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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終審法院裁定國安案認罪不獲全數減刑期 大律師憂對刑期較輕被告不公


香港終審法院駁回26歲大學生呂世瑜針對《港區國安法》刑罰分級制的終極上訴。(美國之音湯惠芸)
香港終審法院駁回26歲大學生呂世瑜針對《港區國安法》刑罰分級制的終極上訴。(美國之音湯惠芸)

首宗針對《港區國安法》刑期分級制的終審上訴星期二裁決。一名現年26歲的大學生去年承認國安法下“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受國安法最低刑期限制被判監5年,不能獲得認罪扣減3分1刑期的待遇。被告不服刑期上訴至終審法院,5名法官一致駁回被告申請,表明國安法為刑期訂立的上下限“具強制性”,法庭必須在“訂明框架內行使其量刑酌情權”,被告維持原判繼續服刑。有大律師分析,判決對刑期較輕的被告不公平,可能減低認罪的誘因。

香港終審法院裁定國安案認罪不獲全數減刑期 大律師憂對刑期較輕被告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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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年26歲的香港理工大學男生呂世瑜,2020年被警方拘捕,指控他在社交平台煽動港獨以及售賣武器煽動暴力。

終審法院駁回呂世瑜刑期上訴

呂世瑜2022年4月在區域法院承認《港區國安法》下“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被法官判監禁5年半,認罪扣減3分1刑期至3年8個月,但控方指國安法判刑受最低刑期限制,“情節嚴重者”須判處5年以上刑期,法官改判被告監禁5年。

呂世瑜不能獲得認罪扣減3分1刑期的待遇,他不服刑期上訴至終審法院,終院星期二(8月22日)早上開庭頒下判詞,5名法官一致駁回他的上訴申請。呂世瑜維持原判需要繼續服刑,據多家傳媒報道,按照目前刑期呂世瑜將於明年1月獲釋。

案件由終審法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林文瀚,以及非常任法官陳兆愷審理。

這次上訴需要處理兩個議題,包括第一、《港區國安法》第21條提到情節嚴重者,須處5年以上、10 年以下有期徒刑,當中“5 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規定是否屬強制性。第二、國安法第33條訂明有3類情況可以對被告從輕、減輕處罰,法庭是否容許條文以外的求情理由而作出減刑。

國安法為刑期訂立的上下限具強制性”

判詞表示,如果國安法與香港本地法律有不一致之處,必須優先採用國安法。這個原則也適用於詮釋國安法中有關量刑的條文,因此香港本地量刑的法律及原則,要在國安法訂下的量刑框架內運作。

呂世瑜承認的控罪是國安法第20及21條所訂立的“分裂國家罪”,當中列出一套分為3個及兩個級別的量刑框架,呂世瑜承認的第21條“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訂明,如果“情節嚴重”罪成的被告須判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被告則判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呂世瑜被裁定為“情節嚴重”,他認罪下被判監禁5年,只是減刑大約一成,不獲全數3分1減刑,他的代表律師上訴時主張,國安法刑罰幅度只是確立量刑起點,被告仍可因為認罪獲減刑至超出刑期下限。

判詞認為,上訴方的主張“站不住腳”,並表明國安法的條文“明顯地以強制性的措辭訂明刑罰的性質和刑期”,規定法庭在指定幅度內判刑,上訴方主張該刑期限制只確立量刑起點,“是賦予法例原文不能包含的意思”,如果國安法容許就“情節嚴重”的案件判處超出刑期下限的刑罰是“自相矛盾的解讀”,國安第21條無條文支持有關見解。

國安法列明的減刑理據已盡列無遺”

本案的另一爭議是國安法第33條列出減刑至超出刑期下限的3項條件,包括被告自動放棄犯罪、自動投案、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是否“盡列無遺”。上訴方認為,法庭仍可採納其他減刑因素,判處低於刑期下限的刑罰。

判詞不接納相關見解,並認為國安第33條的目的明顯是為犯罪或潛在犯罪者提供誘因,鼓勵他們放棄犯罪、協助當局遏制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和促進執法,不容許其他無關的因素,認為條文已“盡列無遺”,因此駁回呂世瑜的上訴。

本案是首宗針對《港區國安法》刑期分級制的終審上訴,判決可能會影響一系列仍在審訊中的國安法案件,包括民主派初選47人案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的其中31名認罪被告,以及《蘋果日報》案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認罪的6名前高層,相關案件罪行重大可判監禁10年至終身監禁。

大律師指國安法情節嚴重概念與普通法不同

大律師蕭志文接受美國之音訪問表示,國安法的被告在被拘捕的時候都不知道自己是否屬於“情節嚴重”,可能到案件開審甚至判刑的時候,由控方界定是否屬於情節嚴重,與香港的普通法概念有所不同。

