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經解散的香港學生組織“學生動源”前召集人鍾翰林在英國時間12月27日晚上到達倫敦,並申請政治庇護。他對美國之音表示,香港警方國安處在他完成《香港國安法》的刑期出獄後,要求他成為線人,提供社運人士的資訊,又曾經要求他到中國大陸旅遊,令他身體及精神上難以承受,決定以散心為由離境旅遊並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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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歲的鍾翰林在2020年7月被捕,保釋後再在同年10月被捕並不准保釋,他在2021年11月承認一項分裂國家罪及一項洗黑錢罪,被判囚43個月。他在今年6月5日獲釋前的一個星期,有國安處的警員公務探訪他,指會在未來一年持續約見他,警告他未來不可以再從事分裂國家活動,以及不要離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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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指,這些會面約兩至四星期一次,對方會要求他交代自己日常行程的細節,所見的人及對話內容等等,在其後更提出給他線人費,去收集社運人士的資料及行蹤,每次由500到3,000港元不等,他認為,金額大小跟提供的內容似乎沒有關係。
國安要求他成為線人
他說,沒有向警方提供任何敏感的資訊,一來他不會這樣做,二來他也沒有能力收集相關資訊。他指,只有提供部分社運人士的行程,例如一些人去旅遊、去酒吧、去法庭聽審等等的資訊。
由於他判刑時未滿21歲,出獄後必須遵守懲教處監管令一年,他必須就學或就業。他出獄後找到一份暑期工,但懲教處高層告知不容許他受僱於“特定店舖”,唯有在政府資助的專上學院就讀,他亦住在政府認可的社福機構提供的居所。他認為這是變相剝奪了他的財政自主權,為成為線人鋪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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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說:“對我來說,他們向我提供線人費這事是後患無窮的,這是進一步從經濟上控制我,我能夠去反抗他們的能力必然是越來越少,我能夠拒絕他們任何要求的空間是越來越少。”
國安曾提及一同到中國旅遊
在9月初一個例行約談中,兩位國安人員問鍾翰林對中國發展的看法,又向他提出到中國大陸旅遊,這令他感到震驚,在一段沉默後,即使他理解難以拒絕對方的要求,但他考慮到自己可能會被“送中”,他決定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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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說:“其中一個警員即時質問我,他原句是說:‘你是否心中有鬼?你是否繼續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所以你怕回去(中國大陸)?’我就立即回應,我已經沒有從事任何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但我仍然不想去大陸旅行。之後其實我都是很恐懼、很驚慌,詳細我說了甚麼我忘記了,但我含糊以對後,最後他們說會向上司取指示,在下次約見時需要我給出一個的答覆。”
鍾翰林說,幸運的是,對方沒有在下一次會面再提起這件事。他指,近日見到成功離港的前“香港眾志”成員周庭指,曾經在8月被國安人員要求到中國大陸旅行,才理解事件。
他說:“他們見到(這事)成功,所以向我嘗試提出同樣的事,希望為他們搏取功績、政績,‘成功了,又有一個黑暴青年可以變成愛國青年,願意回國’這樣,但可能他們取得的指示是,沒有一個很逼切的需要,最後選擇暫時沒有再去提及這個問題。這也算是我幸運的事,否則我也不知道怎樣去拒絕他。”
身體及精神出問題 決定借故離境
他又指,警方曾經指,明年6月後不再會再約見他,但他質疑這只是拖延他嘗試出境,直到明年《基本法》23條下的多項國安罪行立法,以額外罪名起訴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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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翰林說,從10月起至今,他會不時生病,西醫及中醫都指是淋巴問題,認為有極大的精神壓力及心理因素,導致免疫力下降。
他說:“在病的時候,我就想,這種生活不可能維持下去,我沒有辦法繼績活在這種監控 、恐懼之下,實則上我的學業已經受到影響,這樣長期病下去,我無法正常地繼續學業。”
在懲教處監管令下,他要離境的話,需要向該處提供所有細節去說服他們,他會回到香港。他以調適情緒為由,申請在聖誕期間到沖繩旅遊。
他說:“(懲教處)以至國安人員是知悉我的經濟狀況,我沒有可能買到一張一萬元的機票。我跟懲教處說,我剛巧找到一張平價的機票去沖繩,我跟他們說,我估計聖誕節沒有太多香港人去沖繩,所以我才搶到機票。第二,沖繩的政治敏感度是低的,不論是比起日本本土,更不用說台灣,根本不可能到台灣。”
到日本才買到英國機票
他擔心香港警方得知他的計劃,在離境前未有提前買其他機票。在聖誕節當日,他才在沖繩買機票飛到東京,再在27日乘飛機到倫敦。他指,與英美加三地認識的相關人士及機構求助及商討,考慮到英國有向比較多他認識的抗爭者批出庇護,並且近日在對中國的立場上變得明確,於是決定到到英國申請政治庇護。
他指,國安處人員在他到達英國後不斷聯絡他,但他只說是25日睡多了,錯過了飛機,需要更改行程,來嘗試拖延。
到英國後,他得到當地港人組織的協助,他說未有未來的計劃,只希望讀大學,完成停頓接近四年的學業。
“警方借前社運人釣大魚”
前香港浸會大學政治學者黃偉國對美國之音說,以政治犯作線人的做法顯示國安處相信香港社運人士仍會與其他在香港或海外的社運人士有接觸,取得的資訊或可以用來合理化國安處繼續在香港運作。
他說:“這些因為國安或非國安罪名判刑、甚至釋放的人,並不代表他們可以重新做人,並不代表他們可以重獲自由,可以過回自由的生活,而反而因為他們過往的經歷,甚至以往跟社運的關係,是會成為國安的魚餌,去繼續‘釣大魚’的一個工具。”
美國之音向香港警方查詢相關事宜, 警務處公共關係部的當值新聞主任回應說,“根據《香港國安法》第17條,收集分析涉及國家安全的情報信息是國安處的職責之一。而國安處一直循不同渠道、方法及人物等收集與危害國家安全行為有關的情報,行之有效。近日某些曾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人士,公然違反監管令或保釋條件逃離香港,誠信徹底破產。他們非但沒有反省以往對香港和市民大眾所稱造成的種種傷害,更以所謂受害人身份乞求外國反華勢力援助,行為卑劣可恥。警方予以強烈譴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