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蘋果日報》3間公司,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以及”串謀刊印煽動刊物”等罪名,星期二踏入第43日審訊,控方第3名從犯證人、前《蘋果日報》論壇版主筆楊清奇完成作供,控方星期三將會傳召第4名從犯證人、”12港人”之一李宇軒出庭作供。有大律師分析,正在立法會審議的23條草案建議,將煽動罪的最高刑期大幅提高到監禁10年,如果黎智英案宣判時新法例已經實施,他被控的”串謀刊印煽動刊物”罪名成立,有可能需要加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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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年76歲的香港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蘋果日報》3間公司,被控《港版國安法》下”串謀勾結外國勢力”,以及”串謀刊印煽動刊物”等罪名,案件星期二(3月12日)踏入第43日審訊,由3位國安法指定法官杜麗冰、李素蘭及李運騰審理,不設陪審團。
前蘋果論壇版主筆開始接受辯方盤問
案件在暫代高等法院的西九龍裁判法院續審,法院大樓外仍然有大批戴上帽子及口罩,不願意面對鏡頭的疑似”排隊黨”,拿取正庭旁聽席籌號,其他較遲排隊的市民,只能到其他延伸法庭的旁聽席看電視直播,畫面看不到黎智英在犯人欄內的現場實況。
黎智英及控方第3名從犯證人、筆名李平的前《蘋果日報》論壇版主筆楊清奇,星期二早上9時及9時半,分別由兩部俗稱”鐵甲威龍”的高設防囚車,押送到西九龍裁判法院應訊,警方在法庭內外高度設防,估計有數以百計軍裝及便衣警員駐守,囚車出入法院時都有苛槍實彈的反恐特勤隊警員戒備。
黎智英身穿啡色皮褸、白恤衫出庭應訊,他精神不俗,進入犯人欄後隨即隔著玻璃與律師團隊商議,之後面帶微笑向到庭旁聽的家人,包括太太、兒子及女兒打招呼,女兒向他舉OK手勢示意。
頭髮花白、戴黑框眼鏡、穿黑色外套出庭作供的楊清奇,星期二早上開始接受代表黎智英的資深大律師彭耀鴻盤問。
同意民主市場經濟不提倡港獨等原則
彭耀鴻首先圍繞一些基本原則提問,例如民主是良善的,極權是不好的;民主制度亦包括公平選舉、新聞自由及言論自由?楊清奇一概表示同意。
辯方又問及基於以上原則,楊清奇擔任《蘋果日報》論壇版主筆時,選取文章亦會遵守多項原則,包括文章是否寫得好、有否遵守民主原則、符合市場經濟原則,以及不提倡港獨。楊清奇一一確認,並補充這些原則是由前任編輯訂下,同事之間都會採用,而且不需要日日去講。
對於辯方通訊軟件訊息指,楊清奇可以拒絕黎智英的建議,又問及除了遵守民主等原則外,論壇版刊出文章可以有獨立決定。楊清奇回應表示,不能夠簡單地說他可以拒絕黎智英建議刊登的文章,又表示《蘋果日報》的編採自主,不能夠”用百分比”來形容。
不同意飯局中黎智英未提”制裁”兩字
辯方表示,楊清奇早前作供時提及,2020年6月在黎智英住所的飯局中,黎智英當時表示不怕被捕,如果他被捕就更加證明到中國和香港政府對人權的打壓,他又相信美國、英國同歐洲係不會坐視不理,楊清奇並轉述黎智英認為,只有實施制裁,才能有助改善香港的人權狀況。
辯方提問黎智英可能沒有提及制裁,黎智英當時可能有提及美國、英國和歐洲會回應及採取行動,但是他沒有提到”制裁”兩個字。不過,楊清奇不同意,並表示肯定黎智英有提及制裁。
辯方問及,控方早前向楊清奇展示一系列的評論文章,部份對香港特區以及北京中央政府帶有批判性,但這些批判只是為了指出施政上的不足,希望政府可以改善施政,避免重蹈覆轍。楊清奇表示同意。辯方又問及,法庭上展示的評論文章不是”為了批評而批評”。楊清奇回應”可以咁(這樣)講”。
形容蘋果日報編採”鳥籠自主”
控方覆問時再次問及《蘋果日報》的編採自主,楊清奇坦言對此有深刻感觸和體會。他表示,過去在不同媒體工作超過30年,分別在5間報紙及電視台打過工,感受到自互聯網興起到傳統媒體沒落,各大傳媒為了吸引讀者都有各自的立場,他認為編採自主幾乎已成為”神話”。
楊清奇引用政治術語”鳥籠政治”來形容《蘋果日報》和類似報紙的採編自主,將《蘋果日報》的編採自主稱為”鳥籠自主”。他表示,黎智英設定了《蘋果日報》的基本立場,就好像設定了一個鳥籠,採編人員在鳥籠入面有一定的編採自主權,但他認為不可以超過黎智英設下的框架,因此不能簡單講有沒有採編自主。