蕭志文說:“現在我們普通法那些‘情節嚴重’,雖然有這個概念,但是那件事情就是由法庭去裁定是否‘情節嚴重’的,不需要由控方講,法庭可以看完(案情)之後說你這樣傷人,你用到這樣插他的重要部位、插他的心口,當然是‘情節嚴重’了,你用刀去割他的手,相對沒有那麼‘情節嚴重’,或者不是‘情節最嚴重’,法庭可以這樣考慮。現在(國安法)的情況就是是法例上、不是法庭了,而是法例上規定了(情節嚴重),這樣你都需要告訴別人究竟你怎樣定(義),現在沒有人知(道),即是這宗案件就是等控方去到上庭的時候告訴你(被告),你才知道你是否(情節)嚴重,如果法庭不同意最多就勸喻你(控方)考慮一下是否真的嚴重,它(控方)回來認為真的嚴重,似乎法庭都沒甚麼可以做到,這個似乎就是一個‘autocratic’、行政或者獨裁的處理方法,我只可以這樣說。”

判決或對刑罰較輕被告不公平

蕭志文表示,國安法訂明“情節嚴重”必須判處5年監禁的刑罰下限,令法庭失去減刑的酌情權,根據呂世瑜案終審法院的判詞是沒有任何餘地,去改變任何“情節嚴重”一定要判處5年或以上的刑期,他形容情況比較“奇怪”。

蕭志文說:“情況比較‘奇怪’。因為老實講,從來法院都是不傾向、亦都不願意做一件事情,就是立一些情況或者一些規則limit(限制)自己的power(權力),理論上這個是違反rule of law(法治)的,因為如果同一個法院立一個規定去阻止自己、去limit(限制)自己的power(權力),其實這件事情已經不是很正常、不是很合理,甚至rule of law(法治)裡面都是違反的,現在的情況似乎就不可以了、不可以判少過5年(刑期)如果情節嚴重。”

蕭志文分析,就算國安法被告因情節嚴重被判監禁,也不是沒有減刑因素,據他理解認罪減刑的原則沒有改變,例如判監9年的被告認罪可全數扣減3分1刑期,即是扣減3年至監禁6年,但是判刑較輕的被告,例如本案的呂世瑜只能由原本的5年半監禁,認罪扣減半年至監禁5年,不能夠獲得全數扣減3分1刑期,他認為終院的判決對刑期較輕的被告不公平,可能減低認罪的誘因。

蕭志文說:“老實講如果我(被告)不是最嚴重那種情況,不是屬於剛剛所講情節嚴重的,我預計(判刑)5年至6年左右,這樣我認(罪)來做甚麼呢﹖我認罪都是5年、不認罪打完(官司)都是5年,我為甚麼要認罪呢﹖”

評論員指案例或不鼓勵國安法被告認罪

時事評論員譚美德接受美國之音訪問表示,終審法院今次的判決可能對日後執行國安法帶來不利,他認為在目前國安法被告的入罪率是100%的情況下,呂世瑜的終審案例好像不鼓勵被告認罪或者“坦白從寬”。

譚美德說:“其實你現在整個案例就不鼓勵‘坦白從寬’了,以及不鼓勵大家會講出一些真的有機會危害國家安全的資料,因為你只要被告那一刻你就會覺得自己、其實你看看條例或者看看它(控方)告你甚麼罪行,你心裡面已經有數它(法庭)最少要判你多少年(監禁),在以往我們見到(國安法入罪)是100%中的情況底下,所以其實你想想這個(呂世瑜)案例出來的時候,我相信不單現在已經有的一些案件,譬如47人案已經有部份人認了罪,但認罪後看看最新的呂世瑜案,其實認罪已經沒有扣減(全數3分1)刑期的理由,大家都會想既然沒有的話,我心裡面預計你告我那一條(國安控罪),我已經大概知道最少都要坐多少年(牢)的了,或者要有那個(最低)刑罰的話,我就不如不要講了。”

譚美德表示,本案被告呂世瑜在社交平台貼文,被控方指控為煽動港獨以及售賣武器煽動暴力,亦被認定為國安法下“情節嚴重”的案件,他擔心可能會引發寒蟬效應。

譚美德說:“我覺得你想一想社會那個寒蟬效應,或者那個社會氛圍會怎樣呢﹖而再進一步去看的時候你就會覺得,因為這個案件我很相信雖然只是今日(8月22日)的事情,但是一定是外媒都有很多的報道,你又怎叫其他人再有信心會來香港呢﹖因為很多外國人可能他都曾經在網絡上面都有批評過特區政府的,這樣到時會不會擔心自己都會因為相類似的事,而有身陷囹圄之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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