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69歲香港退休男子,被指多次在街頭以二胡演奏社運歌曲《願榮光歸香港》(簡稱願榮光)的旋律,曾被控告無牌演奏獲判無罪,人稱“二胡伯伯”。他早前再被警方控告7項無牌演奏及籌款的傳票控罪,星期三在法院結案陳詞。被告否認所有控罪,重申他的行為受國際公約保護,不希望香港返回以往“文字獄”的時代,用一個曲子、旋律去定一個人的罪,成為國際笑話。被告亦反對律政司就《願榮光》一曲向法庭申請禁制令,質疑做法破壞一國兩制。
由中國大陸移居香港、現年69歲的退休男子李解新,被指多次在街頭以二胡演奏2019年社運歌曲《願榮光歸香港》(簡稱願榮光)的旋律,曾被控告“沒有許可證而奏玩樂器”獲判無罪,被外界稱爲“二胡伯伯”。
法官要求控方澄清執行層面
李解新早前再被警方控告7項無牌演奏及籌款的傳票控罪,指他在前年8、9月及去年9月,無合法權限或解釋,且沒有警務處處長發出的許可證,分別在公眾街道或道路上、奏玩二胡連揚聲器;並且沒由社會福利署長,或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發出的許可證,而組織、參與或提供設備以進行籌款活動。
李解新否認所有控罪,案件星期三(8月9日)在沙田裁判法院結案陳詞,他沒有代表律師,親自應訊並需要普通話法庭傳譯。
控方表示,依照早前向法庭提交的書面結案陳詞,沒有補充。不過,處理案件的裁判官陳慧敏表示,本案涉及憲法權,被告李解新依賴《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簡稱國際公約),而有關相稱性的分析有兩個層面,包括系統性和執行性,但控方的書面陳詞未有提及執行性層面,法官要求澄清。
法官亦關注控方引用前立法會議員梁國雄的一宗非法集結案例,提及警方執法時應先採取容忍態度,並事先給予警告,法官關注該案例是否適用於本案。
控方指國際公約不能視為“通行證”
控方表示,處理本案的警員並不是沒有任何警告和採取容忍態度,而是被告在不同地方、“一而再、再而三”地演奏。不過,法官問及就2021年8月3日被告在旺角東站演奏的事件,似乎警方沒有給警告便發出告票。
控方回應表示,相關傳票是事後才發出,但確認警方未有向被告講明“再在這裏拉(二胡)就出傳票”。控方認為平常的街頭賣唱,如果不是長時間滋擾他人,當局未必會提出票控,因為理解市民希望參與文化活動,不過本案需要考慮的是當時整個社會環境、被告拉奏的曲目等,而且被告“一而再、再而三”拉奏二胡,已經超越國際公約“執行性”上的相稱性。。
至於被告依賴的國際公約第15條,保障任何科學、文學或藝術作品原創者基於其作品獲得的精神及物質利益,即使控方接納該條例保障有如被告一樣的二次創作者或演奏者,控方認為條文亦不應引伸到被告享有”free pass”(通行證),可以不論任何時間、地點,以及沒有許可證下在公眾地方演奏籌款。
李解新:不希望香港回到“文字獄”時代
被告李解新結案陳詞時重申,他個人的政治立場並非港獨分子,而他拉奏的歌曲,可以被解釋成任何版本例如《願罪惡歸香港》。他的行為是作為香港居民應有的權利而且受到國際公約保護,相關行為亦沒有給香港社會的安寧帶來任何危害或紛亂。
法官關注被告演奏的曲目旋律都是一樣?李解新表示,希望法庭不要把現代香港社會拉回至從前的“文字獄”時代,用一個曲子、旋律去定一個人罪,成為國際笑話。
李解新表示,如果今次敗訴,他以後仍然可以使用長者港幣2元(約0.25美元)乘車優惠走遍全香港,他認為“有能力讓香港變成死城、沒有音樂的一個城市”,因為控方會一年365日、“不能自拔地天天檢控”香港的街頭表演者。法官將案件押後至8月28日,以待控方就法律議題呈交補充陳詞。
反對律政司申請禁制令質疑歷史倒退
李解新在散庭後接受美國之音訪問表示,他早前向律政司及高等法院寄送文件,反對律政司就《願榮光》一曲向法庭申請禁制令,質疑做法破壞一國兩制,也是歷史的倒退。