12港人之一李宇軒將出庭作供
楊清奇星期二早上完成第7日作供,控方申請將案件押後到星期三(3月13日)早上續審,將會傳召第4名從犯證人、”12港人”之一李宇軒出庭作供。
年約32歲的李宇軒是民間組織香港故事的前成員,2020年8月底與另外11名曾經參與2019年社運的港人,駕駛快艇前往台灣途中被中國大陸海警截獲,控以偷越邊境罪判監7個月,2021年3月底在深圳刑滿出獄後移交香港警方,再被控《港區國安法》下”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等罪名。
對於早前有報導指,黎智英國安案中將以從犯證人身分作供的李宇軒,在中國內地羈押時懷疑被酷刑虐待。黎智英的國際律師團隊今年1月初,向聯合國提出緊急申訴,關注李宇軒是否被嚴刑逼供,質疑控方不應使用李宇軒的證供,促請中港當局交代。
香港政府表示,強烈譴責黎智英團隊”濫用”聯合國機制、干預司法程序,又警告試圖干擾證人,極可能構成藐視法庭或妨礙司法公正罪。
23條草案煽動罪最高刑罰大幅”加辣”三倍
香港政府上星期五(3月8日)刊憲公布,有關中國國家安全的《基本法》23條草案,即是《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建議將煽動罪的刑罰大幅”加辣”, 包括”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或”發表具煽動意圖的文字”即屬犯罪,首次定罪可判處監禁7年,如果涉及勾結境外勢力更可能判監禁10年。
至於”管有煽動刊物罪”,最高可判處監禁3年。條例草案又列明,無需證明煽惑擾亂公共秩序,或煽惑暴力的意圖。
對比現行《刑事罪行條例》第9及第10條的煽動罪,煽動意圖相關罪行,首次定罪最高可判監禁兩年,管有煽動刊物罪首次定罪最高可判處監禁一年,可見 23條草案建議的煽動罪刑罰”加辣”,較現行刑罰明顯加重3倍。
大律師指23條實施後煽動罪成或需加刑
香港執業大律師蕭志文接受美國之音訪問表示,黎智英被控”串謀刊印煽動刊物”罪,在煽動罪的刑罰大幅”加辣”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的話,法庭將會根據新法例的刑罰去判刑,不過,在求請的時候可以向法庭提出,案法時的刑罰未去到這麼高。
蕭志文說:“我只可以說法例是跟著變,這樣如果去到他(黎智英)判刑之前的話,那個(煽動罪)的法例加了刑罰的話,這樣沒辦法的,只可以說他”唔好彩”(運氣不好)。”唔好彩”我不知甚麼原因,是不是政府趕著在他定罪之前就加重了那個刑罰,但是那個法例加重刑罰很簡單,就是說為了要這一條法例作為一把”工具”、一把”Weapon”(武器),它的作用更加大,所以不會因為他犯(案)之前,沒有這個程度的刑罰就不可以這樣判,不可以這樣說的,即是新的刑罰仍然會加諸在黎智英身上,如果最後定罪的話,不過,求請的時候是可以考慮這件事情,他當時犯事的時候這條法例未去到那個刑罰這麼高。”
黎智英面對的另一項控罪,《港區國安法》下的”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一經定罪最高可判處終身監禁。
煽動罪修訂後沒檢控時限或有追溯力
以往《刑事罪行條例》下,煽動罪必須在犯罪行為6個月內提出檢控,代表黎智英的資深大律師彭耀鴻,去年12月在案件開審時,曾經質疑控方超出半年的檢控時限,不過,由於修訂後的煽動罪屬於可公訴罪行,一般沒有檢控期限。
蕭志文表示,煽動罪難以判斷因果關係,如果作出檢控的時間與被指犯法的事情相隔太久,就越難確認原本煽動的作為與最終犯法的因果關係,因此刑事罪行條例規定半年的檢控時限。
記者問及,修訂後的煽動罪沒有檢控時限,控方可否追溯某人十多年前叫喊過煽動口號等罪名﹖
蕭志文回應表示,理論上控方有機會可以提出檢控,也有機會可能犯法。
蕭志文說:“理論上是有機會”中”(犯法)的,我只可以說,現在只可以就是靠剩下來就是律政司在決定告不告的時候,有些良知不要找這些東西來告,那個情況是檢控考慮其實有一些檢控原則的,包括這些情況如果當時某個時候,你是不是應該繼續檢控呢﹖我又覺得未必真是(會檢控)的,我只可以說希望它不要檢控吧,但是那個情況的確是如果有追溯力的話,的確是以前發生過的事情它都可以這樣說(控告)、都會”中”(犯法),我同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