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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運人士鄒家誠託律師帶投訴信出獄罪成判監3日 親撰求情信冀改善獄中人權


香港社運人士鄒家成,被裁定"將未經授權的物品攜離監獄"罪名成立,判監禁3日,他親自撰寫求情信,反映在囚人士向申訴專員公署投訴困難重重。(鄒家成社交網站照片)
香港社運人士鄒家成,被裁定"將未經授權的物品攜離監獄"罪名成立,判監禁3日,他親自撰寫求情信,反映在囚人士向申訴專員公署投訴困難重重。(鄒家成社交網站照片)

去年 5 月因民主派初選47 人案被還押的香港社運人士鄒家成,被指透過律師寄出申訴專員公署的投訴信,以投訴懲教署損毀及拒絕他的親友送入兩本佛學書籍。其後,鄒家成及一名女律師,被警方國安處控以一項”將未經授權的物品攜離監獄罪”,兩人經審訊後上星期三被裁定罪名成立,鄒家成被判監3日。據鄒家成親自撰寫的求情信,反映在囚人士向申訴專員公署投訴困難重重,荔枝角收押所衛生情況惡劣,鄒家成表示,監獄是社會的縮影,當社會的人權狀況衰落,監獄必定緊隨其後。這宗案件只是懲教職員阻撓在囚者行使權利的冰山一角。

現年27歲的香港社運人士鄒家成,今年3月中因參與2019年7-1立法會暴動案,被判監禁5年1個月,目前正在監獄服刑。

鄒家成”將未經授權物品攜離監獄罪”被判監3日

去年 5 月,鄒家成已經因為民主派初選47 人案被還押接近兩年,他被指透過律師寄出申訴專員公署的投訴信,以投訴懲教署損毀及拒絕他的親友送入兩本佛學書籍。

其後,鄒家成及一名現年30歲的女律師胡詠斯,被警方國安處控以一項”將未經授權的物品攜離監獄罪”,兩人經審訊後上星期三(8月14日)被裁定罪名成立,鄒家成被判監3日,胡詠斯判罰款港幣1,800 元(約230美元)。

鄒家成就本案獲准以港幣現金 1千 元(約130美元)保釋,等候刑期及定罪上訴,不過,他仍需要就參與立法會暴動案繼續服刑。

親撰求情信反映在囚人士投訴困難重重

代表鄒家成的大律師譚俊傑求情時表示,涉案的申訴專員投訴信是一個”好認真的投訴”,並非用作侮辱申訴專員等不當用途,而鄒家成身為在囚人士,投訴懲教署的行為,必然是”權力不均等”,加上鄒家成案發前曾投訴遺失寄給律師的信件,申訴專員經調查後將個案列作”未能確認屬實”,令鄒家成對獄中的投訴機制有一些擔憂。

鄒家成亦親自撰寫一封”千字文”的求情信,反映在囚人士向申訴專員公署投訴困難重重。鄒家成表示,他干犯本案,是因為囚犯難以投訴懲教署,他的親歷親聞與過往囚權組織報告,都證明投訴人往往會遭到阻撓甚至受到懲罰。

出獄女子稱投訴人或被同倉囚犯針對

曾經因為2019年社運案件被判監3個月的陳小姐接受美國之音訪問表示,她在囚期間沒有提出過投訴,因為刑期較短,就算遇到問題都選擇啞忍,如果作出投訴的話,就會對同倉的所有在囚人士帶來影響,她坦言在囚人士作出投訴相當困難。

陳小姐說:“(投訴)會很困難,第一件事情就是本身你周圍的人,即是其他犯(人)的話,就會因為她會覺得你”搞事”,第一件事情她們就會針對你去”圍攻”,因為覺得你(投訴)會帶給整個(囚)倉其他人的不必要的麻煩;跟著第二件事情就是因為你投訴通常就是有”大人物”過來,或者有太平紳士過來(監獄)那時候,跟著他們一接到你的投訴,它(懲教署)下面的人包括管理囚倉的一級懲教主任等,他們就會被人”照肺”(責備),所以他們(管理囚倉的一級懲教主任)未必會搞你(投訴人),但是他們一定”有說話給你聽”。”