李解新說:“一個政府把一首歌列為禁歌,這是歷史的倒退,可以說就是‘文字獄’了,可以說我們這個21世紀的香港已經回到甚麼地方去了﹖一首歌拉個二胡就可以顛覆政府,在西方國家(人民)擁有槍枝(政府)都禁不了。”
李解新表示,認同原審法官駁回律政司申請禁制令的理據,認為禁制令會引起寒蟬效應,他又認為律政司如果因為多次國際賽事播錯國歌申請禁制令的做法是“神經過敏”。
李解新說:“假設你(律政司)不當作一回事的話,就當作是播錯歌了,有甚麼﹖誰都有錯嘛,播錯歌的話那就是一個小小的事故而已,你要把它上升到一個甚麼顛覆國家去,那是不是有點神經過敏了﹖(北京)中央政府好像對這個問題都沒有提出過多(激烈的言論)。”
若禁制令上訴成功街頭演奏願榮光或可判監
翻查資料,李解新前年3月已曾經因為這類案件被警方票控,累計至今已最少8次因在街頭拉奏二胡而被警方票控。
大律師蕭志文接受美國之音訪問表示,被告被傳票檢控的控罪,不一定是針對他在公眾地方演奏疑似《願榮光》的旋律,因為只要在街頭演奏,無論任何歌曲、旋律都可能引起途人圍觀,如果因為街頭演奏導致妨礙他人都可能觸犯法例。
蕭志文又表示,傳票檢控的罰則一般是罰款,很少被判監禁,但如果將來律政司上訴成功,法庭批出禁制令,有人如果再次在街頭二胡演奏疑似《願榮光》的旋律,有可能被判入獄。
蕭志文說:“當然法庭的情況就是因為《願榮光》那個影響,可能影響其他人、社會安寧、秩序等等的情況才會申請禁制令,這個後果就不只(金錢)賠償,就會是一個藐視法庭,法庭說不准你們這樣播(放)、不准你們分發、儲存這一首音樂的話,你違反這個(禁制令)的話,因為這個就會刊憲、就會成為一個命令,其實違反這個相信全香港市民都已經因為刊憲而知道的情況,就會變成藐視法庭,即是可以監禁處理的。所以其實說(禁制令)是民事,但是實際上帶有一個都相當嚴重的刑事後果,這個並不是國安法而是獨立於國安法的這一個禁制令、違反禁制令、違反法庭的命令,一個藐視法庭的情況。”
大律師指禁制令舉證可能有困難
蕭志文表示,就算律政司上訴成功,法庭批出禁制令,執行的時候亦要確認那些公開演奏或者播放的音樂是否就是《願榮光》﹖他認為舉證的時候可能會有困難。
蕭志文說:“我覺得有些困難的,你可能將一些歌詞擺出來,我就知道那首是《願榮光》,你可能將其中一句d、r、m、f、s擺出來就可能是其中一個音樂的一部份,這樣夠不夠確認呢﹖還是副歌一句最主要的音樂,那一個音聽了5、6個音(符)你就知道是《願榮光》﹖還是根本整段、(聽了)一段之後你才可以確認是《願榮光》呢﹖因為所有音樂大部份都是d、r、m、f、s、l、t、d,跟著中間多隔幾個高低音,就變成一個大調裡面的音樂,是不是聽幾個音就可以確定那首就是《願榮光》呢﹖即是很難去界定的、即是我想需要一些法庭建立了一些案例,說明幾多才是。”
禁制令或影響言論表達自由
蕭志文又表示,如果法庭批出禁制令的話,可能影響到學術及言論表達自由,例如在大學研究香港的社運歷史,相關的論文如果提及《願榮光》一曲,在論文附上有關歌曲的網上連結都可能是犯法。
蕭志文說:“你聽(願榮光)就不是犯法的,你分發或者放入(網上連結),但是你作為keynote(基調)或者是作為一篇論文,你將那個連結、你聽到些甚麼(音樂),將那條link(網上連結)放進去(論文),對不起你可能都是分發了啊,對啊﹗即是你想想,你聽到那些材料你才寫這篇論文,而你又不可以將材料的來源寫進去(論文),這樣你那個Supervisor(指導教授)會不會信納你這篇東西是一個可以的研究呢﹖還是你plagiarize (抄襲)呢﹖或者即是沒有聽過這個研究,安插這個內容呢﹖不知(道)的啊,這樣某程度上當然限制學術那個發展研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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