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民主活動人士鄒幸彤週三(12月14日)上訴成功,香港高等法院法官撤銷了之前法院以“煽動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對她作出的有罪判決,同時也取消了她的刑期。
這個所謂“煽動罪”涉及的犯罪事實是鄒幸彤在2021年為在香港維多利亞公園舉行燭光守夜紀念六四鎮壓事件而發表的言論。她當時在社媒體上發布貼文,以及在報紙上發表文章呼籲香港人參加紀念集會。
香港西九龍裁判法院裁判官陳惠敏(Amy Chan)認為鄒幸彤在社媒體和報紙上發表文章,內容是向公眾作出鼓勵、說服、提議和施壓,這些行為足以構成煽惑罪行。
陳惠敏還表示,被告撰寫貼文和文章明顯另有圖謀,綜合考慮鄒幸彤的整體言行,裁定她具有煽惑動機和犯罪意圖,並判處她一年零三個月的刑期。
鄒幸彤不服這個判決,並提出了上訴。
香港高等法院的主審法官張慧玲(Judianna Barnes)週三下午宣布鄒幸彤勝訴,有關定罪和判處的刑期全部取消。
張慧玲在一份書面文字中指出,鄒幸彤的確呼籲公眾前往維多利亞公園參加集會,但這並不違法,因為警方以疫情為由作出的禁止集會的命令的合法性存在疑問。
高等法院雖然撤銷了鄒幸彤的罪名和刑期,但她已經在關押中大約度過了一年零三個月的刑期。她還因另外兩項涉及違反國安法的指控被關押候審。
鄒幸彤今年37歲,是香港大律師,曾經擔任香港支持中國愛國民主運動聯盟(支聯會)副主席。
在1989年6月4日中共動用數十萬野戰軍入京鎮壓了在天安門廣場進行民主抗爭和平活動的學生以來的三十多年中,支聯會每年都在6月4日這一天在香港維園組織舉行大型集會,紀念六四事件的遇難者,吸引了全球關注。
該組織在香港國安法頒布後被迫解散。鄒幸彤在去年11月對路透社表示,“共產國家”可以關押人民,但不能夠封鎖他們的思想。
國安法是習近平為壓製香港民主派,將香港置於中共的完全控制之下採取的一項重大措施。該法針對香港民主勢力提出了四大罪名:分裂國家罪、顛覆國家政權罪、恐怖活動罪和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
這四項嚴厲罪名定義寬泛,可以隨意使用,將幾乎所有《香港基本法》明文保護的個人權利行為都定性為犯罪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