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解散超過3年的香港支聯會,2021年被警方國安處指有理由相信是“外國代理人”,要求時任常委提交資料被拒絕,前副主席鄒幸彤及兩名前常委鄧岳君、徐漢光,被裁定“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罪名成立,判監4個半月,3人上訴至終審法院星期三開庭審理。本身是大律師的鄒幸彤親自陳詞表示,本案是一宗把簡單法例演變成複雜怪獸、令人不安的案例,她強調各被告已服的刑期已不可追回,現時要著眼處理是他們“法律的聲譽”。
香港警方國安處2021年首次引用國安法實施細則,指有理由相信1989年成立,連續30年舉辦全球最大型六四燭光悼念集會的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要求時任5名常委包括前副主席鄒幸彤,以及前常委鄧岳君、徐漢光、梁錦威及陳多偉提交資料。
控方未提“外國代理人”具體證據
5人拒絕向警方提交資料,被警方拘捕控告他們“沒有遵從實施細則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罪”,成為首宗《港區國安法》實施細則刑事審訊案件,以及首宗拒交國安資料案。其後支聯會宣佈解散,更被當局剔除公司註冊,鄒幸彤及兩名前正副主席李卓人、何俊仁被控《港區國安法》下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
支聯會拒交資料案3名被告鄒幸彤、鄧岳君及徐漢光不認罪,經審訊後2023年3月被判罪名成立,各判監禁4個半月。3人不服定罪及判刑,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訴亦被駁回。
案件經歷一審敗訴及上訴被駁回,不過,控方由始至終沒有回應支聯會是那一個國家或者組織的“外國代理人”,當中28頁的警方調查報告,控方以“公眾利益豁免權”為由,以黑色墨水將其中 22頁遮蓋部分或絕大部份內容,或以代號稱呼相關組織及人士。
支聯會拒交資料終極上訴鄒幸彤親自陳詞
鄒幸彤、鄧岳君及徐漢光上訴被駁回後已經服刑完畢,不過,他們仍然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案件星期三(1月8日)開審,由5名本地法官審理,包括首席法官張舉能,3名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林文瀚,以及非常任法官陳兆愷,沒海外非常任法官參與,名單與國安法首宗終極上訴的“呂世瑜案”相同。
本身是大律師的鄒幸彤親自出庭陳詞,她由2021年9月初被捕起,已經還柙及服刑接近3年半,她星期三早上由囚車押解到終審法院。身形消瘦的鄒幸彤穿上卡其色西裝外套,雙手捧著大疊文件面帶笑容出庭,並向旁聽人士高呼“新年快樂”,多名旁聽人士回應“加油”等為她打氣。
鄒幸彤陳詞表示,本案是一宗把簡單法例演變成複雜怪獸、令人不安的案例,她強調各被告已服的刑期已不可追回,現時要著眼處理是他們“法律的聲譽”。
質疑控方“指鹿為馬”香港變警察國家
鄒幸彤表示,支聯會被指控為“外國代理人”的第一日,當局知道這個不是事實,卻仍繼續起訴。她認為“外國代理人”不是控罪,而是一種定義、一種攻擊,之後支聯會再被控涉嫌煽動。
鄒幸彤表示,警方指控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要求時任常委交出資料,而律政司認為只要警務處長“合理相信”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就可以定罪,她認為當局不需要理會真相,只需要“指稱”,目前已經沒有任何人可以挑戰警務處長如何詮釋“外國代理人”。不過,鄒幸彤強調,警方所謂的“有合理理由相信”與支聯會“是”一名“外國代理人”是有分別,例如不能說“有合理理由相信‘一隻鹿是馬,鹿就會變成馬’”。
