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名律師公開挑戰“尋釁滋事罪”,呼籲全國人大將其廢除

  • 木風

資料照:中國廣州中級法院大門外的警車、石獅子與保安。 (2015年5月7日)

“尋釁滋事罪”在中國是一項聲名狼藉的罪名,它沒有明確的法律界定,像一個麻袋,當局可以隨意將任何與官方不一致的言論或行動扔進這個袋子裡治罪。它讓人恐懼、讓人防不勝防,即便在家裡說話都可能因此而陷入牢獄。

但是,週五(8月4日)中國網絡上流傳出山東五名律師給中國人大法工委的上書,他們公開呼籲廢除這一不得人心的罪名。這封上書至少在記者撰寫這篇報導時還沒有被網管當局刪除,這非常令人意外。

這五名律師來自山東曉臨律師事務所,他們是蘭慶洲、於凱、馬曉臨、於兆燕和張文鵬。知名社會博主陸火週五在網易平台上發文讚揚五位律師的勇敢舉動,稱“山東這家律師事務所,實在太硬氣了!”

律師們在文章中表示,他們在多年的執業過程中“深感尋釁滋事罪罪狀表述的模糊性,嚴重影響了公眾對權利義務的合理預期,損害了刑法的權威和公信力,”因此要求全國人大法工委提出立法建議,廢除這項罪名。

文章說,有關這項罪名的司法解釋也存在明顯的缺陷,罪狀的表述中經常使用“隨意”、“任意”、“情節嚴重”、“情節惡劣”、“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等表述都過於模糊,而這些又是認定該罪的關鍵構成要件,司法解釋也沒有消除犯罪界限認定上的模糊性。

此前,中國也有一些法學界人士對“尋釁滋事罪”所存在的模糊性和在實踐中被廣氾濫用的作法提出過批評,並要求予以廢除,但最後都不了了之。

中國知名法律學者羅翔曾經指出,尋釁滋事罪是一種非常好用的罪名,它可以填補法律漏洞,但“好用”不代表沒有副作用,對於嚴厲的刑法來說,“打擊不足”總比“打擊過度”要強,尤其是它存在巨大濫用風險的時候。

尋釁滋事罪這個罪名是從1979年刑法中的“流氓罪”分解出來的。上書說,之後,它就成為了新的“流氓罪”。在當前司法實踐中,尋釁滋事罪的存在,是導致執法機關選擇性執法的主要原因之一。一些在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模糊地帶的行為,大多被以尋釁滋事罪作為兜底條款進行處罰。

五名律師指出,網絡上發表失察言論的行為,以及上訪、申訴、控告等行為,常常被指控尋釁滋事。實際上,如此指控不僅剝奪公民的言論自由權,使公權力缺乏監督,更違背了刑法的謙抑性原則。

到本文截稿為止,中國全國人大法工委尚未對這五名律師的上書作出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