陳小姐表示,如果有在囚人士作出投訴,監獄保安組人員隨即會到投訴人的囚倉作出檢查,連帶同倉所有在囚人士都會受到檢查,如果查出有任何違禁品之類就會受罰,因此投訴人往往會被同倉其他在囚人士針對。

陳小姐說:“主要其實保安組那些主要都是想、總之他們會搞到你(投訴人)周圍的人,跟著令到其他的人去孤立你,各樣事情,說話給你聽那樣,甚至乎可能女監好一點,男監是甚至乎你會被人打。”

求情信列出在囚3年被禁書單

鄒家成在求情信中詳述投訴的背景,包括他在囚3年以來被懲教署拒絕批准的書籍,計有新聞學者區家麟所寫的《二十道陰影下的自由》,被懲教職員聲稱這本書已經被總部列為禁書,但當中的理由無人解釋過;已故時事評論員李怡在香港合法出版的作品《最壞的時代最好的時代》,因為封面有一把”雨傘”而被懲教署人員拒絕。

鄒家成表示,非政治書籍被拒批的理由更加荒謬。例如由德國文學作家出版,介紹歷史、文學、藝術、音樂、哲學和風俗文化的書籍《教養》,竟然因為裡面載有一幅文藝復興時期的著名畫作《維納斯的誕生》,而被荔枝角收押所的職員標籤為色情書籍,並以內有裸露成分為由禁止閱讀。

鄒家成慨嘆”鬧出的是一個笑話,但受損的是他的閱讀權利”,他又認為在囚人士是絕對有權獲取知識,而他列舉的書籍不單合法,更是備受學界認可、被學者大力推薦、貼合更生的精神,懲教職員不應利用這些荒謬的理由,限制一個人發展思想的自由。

對於鄒家成提出的監獄”禁書”問題,陳小姐表示,”禁書”沒有一定的準則,她形容情況相當”人治”。

陳小姐說:“沒有準則的,其實去到(監獄登記處)你可能是(同一)本書今日入不了,明日它第二個(懲教署職員)坐櫃台的話,有可能入到,其實是看坐櫃台那個(懲教署職員),根本就是一個”人治”,所以其實它(懲教署)沒有準則告訴你那些(書籍)可以入,那些不能入的,即是它(只會)告訴你”硬皮”(書)不能入,跟著”全裸”(圖片)不能入,跟著政治(書籍)有甚麼內容,它根本就是沒有一個準則告訴你是怎樣的,其實你(在囚者親友)就是在”撞”(踫運氣)、嘗試,可能坐櫃台那個(懲教署職員)不懂的就入了。”

獄中人權及衛生情況值得關注

鄒家成表示,他曾被還押的荔枝角收押所幾乎每個囚倉都有漏水、天花剝落、無法沖廁等問題,連囚犯冬天使用的棉被,也因為多番使用和貯存不當而有尿味。他質疑如果現行的投訴渠道可行,為何這些基本的衛生問題從未被正視?在囚人士使用這些渠道所付出的成本又是否合乎比例?

鄒家成表示,社會對在囚者的困境長期缺乏認知,每當有人提出改善在囚條件或爭取囚權時,都不乏社會賢達提出”坐監好捱過出面”這類論調,彷彿真正的懲罰不是失去人身自由,而是失去做人的尊嚴。

對於鄒家成提出的獄中人權狀況,陳小姐認同值得各界關注,她形容獄中官僚主義嚴重,低級的懲教署人員都很怕被上級懲罰,如果有在囚人士直接向監獄長投訴,低級的懲教署人員都可能會被懲罰。

陳小姐說:“你(監獄)裡面是很沒有人權的狀態,以及裡面官僚主義很重,你低級那些懲教(職員)都好像”狗”那樣,他(們)很怕上面(高級)那些(懲教長官),他們的等級分得很厲害,所以當你(投訴人)有些甚麼事而”越級”、你沒有跟管理囚倉的一級懲教主任講,你直接跟那個早晚來監倉巡邏的監獄長講,第一件事情管理囚倉的一級懲教主任就會被他(監獄長)罵,即是獄長或者副獄長他們都是輪更,就會早晚都有巡邏,他們每次巡邏的時候都會問一下有沒有投訴之類的事情,循例而已,他們會一直走過去,如果這個時候有在囚人士舉手說有投訴,通常管理囚倉的一級懲教主任都會跟我們(在囚人士)講,我第一個”受把(罰)”啊,他們常常都會跟我們說,有些甚麼事情你們先跟我說。”

