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警方國安處前年首次引用《港版國安法》實施細則,指有理由相信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要求時任5名常委提交資料被拒絕。已解散的前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等3名常委,否認”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罪”,上星期六被裁定罪名成立,押後一星期聽取辯方求情。本案的爭議焦點之一,是控方提出的書面證據以”公眾利益豁免權”為由,以黑色墨水將絕大部份內容遮蓋,而且由始至終沒有回應支聯會是那一個國家或者組織的”外國代理人”,有大律師質疑違反公平審訊。
2021年8月25日香港警方國安處指有合理理由相信,有32年歷史的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首次引《港版國安法》實施細則附表5,向時任5名支聯會常委發出通知,要求他們在14日內提交多項資料,包括支聯會自成立起的成員資料,以及自2014年起與多個組織的活動資料和通訊紀錄。
首宗國安法實施細則刑事案歷時一年半裁決
時任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在提交資料限期前召開記者會,否認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的指控,表明不會向警方國安處提交任何資料;其後,鄒幸彤與4名時任常委到警察總部遞交公開信重申立場,被警方嚴厲譴責。
同年9月8日鄒幸彤、鄧岳君、徐漢光、梁錦威、陳多偉被警方拘捕,被控告”沒有遵從實施細則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罪”,成為首宗《港版國安法》實施細則刑事審訊案件,以及首宗拒交資料審訊案。
案中兩名被告梁錦威、陳多偉認罪,被判監禁3個月,兩人已經刑滿出獄。
其餘3名被告鄒幸彤、鄧岳君、徐漢光不認罪,經歷16日、橫跨5個月的審訊,由首次提堂到上星期六(3月4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裁決,歷時接近一年半。
辯方質疑控方不披露檢控基礎 官裁定罪成
本案的爭議焦點之一,是控方提出的書面證據以”公眾利益豁免權”(PII)為由,以黑色墨水將絕大部份內容遮蓋,而且控方由始至終沒有回應支聯會是那一個國家或者組織的”外國代理人”,辯方爭議控方是否有合法理據發出通知書,質疑警方侵害被告免於自證其罪、結社自由等人權。
審理本案的國安法指定法官羅德泉上星期六(3月4日)裁決時表示,參考國安法條文及相應案例,認為”實施細則”同樣不容挑戰、不受司法決定左右,本案涉及的遞交資料通知書門檻不低,法官亦認同警務處長指支聯會為”外國代理人”的說法方向正確,裁定警方只需”有合理理由相信”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這個標準相對低,但亦”難以受批評”,法官相信警方合法並克制地行使權力向被告索取資料。
法官表示,涉案通知書是合理和合法,獲發通知書的5名被告有責任對通知書作回應,但是從5名被告共同簽署、遞交給警方的公開信可見,各被告明顯無意圖提供任何資料,法官認為各被告拒絕遵從通知是沒有理據,裁定3名被告罪名成立,最高刑罰可判處監禁半年、罰款10萬港元(接近1萬3千美元)。
案件押後3月11日求情有被告擬上訴
法官表示,相信雙方需時消化本案判詞,押後一星期至星期六(3月11日)聽取各被告求情。
代表鄧岳君的大律師黃俊嘉擬申請保釋等候上訴,鄧岳君及徐漢光兩人繼續暫准保釋等候判刑,鄒幸彤繼續就被控國安法”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案還押。鄧岳君離開法庭時,手持支聯會六四25周年的《港支聯通訊》,並向記者表示”今日係3月4號,紀念六四34周年”。
判詞附上被墨水遮黑內容的控方”證供”
法官向傳媒頒發判詞時,附上控方指涉及”公眾利益豁免權”的證物複印本,包括鄒幸彤在審訊時表示,”我只係收到好多頁的黑色墨水”的文件,當中包括出庭作供的國安處署理高級警司洪毅的調查報告,以及警務處長向保安局遞交,申請向支聯會等人發出”遞交資料通知書”的申請文件。
當中28頁的警方調查報告,控方以”公眾利益豁免權”為由,以黑色墨水將其中 22 頁遮蓋部分或絕大部份內容,或以代號稱呼相關組織及人士。
法官在判詞表示,控方以全面披露資料將對正被調查的國安案件構成重大危害為由,而向法庭提出”公眾利益豁免權”的申請,要求保留部份資料不提供給辯方,法庭同意該等正被調查的案件屬大規模行動,除支聯會之外,也涉及其他調查目標,法官認為,當有需要將部份資料除去時,則須以維護公平審訊為原則。
大律師指情況罕見辯方難以抗辯
大律師蕭志文接受美國之音訪問表示,過往都有刑事檢控的案件控方需要遮蓋部份證據的內容,包括年幼的性侵受害人,控方會遮蓋受害人的名字,亦有涉及2019年社運案的作供警員,要求遮蓋名字的警員編號等,但是本案的控方證據,連法官都未能取得沒有遮蓋的內容,實屬罕見,令辯方未能取得足夠的資料去抗辯。
