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盛頓 - 美國傳媒近來指控中國執法人員在海外獵狐行動中在美國秘密追貪,因此受到美國政府的警告,美中兩國對這一消息均不予以證實,這為雙方在反腐問題上的執法合作籠罩了一層陰影。
美中傳媒互指對方秘密活動
《紐約時報》8月16日報導稱,美國政府已經就中國執法人員在美秘密活動,向被通緝的涉嫌腐敗人員施加壓力迫使其回國一事,向北京發出警告。
報導稱,美國官員表示,他們有確鑿的證據表明,中國人員有可能通過旅遊或商務簽證進入美國。其後,使用強硬策略迫使被通緝人員回國,同時向他們在國內的家人發出威脅,報導稱,這種騷擾近幾個月以來日益加劇。
針對上述指控,《新華社》8月17日撰文反擊說,根據《中美刑事司法協助協定》,雙方承諾在與刑事案件有關的偵查、起訴和訴訟方面相互提供協助,美方一面表現出積極的合作姿態,另一面卻發出警告,這種做法令人費解。《環球時報》的評論員文章說,中國公安人員既未潛入美國,也未在美國領土上執法,他們都是以合法途徑進入美國,並在美國法律框架內接觸外逃貪官,尋求美國司法當局的合作。這一切做得光明正大。文章反過來指責美國,倒是美國特工總在世界四處活動,甚至在他國領土上“執法”。雙方交鋒唯一的不同之處是,美國傳媒從未否認美國也派人員到它國執法。
兩國政府對事件均不予證實
為了證實《紐約時報》報導中所涉及的內容是否屬實,美國之音記者聯絡了中國駐美大使館,但是對方一直不予回覆。美國國務院以及美國司法部新聞事務辦公室在被記者問及這一事件時都拒絕就具體個案發表評論,雙方發言人只是就這類行為一旦發生有可能面臨的後果介紹了美國法律的相關規定。
美國國務院發言人約翰柯比(John Kirby)星期一在例行記者會上表示,根據美國法律,除外交官、領事官或專員之外,在未事先通知美國司法部長的情況下,若以外國政權執法人員身份在美國活動,即構成刑事犯罪。柯比說,美中兩國定期通過“美中執法合作聯合聯絡小組”就包括通緝犯和反腐在內的共同關心的執法問題進行接觸。中方有義務向美方提供重要、明确並具有說服力的證據,以便美國執法機構繼續調查、遣返和起訴通緝犯。美國司法部的聲明則強調,外國人員未事先通知美國司法部長在美國活動,觸犯美國法典第18篇第951條。一旦發生,美國司法部將嚴格實施有關法律。
不過,美國官員一再承諾美國不會為外逃的中國貪官提供安全的避風港。
觸犯美國法律有可能的後果
華盛頓市律師查爾斯杜洛斯(Charles Duross)在2010年到2014年期間擔任美國司法部海外反腐敗部門的主管。據他介紹,在他任內,沒有聽說出現過類似《紐約時報》報導中所指控的事件。不過,他強調,任何國家在享有主權的同時,若與它國執法合作,就必須尊重那個國家的主權。
杜洛斯說:“正因如此,有關合作跨國執法調查的協議要求在它國領土從事任何活動之前,必須通過正式和官方程序,事先通知對方並得到其批准。”
華盛頓市律師萊恩法希(Ryan Fayhee)從2004年到2015年8月之前一直在美國司法部擔任反諜報領域的國家安全檢察官。據他介紹,美國歷史上出現過外國執法人員在美國從事這類秘密活動遭到起訴和判刑的案例。
法希說:“其中最突出的案件就是,敘利亞、伊拉克以及古巴等國政府派人員來到美國恐嚇它們移居到美國的公民,這些人有的在本國舉行過抗議,有的反對過敘利亞或伊拉克政府。追討他們的外國政府人員最後都根據美國法典第18篇第951條的規定,因未事先通知美國司法部長,而遭到起訴。”
專家指出美中合存在障礙
一些專家估計,由於中國國內面臨強大的反腐壓力,中國政府在尋求與美國政府合作的同時,私下與被通緝人員接觸,是很有可能的。如此看來,《紐約時報》的指控並不像是空穴來風。《彭博社》的一篇報導援引北京師範大學法學教授黃風的話說:“中國非常需要拘捕更多逃犯,以警示國內的貪官:天網恢恢疏而不漏;否則國內的反腐敗工作將無法獲得成功。”
喬治亞州立大學政治學教授、中國反腐問題專家魏德安(Andrew Wedeman)指出,此外,美中之間的官方合作也存在很多大的障礙。他說,首先,鑒於美國國內政治方面的原因,雙方簽署批准引渡協議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其次,美國政府只有在被通緝人員違反美國法律的情況下才能將其驅逐。
魏德安教授說:“中國的反腐運動,至少最初階段的調查,由共產黨機構中紀委主管。中紀委不是司法機構,美國不承認它的司法權威。美中之間如果要開展合作,必須由中國最高人民檢察院和美國司法部之間進行合作。”
中國報紙《參考消息》今年3月一篇題為“中紀委披露海外追逃細節:派人說服外逃人員回國”的文章援引《南華早報》的報導稱,中國追捕外逃涉貪腐人員的一個辦法是說服教育他們主動回國。不過,中方派人員來美國說服教育的方式正是美中雙方爭議所在。中國公安部最新數據表明,自2014年全球獵狐行動以來,已有930多名境外逃犯被遣返回國,2015年有70餘人自願回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