外國的人士來到香港無論做生意也好,無論其他做任何事情都好,你都當然是對本地法律的了解,我相信都是合法才做吧,但是問題就是去到這個階段、去到突然間你將案件帶到上去(中國)內地(審訊),那個情況又相對地(中國)內地的法院沒那麼透明,程序上也有一些比較沒那麼清晰的地方,你不知(道)發生甚麼事的啊,你說對於這班外國的人或者其他人士,對於香港本身的法律制度還有沒有信心呢﹖我覺得可能會有一個很大的折扣,因為就算你對香港的法律制度完全信賴吧,儘管是這樣,但是你都不知(道)有甚麼情況,突然間會將你丟上去(中國)大陸處理。”
審訊中的重大國安案件都有可能移交
目前正在香港法院審理的重大國安案件,包括今年2月初開審的民主派初選47人案,16名不認罪的被告經過超過半年的審訊之後,即將在11月底進行結案陳詞;已停運的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被控涉嫌勾結外國勢力,以及支聯會3名前正副主席李卓人、何俊仁及鄒幸彤被控涉嫌顛覆國家政權的案件,經過多次審前覆核以及初級偵訊等法律程序,但是仍未正式開審。
美國之音記者詢問蕭志文,這些審訊中或者仍未正式開審的重大國安案件,有沒有可能被移交中國大陸審訊﹖
蕭志文表示,國安法第55及56條並沒有限制移交中國大陸審理的國安法案件的進度,即是就算審訊中的案件都有可能被移交。
蕭志文說:“最闊的演譯就是說,去到一個地步甚至已經審訊中、甚至已經審完之後,再帶上去(中國大陸審訊)都未必不可能啊。即是真的正審的時候,審了一半覺得不適合了,或者我不知(道)甚麼其他原因了,可能未必定得了罪、或者去到那個地步覺得外國勢力介入的程度,遠超之前的想像,在那個情度審到半路才帶上去(中國)內地官方,透過全國人民檢察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去處理,都沒有說不可以啊。即是似乎那個情況是‘沒說不可以就可以做’,現在的情況似乎就是,這樣就著法例本身也沒有說到國安法不可以這樣做,所以情況是就算你去了一些preliminary inquiry即是初級偵訊,或者去到一些其他的階段都好,甚至是正式開審到一半的時候,才帶上去(中國內地審訊)都沒有說不可以。”
據香港《明報》星期二報道,香港政府發言人回覆該報查詢表示,國安法55條列明有3種例外情形,經特區政府或駐港國安公署提出,並獲北京中央人民政府批准,由駐港國安公署對國安法規定的危害國安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特區政府將按國安法條文和個別案件實際情况依法辦事。司法機構則拒評個別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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