蕭志文說:“如果有些東西遮了的話,(在其他案件)法官以及辯方是有一份沒有遮蓋的(證供)看的,讓它們(辯方)可以抗辯、可以去理解,然後任何情況如果要公開的時候才遮黑的,但是照我理解、我相信法官看那份(證供)都是黑的,而被告看那份都是黑的,它(辯方)都不知道告你的基礎是甚麼,當時試過非公開聆訊處理了,跟著鄒幸彤都問過,即是很明顯是沒有答案、沒有一份乾淨的東西(證供)給她看,我都不知你的(控罪)基礎在哪裡,我怎樣答辯、怎樣抗辯呢﹖跟著問你(證人)你又十問九不答。”
外國代理人指控空泛 辯方不知如何交資料
至於控方由始至終沒有回應支聯會是那一個國家或者組織的”外國代理人”,蕭志文認為,控方的案情及指控太過空泛,辯方無從答辯,亦不清楚應該提交甚麼資料。
蕭志文說:“你要告訴我是甚麼(代理人)我才可以給你,我才可以就著你要指控我這一部份的基礎,作出一個答辯、去抗辯,我甚麼都沒有的時候,我怎樣準備我的案件呢﹖即是為甚麼我們檢控的時候,除了那個控罪之外就會有個案情,就是說你(被告)做過甚麼,你任何案件都有(案情)。”
控方未搜集足夠證據或應考慮撤控
蕭志文認為,控方對”外國代理人”的指控沒有特定的描述,辯方可能只是與一些外國組織人士的私下交流,都被認為涉及”外國代理人”的利益,而控方以”公眾利益豁免權”為由,不向辯方披露指控理據,情況相當不理想,對辯方相當不公平,控方在未搜集到足夠證據的階段應該考慮撤控。
評論員指沒有讓被告有足夠空間抗辯
時事評論員譚美德表示,本案是首宗被指控為”外國代理人”的案件,但是控方沒有提出足夠的理據去證明已經解散的支聯會,是那一個國家或機構的代理人,沒有讓各被告有足夠的空間去抗辯。
譚美德說:”如果你是真的認真看過支聯會的過往背景及政治主張的話,為甚麼會看不到它最主要的綱領是”建設民主中國”,而建設民主中國這件事情、即是”民主”這兩個字,在《憲法》裡面都有講過”民主集中制”、”人民民主專政”,所以其實如果你說(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是沒有一個定義的時候是需要比較嚴謹去處理,倒過來在《憲法》裡面所講的”民主集中制”、”人民民主專政”,難保你不是覺得支聯會都一定有個合理的抗辯空間,就是它”建設民主中國”其實就是同《憲法》都可以是一個相和應的,但是這件事情在法官眼中就並沒有發生過,甚至乎亦都沒有看到它(支聯會)是由八九民運到現在為止,其實海內外有很多華人都希望”建設民主中國”的。“
”外國代理人”指控太空泛或影響商業運作
譚美德表示,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很多公司、機構與外國的公司或者商業組織有聯繫,或者金錢交易等往來,如果”外國代理人”的指控太過空泛,可能影響商業運作或者學術交流。
譚美德說:”當然現在就算聊聊天,你去研究甚麼叫做”獨立運動”都分分鐘出事了,或者你去講甚麼叫做人權、民主都分分鐘出事了,這些可能NGO以及一些學術機構都會是受到牽連之一,但是如果講到有金錢交易的話,肯定及不上商界,如果商界聽到一個這樣的案例的時候,都相當擔心是不是日後只可以跟大陸人做生意呢﹖如果這樣的話我們(香港)變相自己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都放棄了。“
質疑國安法有追溯力或違普通法原則
至於本案追溯到支聯會1989年剛成立的組織宗旨及活動,譚美德認為,讓外界質疑國安法實施的時候,當局曾經表示不會追溯過往並非事實,而且可能違反普通法的原則。
譚美德說:”其實你見到是橫跨到支聯會剛剛開始(成立)的時候,都變成一個證據的時候,它(控方)就自我實踐了當時你說(國安法)沒有追溯力那件事情並不存在,而另一件事情就是說,其實這個是牽涉到一個普通法的精神同實踐的,(中國國家主席)習近平在(去年)七一講話的時候,又說要維持普通法本身在香港那個獨特性的,為甚麼我們現在實施這個國安法的時候,這句話又可以束之高閣又不需要理(會)的呢﹖到底那一套標準才是對的呢﹖還是香港原來普通法只不過是習近平講一講而已,實際上行(使)的時候我們已經慢慢沒有了這件事情,如果是的話麻煩(當局)講清楚了,要不然大家根本不知跟那一套,日後的時候你根本沒有辦法在法律面前可以有一個免於恐懼的自由。“
法官指外國代理人在香港是新概念
警方發出的通知書要求索取支聯會由1989年成立以來的員工、常委個人資料,包括出生日期、身分證號碼等,又索取支聯會與另外5個組織由2014年開始的活動資料、開支明細及聯繫紀錄。辯方質疑範圍過寬,被告不可能在兩星期的期限內交出所有資料。
法官認為,”外國代理人”在香港是新概念,如果只是單純屬於”外國代理人”並不違法,亦無登記機制,形容”一切是由零開始”需要仔細調查隱藏的代理人。法官又表示,支聯會自1989年成立以來,不斷圍繞六四事件舉辦活動,與不同的香港本地或外地組織合作,當局必定需要支聯會常委、員工名單、財政報告等資料來調查,認為警方的要求”並非漁翁撒網”,而是限於某時段和性質,相信警方”已有克制和自制”行使權力。
至於警方是否有權索取《港版國安法》生效前、遠至超過30年前的1989年的資料,法官表示,”國家安全的概念不止是限於某個時間點”,而是一些持續、有特定目的之行為,可能挑戰國家政權,辯方不能質疑通知書具有追溯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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