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高等法院上訴庭星期四(5月16日)做出裁決,將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違反法庭禁制令被判有罪的刑期,從3個月減至2個月,但黃之鋒必須立即重返監獄服刑。
2018年1月16日,香港終審法院判決黃之鋒在2014年香港“佔中”運動警方清場期間,和其他約20人一道違反法庭禁制令的罪名成立,判處黃之鋒入獄3個月。黃之鋒對判決提出上訴,並在服刑6天後,以1萬港元獲得保釋。
2014年時,黃之鋒只有18歲。上訴庭法官承認,在審理上訴中,他們在量刑時考慮了黃之鋒當時的年齡,因此決定減刑一個月。但上訴庭法官仍然認為,黃之鋒已經服刑的6天,不能充分反映其罪責和嚴重性,因此必須要判以阻嚇性刑罰。
在2014年香港的“佔中”運動中,超過100名抗議者以各種罪名被檢方起訴。上個月香港“佔中”發起人戴耀廷和陳健民被判入獄長達1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