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人民力量副主席譚得志,被指2020年多次擺街站時發表“光時口號”等煽動言論,前年經審訊後被裁定當中11項罪名成立,判監40個月以及罰款超過640美元,是香港主權移交以來首宗發布煽動文字的定罪案件。譚得志不服定罪及刑罰提出上訴,高等法院上訴庭星期四頒下判詞,駁回上訴並維持原判。法官在判詞提及,普通法下煽動暴力意圖,並非法定煽動罪的必要元素,又認為英國樞密院的相關案例,只是附帶意見。有學者形容案件有如現代“文字獄”。
現年51歲、外號“快必”的前人民力量副主席譚得志,被指2020年1至7月期間,出席或主持多個公眾集會,並多次擺街站宣傳和參與遊行,期間多次喊叫包括“光時口號”、”解散警隊,刻不容緩”、“五大訴求,缺一不可”等口號,並發佈煽惑憎恨中國政府等言論,被控“發表煽動文字”、“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等14項罪名。
上訴庭指煽動暴力意圖並非煽動罪必要元素
譚得志否認所有控罪,2022年在區域法院經審訊後,被裁定當中11項罪名成立,判監40個月以及罰款港幣5千元(超過640美元),是香港主權移交以來首宗發布煽動文字的定罪案件。
譚得志不服定罪及刑罰提出上訴,高等法院上訴庭星期四(3月7日)頒下判詞,駁回上訴並維持原判。
審理本案的3名法官包括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及彭寶琴在判詞裁定,普通法下煽動暴力意圖,並非法定煽動罪的必要元素。
針對定罪上訴,譚得志一方爭議《刑事罪行條例》下的煽動罪,屬於普通法的罪行,而不是控方所指的成文法罪行。判詞表示,普通法下的煽動罪,訂明必須證煽暴意圖,至於香港的煽動罪是否適用,則要追溯立法歷史。
判詞追溯香港煽動罪歷史
判詞表示,香港煽動罪源自英國的普通法,但在1952年的“大公報案”,當時的上訴庭曾引用1940年英國樞密院“Wallace-Johnson案”,該案例提及1938年《煽動條例》在香港訂立之後,已經取代普通法下的煽動罪,而當時的條文未有將“煽暴意圖”列為必要元素。
判詞認為,1938年《煽動條例》下的煽動罪是屬於成文法,由於當年的《煽動條例》也是現時《刑事罪行條例》下的煽動罪前身,兩者有相同的立法目的以及意圖,因此現時的煽動罪並非“普通法”而是“成文法”罪行。
判詞又表示,煽動罪必須有足夠靈活性,以應對香港當下的國安威脅,因此煽動意圖的用詞必須足夠寬廣,以涵蓋不同時間、不同境況,最終裁定煽動控罪,在社會利益和言論自由之間已經取得平衡,認為亦不見得任何人包括譚得志這位強烈批評政府的社運人物,會因為煽動言論被施加的限制,負上不可接受的嚴苛負擔。
上訴庭指樞密院案例只附帶意見 勢必影響立場新聞案
去年11月中,《立場新聞》煽動案判決前,英國樞密院就一宗千里達煽動司法覆核案頒下判詞,裁定煽動罪的“隱含必要條件”是被告必須有煽動暴力或動亂的意圖。
而本案關鍵爭議點之一,就是煽暴意圖是否法定煽動罪的必要元素,判詞表示,譚得志一方在上訴聆訊後,提交樞密院千里達煽動罪的案例,裁定煽暴或動亂意圖是定罪的“隱含必要條件”,並指“大公報案”訂立的“煽暴意圖非煽動罪必要元素”原則,不再適用。
判詞反駁表示,“千里達案例”是否適用於詮譯香港的煽動罪“有所保留”,認為樞密院的判決,僅限於《千里達煽動法案》,而且只是附帶意見(obiter dictum)。判詞認為,任何一部刑法典的煽動意圖,必須依據其特定的法律框架及社會狀況作詮釋。
判詞重申,香港煽動罪的立法歷史清楚顯示,普通法下的煽暴意圖,不是法定煽動罪的必要元素。
這次上訴庭的判決勢必影響《立場新聞》煽動案,因為該案主審法官郭偉健表示,樞密院就千里達煽動案的判詞“好高、好有說服力”亦很有權威,而同一議題即譚得志煽動案,正等候上訴庭處理,郭偉健表明,待譚得志案上訴裁決後30日內,將會判決立場新聞案。
學者形容有如現代文字獄