至於私下跟管理囚倉的一級懲教主任反映的問題會不會有改善,陳小姐表示,視乎投訴人與這些懲教主任的關係好不好,以她的經驗為例,她當時服刑期間正值冬天非常寒冷,她與同倉的在囚人士經常投訴不夠熱水,遇到較友好的懲教主任就會讓她們有機會拿多些熱水來喝,甚至默許她們用熱水泡腳。

鄒家成:化愧疚為戒律

鄒家成表示,監獄是社會的縮影,當社會的人權狀況衰落,監獄必定緊隨其後。這宗案件只是懲教職員阻撓在囚者行使權利的冰山一角。他對連累了一位初出茅廬、非常盡責、從來毋須他擔憂分毫的律師感到非常愧疚,不論本案的結果如何,她也定必面對律師會召開的紀律聆訊。

鄒家成表示,為此感到萬分抱歉,但絕不會被這份愧疚擊沉,他會化愧疚為戒律,警惕自己日後做事要顧及別人的安危。

社民連副主席指鄒家成投訴信內容震撼

社民連外務副主席周嘉發接受美國之音訪問表示,自從5年前的反修例運動,大批年青人因為社運案件被判入獄,他認為鄒家成這封求情信算是很勇敢地將監獄的真實情況,以鄒家成的視角表達出來,亦反映監獄的人權狀況相當惡劣,形容這封求情信相當震撼。

周嘉發說:“很多被囚禁人士的最大心願就是盡快獲得自由,很多時候對於很多不公平的情況都是只能夠”啞忍”,我想今次(鄒家成)的求情信其實是相當震撼的,但是奈何現在大家市民都不方便對太多事情,發表太多感受,其實都感受到鄒家成的憤怒,以及我想是那個監獄的人權狀況,長期都是比較惡劣吧。”

黃之鋒曾兩度投訴懲教人員懷疑虐囚不成立

周嘉發表示,對上一次有在囚人士公開獄中受到虐待的情況,是當時未滿21歲的前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他慨嘆時至今日監獄的人權狀況未有顯著改善。

周嘉發說:“上一次會是這樣、有人會這樣公開去控訴,可能都要講是黃之鋒他去坐少年監的時候,講到在監獄裡面虐待囚犯的、即是身體上對囚犯有一些物理傷害,以及虐待的情況那個普遍性,但是你去到今日法庭都還是在處理,有懲教職員是真的現實上被人告上法庭了,說是用一些硬物去傷害他們的肛門那類行為的時候,難得他們告得到上法庭,都已經是冰山一角而已,如果不能告的時候,其他比較不人道的情況,似乎都是不為人知,往往都是難以去證實吧。”

前學民思潮召集人黃之鋒2014年9月底,與前學聯秘書長周永康及羅冠聰,闖入被警方圍封的公民廣場,事件引發後來的雨傘運動,他們後來被警方拘捕,控以非法集會等罪名,2017年8月被上訴庭推翻原審的社會服務令及緩刑,改判即時監禁6至8個月。

黃之鋒服刑初期未期21歲,被送入壁屋懲教所少年犯倉服刑,他出獄後投訴被懲教署職員以粗言穢語辱罵,以及收到警告信;至年滿21歲轉到東頭懲教所服刑時,則被要求”剝光豬”(脫光衣服)蹲地回答懲教職員提問。黃之鋒表示,懲教署回覆指,上述兩宗投訴都不成立,原因是沒有獨立證據證明或確定事件屬實。

裁判官指鄒家成的擔憂只是主觀想法

審理鄒家成”將未經授權的物品攜離監獄罪”的主任裁判官徐綺薇上星期三(8月14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刑時,引述鄒家成的求情信,提及他過往向懲教署作出兩項投訴,調查結果為無法證實,因此擔憂能否將本案的投訴信寄出,並非因”單一事件”對監獄投訴制度失去信心,亦在還押期間在獄中遭遇不愉快經歷。

裁判官表示,鄒家成的擔憂只是基於他的個人經歷及主觀想法,他在對懲教署欠缺信任之下,一意孤行繞過安檢程序,私自將信件交予次被告胡詠斯寄出,是魯莽及愚昧的行為,如果他循正常途徑申請,理應可以順利寄出投訴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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