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2019年香港的社會運動已經過去四年,相關的案件仍未完成處理好。在已經完成的案件,判監是最經常出現的刑罰,判刑後政府亦有可能上訴。研究員指,仍有數千人不知道自己會否被控,政府應提出特赦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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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喬治城大學亞洲法中心(Georgetown Center for Asia Law)發表報告指,2019年香港抗爭運動中的被告平均需要等待343天才能完成審訊,還押期時常以月計,大部份亦要面對監禁式刑罰,包括未成年人士,比起以往的社會運動的處理手法更嚴厲。
這份名為《香港2019年抗爭運動:拘捕和起訴的數據分析》報告(The Hong Kong 2019 Protest Movement: A Data Analysis of Arrests and Prosecutions)研究截至2021年7月31日的1,592項控罪,988名被告和811宗案件。
報告作者之一、該中心的研究員黎恩灝對美國之音指,香港律政司往往會使用刑期覆核的方法去針對脫罪或被輕判的被告,對他們及法庭都有重大影響。
他說:“這不只令被告的法律成本、心理成本或經濟成本都受到很大影響,甚至連法庭本身的能力及表現都受到很大的壓力,特別看到過去數年法庭在處理案件需要的日數很多都比原定目標高出超過一倍。這些大量積壓的案件,很多都長期未被審訊,都會造成審訊不公的問題。”
刑罰多為判監 武器指控不合理
總體而言,有百分之81的被告都被判監禁式刑罰。在2014年的雨傘運動的案件中,只有百分31的被告被判監。
在148宗涉及未成年人士的案件中,超過百分之66的被定罪者被判監,黎恩灝指這種情況是與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下的保障相違背。
抗爭案件中有不少都是與持有武器有關,五分之一案件涉及鐳射筆,十分之一涉及噴漆。黎恩灝指,不少案件涉及的物品本身與示威無關,而香港終審法院今年裁定如索帶的物品不應作為控罪的理據。
他說:“但在頭兩年(審訊),這種做法造成了大量的拘捕和檢控,都是一個很大的問題。”
研究又統計412項最終判無罪或者撤銷的控罪,研究人員指找到其中202項的原因。有百分之51的原因是證據不足,亦有百分之40是涉及警察提供的不可靠證據。
“香港政府應提出特赦”
黎恩灝指,在不同形式的打壓法例下,香港已經沒有大型的公眾集會和示威活動。不過,香港政府時有使用一些包括煽動罪的“言論罪行”,亦指會在未來的《基本法》23條立法中進一步加入打壓的法例,將會造成更大的寒蟬效應。
他又說,除了法庭尚未處理好的案件外,有數千名因為抗爭運動而被捕的人仍然不知道自己會否被檢控。數名報告作者都認為,提出特赦是比較根本地去解決現在這種不穩定的局面的方法。
他說:“因為客觀上,有很多被(捕)人士不知道會否被控,即使他們被裁定罪成,他們仍然要面對壓力,就是律政司會否上訴。儘管已經是四年前的一場示威,這對於很多曾經參與過反修例運動(的人)仍然是一個相當漫長的路途。而社會的矛盾在目前只是因為《國安法》的氛圍被蓋過,仍然未去到修補撕裂,社會回到平靜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