鄒幸彤表示,令人震驚的是下級法庭全盤接受控方的說法,有如小說《1984》提及“戰爭即和平、自由即奴役(War is peace、freedom is slavery)”,這樣難怪有市民認為法律變成權力方隨意使用的工具,令相信法治的人反而誤中陷阱。
鄒幸彤又表示,最近有國安案件法庭問過甚麼是“警察國家”,她認為本案可以證明這個情況,即是警方可以隨意指控“外國代理人”,首席法官張舉能打斷她的陳詞表示,本案並非談論“警察國家”,鄒幸彤回應表示,不是因為警察濫用權力,而是國家容許警方濫用權力,她是要令錯誤被檢控的人獲得公義。
控方遮蓋大部份指控內容辯方無從答辯
代表兩名前支聯會常委鄧岳君及徐漢光的資深大狀彭耀鴻陳詞表示,“外國代理人”作為法律概念,在《港區國安法》生效之前並不存在,他認為控方引用實施細則附表五,要求一個人提供國安法實施之前的資料,有違不追溯、無罪推論等原則。
彭耀鴻又表示,控方遮蔽大部份呈堂文件的手法,令各被告在受審時無法為自己辯護,情況對被告不但是稍為不利,而是有如被蒙着雙眼、雙手被綁在身後,根本無法辯護。
專家指法庭或有更好方法處理遮蓋內容
一位不透露姓名的法律專家接受美國之音訪問表示,法庭可以有更好的方法處理本案控方要求保密的呈堂文件內容,例如仿效涉及商業機密的案件,控方可以要求辯方律師閱讀機密文件內容後,不得向外披露,否則會干犯藐視法庭,而本案控方將絕大部份呈堂文件以黑色墨水遮蓋,完全不讓辯方閱讀,可能對辯方造成不公。
法律專家說:“我都見到部份(控方)遮蓋的文件,那個情況真的是無可能知道你(控方)是說甚麼的,遮(蓋)到一個地步整份(文件)‘黑哂’(全黑)的話,的確我覺得這樣是不公道的,的確是令到人(辯方)去處理的時候,你(控方)拿不出一些確實的東西出來,我怎樣答辯﹖我怎樣去抗辯﹖是有問題的,所以我覺得比較好的做法應該不是‘遮哂’(全部遮蓋),而是一些必然沒關係的就遮(蓋),一些有需要的就要放給辯方看,不過,一般刑事審訊都是你的律師等等,其他有機會接觸到這些(機密內容)的人,他(們)當然不可以”揚出嚟”(公開)給其他人知(道)、不可以報道、不可以講,就算該宗案件去到審訊的階段,法官寫那個裁決亦都是要避開這些位置(機密內容),根據那份附件甚麼編號,你(法官)不需要引述那個內容,其實一樣做到所謂一些需要遮(蓋)的東西。”
這位法律專家又表示,不明白控方為甚麼要遮蓋大部份呈堂文件的內容,認為做法不是太恰當,最起碼應該讓辯方知道相關指控的主要內容。
法律專家說:“我就不明白為甚麼有些東西需要這樣遮蓋,因為老實講就算任何文件、商業保密,其實都會是一些可能不應該讓全世界知(道),但是起碼控辯雙方,或者辯方都要應該需要知道才可以對答辯公平一些。”
旁聽人士盼審訊還支聯會公道
到法庭旁聽的前支聯會義工阿森接受美國之音訪問表示,今次支聯會拒交資料案終極上訴,主要爭議包括控方是否需要證明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還是只需要證明“合理地懷疑”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就可以。他認為案件可能會影響市民日後與外國人士或者機構交流,他亦憂慮香港的自由受國安法影響。
阿森說:“如果是這樣的話、如果不需要合理的疑點、不需要有一點點的證明的話,這樣全香港有外幣的戶口的、有外國的朋友的,都可以由警務處長叫他們交出所有的個人資料、帳戶,甚麼都交出來,所以我都是怕香港的自由,因為這個國安法甚麼都沒有了。”
阿森又表示,支聯會成立30多年一直支持中國發展民主,他質疑為何會被指控為“外國代理人”,希望今次拒交資料案終極上訴,以及即將在5月初開審的支聯會國安案,可以還支聯會的清白。