政治學獨立學者、時事評論員黃偉國接受美國之音訪問表示,本案的判詞提及,文字往往能令人將思想付諸行動,甚至令人可以犯罪的話,他認為同樣的類比,是否香港所有教師寫的文字都可以令到學生努力讀書,個個考試都可以拿100分?黃偉國形容這些歪理有如“現代文字獄”。
黃偉國說:當局或者法官這種講法,簡直是一種歪理,亦可以說、其實國家法是一種“現代文字獄”,如果有些文字官方覺得“不順眼”的,它就說你那些文字可以影響人家思想、煽惑仇恨、推翻政權,或者甚至發動恐怖襲擊、推翻當局統治等等,然後就判他(被告)入罪,其實它們的邏輯是很簡單而已。
黃偉國表示,上訴庭的法官是否參考樞密院案例,他認為是法官個人的決定,當中是否有政治考量法官本身非常清楚。
黃偉國舉例一名留學日本的香港女生,因為社交網站帖文有“光時口號”以及“香港獨立”等字句,去年返港期間被警方拘捕,被控以煽動罪判入獄兩個月,他認為以該女生的案例而言,上訴庭駁回譚得志煽動罪上訴並不意外。
黃偉國說:大家都很明白就是說,你的言論、說話本身如果被官方認為會構成(危害)國家安全,無論你講到“香港加油”也好,或者各方面都好,它(當局)可以用一種煽動仇恨、煽惑罪是令到你“坐監(牢)”的,我想現在基本上你說看到今朝(3月7日)的裁決,我覺得不意外,因為早前都有一些即是剛剛所講,(留學)日本(香港)女生的案例其實都在這裡,我想已經不要講到一些網民,或者一些店舖罵政府,都被當局檢控,亦都是用一些類似這樣(煽惑)的罪名。
明報統計主權移交後34宗煽動案 入罪率100%
據香港《明報》星期三(3月6日)報道,該報向律政司查詢被控煽動罪的被告人數,律政司回覆無備存相關數字。該報統計顯示,從2020年《港區國安法》實施至今年3月,共50人以及4間公司被起訴煽動罪,涉及34宗案件。
報道表示,除了已停運超過兩年的《立場新聞》前總編輯鍾沛權,以及時任署理總編輯林紹桐兩人被控“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案已審結,已停運超過兩年半的《蘋果日報》,6名前高層的“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獲存檔法庭,以及一名涉嫌在“連登”網上論壇發帖的男子未答辯,其餘41名被告已被定罪和判刑。已結案的被告定罪率為100%,其中14人被判監禁1至兩年。
黃偉國表示,香港的煽動罪早於港英殖民時代訂立,67暴動之後港英政府再次引用,但當時的背景涉及當街放炸彈等嚴重暴力行為,他認為相隔接近半世紀、國安法實施後煽動罪被當局大量引用,變成“口袋罪”,影響言論自由。
黃偉國說:(對當局而言) “口袋罪”有一個好處的,因為你看以往67暴動,當然其實很明顯真的見到左派放炸彈、殺人、傷及無辜各方面,這是很明顯的一個情況,它(當局)只不過是拿那個法例的做法,去作為政治工具去扼殺言論自由,當然(日後律政司)究竟是用23條、國安法還是煽動罪,就要看檢控部門本身、律政司本身怎樣評估那個罪行的嚴重性。
記協憂煽動罪影響新聞工作者
香港記者協會主席陳朗昇接受美國之音訪問表示,《港區國安法》實施之後,當局“激活”了刑事罪行條例第9、第10條的煽動罪,立場新聞案引起新聞工作者很大的憂慮,而且案件很多法律原則對新聞工作都有很大影響。
陳朗昇說:譬如在“立場案”或者現在審訊中的“蘋果案”,當中究竟那些(被指煽動的)報道、因為大家是見到的,即是立場(案)裡面你見到有些報道,在其他傳媒是有的,為甚麼人家那些你(當局)又說沒有問題,這些(立場報道)你又說有問題呢?然後你就說因為它(立場新聞)那個“意圖”的問題,即是第一個問題,究竟煽動意圖是否需要被證實,第二、未證實的話究竟用甚麼方法可以被證實呢? 一個事件尤其是一些意見上的意圖,不是在講一些嚴重的罪行,或者一些刑事罪行裡面“殺人放火”、或者是“打家刧舍”,你(當局)都可以見到他(被告)買刀、買槍,究竟寫一篇文章出來,那個“意圖”是怎樣被證實的呢? 即是大家(新聞工作者)都是會憂心,這個(憂慮)是已經出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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