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最高法院星期三聽取了美國政府能探查多少從手機和其他電子設備產生的個人資料一案的言詞辯論。
卡彭特對美國案(Carpenter v. United States)是執法機構與個人隱私權之間的對壘。
執法人員是否需要搜索令才能獲取也稱為手機服務地點信息(Cell Service Location Information, CSLI)的手機基地台資料。這些資料由電信公司保存用來確定漫遊費用以及通訊網絡訊號微弱地點,以及顯示手機用戶在任何特定時間連街上的手機通信基地台。
卡彭特案的事實很清楚。
在2010年和2011年3月之間,提摩西·卡彭特(Timothy Carpenter)在俄亥俄州和密西根州搶了幾間手機店。在卡彭特和他的共犯們被逮捕後,美國聯邦調查局要求手機公司提供卡彭特數個月的手機基地台記錄,聯邦調查局也獲得了這些信息。
通訊公司慣例上在執法人員能夠顯示具備“合理原因”以及該資訊與刑事調查“相關且重要”時,會同意這些請求。
聯邦調查局獲得的資訊顯示卡潘特的手機在搶案發生時連結到了被搶的店家附近的手機塔台,卡彭特因此被認定犯下了11項持械搶劫罪。
卡彭特提起上訴,辯稱政府在沒有搜索令的情況下非法取得了他的手機紀錄。美國第六區上訴法院駁回他的上訴。
法院說,自願地把他們的信息交付給手機公司、銀行和其他單位等第三方的客戶沒有“隱私期待”(expectation of privacy)。隱私期待的意思是,在某些範圍或情況下,你期待自己享有隱私權,因此原則上應該受到尊重,比如你在居家等私人空間的私人行為。
美國最高法院在1970年代美國訴米勒(United States v. Miller)以及史密斯訴馬里蘭(Smith v. Maryland)這兩個案子裡,維持所謂的“第三方原則” (third party doctrine)。
但是,隱私權倡議者表示第三方原則不適用於數位時代。他們主張隨著手機越來越先進,手機變成了資料存放庫,因此政府不應該在沒有相當理由的情況下讀取這些信息。
哥倫比亞特區大學法律教授安德魯·弗格森(Andrew Ferguson)加入了由42名刑事訴訟與隱私學者組成的團體。他們遞交了支持卡彭特的法律觀點。弗格森教授在接受美國之音採訪時討論了本案以及本案對隱私權的意涵。
美國之音:卡彭特訴美國案的焦點是什麼?
弗格森教授:在卡彭特案子裡,有比較狹義也有比較廣泛的爭點。比較狹義的層面是憲法第四修正案的例外“第三方原則”是否應該在數位時代存續下來。比較廣泛的層面來說,第四修正案出現在信息量小的時代,當我們身處於現在這個處處有監控的世界,法院要如何看待第四修正案?
如果法院裁決說,根據第四修正案,取得這等資料不要求索取令,那就意謂著警察真的可以在沒有任何憲法限制下依照任何他們想要的理由取得我們所有的個人資料。在法律層級方面有限制,但是以憲法層面來說,取得任何這些個人資訊不必依照第四修正案需要令狀。這包括你的智能計步器,你的智能Fitbit資料,可以顯示你是否感到興奮,以及任何通過你的手機和其他追踪科技得出關於你的信息。
美國之音:政府的論點是什麼?
弗格森教授:政府基本上認為身為消費者,你對於你提供給手機服務商第三方的資訊沒有隱私期待。事實上,你大概不知道那是怎麼運作的。意思就是,這些公司做出的紀錄,並不是你的紀錄,而是公司的紀錄。對於由這些公司製作出來的紀錄,你怎麼會期待你有隱私權?如果他們把這些資料賣給其他公司從中獲利,你會要求分享這個利益嗎?不會。所以這跟把資訊給政府有什麼區別?政府就跟其他人一樣獲得這些信息。為什麼你能夠對這些資訊有任何隱私期待?政府的立場是,第三方原則有道理。對執法部門來說行得通,而且應該很簡單地把第三方原則延展到手機基地台地點這個問題點。
美國之音:不贊同政府的反方立場是什麼?
弗格森教授:反方立場是政府援引的先例和現在的例子不可同日而語。手機資訊在史密斯對馬里蘭案(Smith v. Maryland)的爭議點不是很明顯;基本上是你撥打過的號碼。那不是用來顯示你的行踪、你拜訪了誰,或是你過去幾次到過哪些地方。史密斯案說的是你用老式的方法撥打電話時,你放棄了個人資訊。本案則不一樣,因為不管你有沒有用手機,你的手機就會把那些資訊給出去(給第三方),所以你不能說那是你自願放棄了你的隱私期待。對比來說,如果你在講電話,那(依照第三方原則)你放棄了你的隱私期待。所以行踪方面這些資訊帶有隱私性質。
第四修正案有一點關於不受政府監視的地點以及到不受政府監視的場所的能力。這些傳統案子應該只能適用於過往,因為現在的世界侵入性太廣,電子線索顯示得太多,而第四修正案應該與時俱進。
美國之音:你和學者們所提交的法律意見書裡面,你宣稱擴張第三方原則的適用“ 會消除現代市民的隱私” 。有這麼嚴重嗎?
弗格森教授:我認為是(這麼嚴重的)。如果你不需要索取令就可以得到這類的資訊,而且沒有立法保障,沒有憲法阻擋警察在他們可能有點懷疑但沒有很好的理由懷疑的情況下,得到甚至是關於大法官們或是個人們的資訊。這會對第一修正案的集會自由以及集結政治活動的能力產生寒蟬效應。而且,這會透漏我們大多數人希望保有隱私,不希望政府知道的私密的細節。
美國之音:如果法院支持卡彭特的主張的話會如何?
弗格森教授:如果法院支持卡潘特的主張,並且說警方應該先取得令狀,那我認為只是回歸現狀,如同警察進行一般的刑事調查一樣。也許他們這裡有一些沒辦法這麼做,那也會對執法產生阻礙,但是大體來說,他們已經這麼做了。現在大多數的私企會說,看,我們遵守法律。如果法律要求要有令狀,我們就需要令狀;如果法律不要求令狀,我們也就不要求令狀。
美國之音:國際上有沒有分歧?
弗格森教授:歐洲比美國對於資訊隱私的保障多得多,而且也發展得也比較快速。所以在很多方面來說,美國需要向歐洲學習,像是你關心資訊隱私以及如何保障方面產生了對比。世界各地的人有可能會把探究第四修正案的意義視為美國的現象。
總體來說,這引發了很大的問題因為大部分的科技公司是全球(跨國)企業,很多議題牽涉到隱私,那也絕對不是美國特有要關注的問題,政府會使用並運用這些科技,在許多壓迫性政府,會看到使用大數據來監視的科技,大數據管制的科技來控制他們的公民。而且,當你在看大數據管制的提升時,你可以把那視為社會控制的一種舉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