阿森說:“因為一直以來香港都是國際的城市,外國的朋友來參加(支聯會活動),有些人都同情中國民主運動那個情況的,所以甚麼叫做‘foreign agrent’(外國代理人)呢﹖我們(支聯會)是不是真的外國的代理人,抑或”愛國的左膠(不現實左翼份子)”的團體,是愛大中華呢﹖即是我都懷疑,所以可能在法庭去澄清這一點,以及將來再遲一些(今年)年中那時候(支聯會煽顛案)再開庭,就真的審視一下支聯會究竟是一個甚麼組織,我覺得還支聯會一個公道,雖然已經被查封(剔除公司註冊)了。”
律政司指應考慮立法原意被法官質疑
代表律政司的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陳詞時,承認相關條文有含糊之處,寫法上是“外國代理人”,而不是“合理相信是外國代理人”,不過,他認為考慮條文立法原意,是為警察提供足夠和有效的權力處理國安案件,以防範和制止危害中國國家安全的罪行,因此仍然應該將條文詮釋為只需要警務處長“合理相信”是外國代理人。
張卓勤的說法被多名法官質疑,首席法官張舉能提問,張卓勤是否要求法庭“重寫”法律?他認為那是立法會的工作而不是法庭的工作。法官李義提問,條文寫明向“外國代理人”發通知,而不是“合理相信是外國代理”,質疑有甚麼支持律政司一方的詮釋。法官霍兆剛則表示,張卓勤的問題似乎是文法問題,因為條文的句子列明警務處處長如“合理地相信”發通知是防止及偵查危害安罪行所需,可以向“外國代理人”發通知,質疑控方怎樣將“合理地相信”搬到句子的第二部分,在文法上似乎不可能。
不認為遮蓋大部份文件內容造成不公
就上訴方認為,控方以涉及“公眾利益豁免權”而遮蓋大量文件,並且容許證人拒答問題構成審訊不公。張卓勤回應表示,原審裁判官並不是完全放任證人,認為裁判官仍有盡責確保審訊公平性,而上訴庭法官黎婉姬亦看過被遮蓋的文件內容,認為沒有構成不公。
法官李義續關注,庭上有沒有警方合理相信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的證據﹖張卓勤回應表示,警方國安處調查報告,以及警方向保安局局長申請發出通知書的文件都有呈堂,不過李義法官質疑,文件被大幅遮蓋,沒有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的證據。張卓勤表示,雖然沒指明相關機構,但評估仍然是基於一定證據作出,相關來源可以是傳聞證供、匿名、很簡短,只要構成合理相信就足夠。
首席法官張舉能表示,控方的文件提及根據十多個段落相信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但大部分內容完全被遮蓋,即使被告是局中人,他們如何得知被遮蓋的部分內容是什麼?而法庭又如何裁定,根據那些被遮蓋的段落,警務處處長有合理理由相信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張舉能認為這是法官不可能的任務”!張卓勤回應表示,被遮蓋的內容是關於其他機構,張舉能沒有再追問。
法官聽畢陳詞押後裁決
代表前支聯會常委鄧岳君及徐漢光的資深大律師彭耀鴻回應控方陳詞表示,對控方指原審裁判官對證人證供有所控制感到驚訝,他引述審訊謄本表示,原審裁判官曾對鄒幸彤表示,她可以向證人提問,但是否回答是由證人自己決定,意味裁判官交由證人全盤控制是否回答鄒幸彤的提問。
法官林文瀚表示,當時原審裁判官已裁定涉及公眾利益豁免權的部份,證人可以拒絕回答,彭耀鴻同意,但他認為原審裁判官應視乎每條問題的情況作出決定,而不是任由證人自己決定。彭耀鴻重申,按律政司的詮釋,被告即使不是“外國代理人”亦能被定罪,他認為是完全荒謬及不合邏輯。法官聽畢雙方陳詞後,押後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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