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23條立法新增“竊取國家秘密”引中國大陸定義 評論指走向一國一制

香港政府1月30日展開《基本法》23條立法公眾諮詢,新增”竊取國家機密及間諜行為罪”,當中沒有列明傳媒報道及公眾利益豁免權,引起各界關注影響新聞、言論及學術自由。(美國之音/湯惠芸)

香港政府星期二宣佈展開《基本法》23條立法公眾諮詢,新增“竊取國家機密及間諜行為”的罪行,對於“國家機密”的定義諮詢文件引述中國大陸的法制,分為“絕密”、“機密”以及“秘密”三級,而且沒有列明傳媒報道以及公眾利益的豁免權。有時事評論員分析,諮詢文件引用中國大陸定義“國家機密”的三級制,令人感覺香港更趨向一國一制,甚至將中國大陸的體制複製到香港,違反《中英聯合聲明》香港一國兩制、生活方式50年不變的承諾。

香港首位警察出身的特首李家超,星期二(1月30日)率領律政司司長林定國,以及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在政府總部召開記者會,正式宣佈即日起展開為期29日,有關中國國家安全的《基本法》23條立法公眾諮詢,至2月28日結束,較2003年港府首次推動23條立法的3個月諮詢期,大幅縮短3分之2。

竊取國家機密引中國大陸法制定義

香港保安局星期二中午隨即在網站上載《基本法》23條立法的公眾諮詢文件。當中新增“竊取國家機密及間諜行為”的罪行。對於何謂“國家機密”的定義,諮詢文件引述《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提及,國家秘密的密級分為“絕密”、“機密”及“秘密”三級。

諮詢文件顯示,“絕密級”國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國家秘密,如果泄露了,會令中國國家安全和利益,受到特別嚴重損害。“機密級”則是重要的國家秘密,泄露會使國家安全和利益嚴重受損;而“秘密級”國家秘密就是一般的國家秘密,泄露會使國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損害。

諮詢文件顯示,程度最低的“秘密級”國家秘密,泄露後也會危害國家安全,如果在沒合法權限下披露相關資料,可能會被視為危害中國國家安全。

文件列出7項中國國家秘密,包括關乎中國或香港事務的重大決策中的秘密;關乎國防建設或武裝力量的秘密;關乎中國外交或外事活動,或香港對外事務的秘密;或中國或香港對外承擔保密義務的秘密;中國或香港特區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秘密;中國或香港科技發展或科學技術的秘密;維護國家安全或香港特區安全或偵查罪行的活動的秘密;或關乎中央與香港特區之間的關係的秘密。

新的諮詢文件內容較22年前“加辣”

《基本法》23條立法事隔22年年捲土重來,星期二公布的公眾諮詢文件,與22年前、2002年公佈的諮詢文件比較,最大的分別就是全面剔除新聞報道,以及公眾利益可以作為合理辯解的豁免權,當年港府的諮詢文件有清楚列明,學術研究或新聞報道屬”煽動刊物罪”的合理辯解,也有提出禁制及宣布非法組織,應受上訴程序約制。不過,這些建議保障條文在最新公佈的諮詢文件,已不復存在,外界普遍認為今次的23條立法是“加辣”(更為嚴苛)。

2002年的諮詢文件,將受“非法披露罪”保護的中國國家機密資料定義為5類,包括“保安及情報資料”、“防務資料”、“有關國際關係的資料”、“有關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與香港特區之間關係的資料”,以及“有關犯罪及刑事調查的資料”,而最新的諮詢文件,列出7項中國國家秘密受保護,較以往增加兩類,涵蓋中港兩地經濟和社會,以及科技發展或科學技術的秘密,規管範圍之大可說是“包山包海”、“滴水不漏”。

評論指香港走向一國一制

時事評論員譚美德接受美國之音訪問表示,23條立法諮詢文件引用中國大陸內參模式定義“國家機密”的三級制,即是“絕密”、“機密”以及“秘密”三級,不但將香港的普通法與中國的大陸法“和稀泥”,令人感覺香港更趨向一國一制,甚至將中國大陸的體制複製到香港,違反《中英聯合聲明》承諾、香港一國兩制、生活方式50年不變的承諾,甚至嚴重影響公眾知情權。

譚美德說:“一般人我想就真的不知道甚麼叫‘絕密’,甚麼叫‘機密’、甚麼叫‘秘密’,而更重要的事情就是在這個(諮詢文件)的解說裡面,我想政府要做很多功夫,舉個例子就是說,其實有沒有時限的呢﹖如果你(政府)從來都沒有一個時限限制的話,那麼你(政府)所有東西只要被定義為‘加密’處理,幾乎永遠不會公開了,但是如果這樣的話就很‘大件事’(嚴重)了,這樣就變成一個‘免於面對公眾’,甚至是公眾的知情權、或者是一些公民權利都會被剝奪了,所以這個真的不可能這樣發生,即是你在很多國家,你就算去到二次世界大戰,很多機密檔案50年都解封了。”

對學術新聞及言論自由造成嚴重衝擊

譚美德表示,今次的諮詢文件剔除了新聞報道以及公眾利益作為合理辯解的豁免權,他認為對學術、新聞及言論自由造成嚴重衝擊。

譚美德引述瑞典一項全球學術自由排名,香港在179個國家及地區之中排名第152位,即是倒數27位,他憂慮23條立法之後香港全球學術自由排名將會進一步下跌。

譚美德說:“其實我們已經是江河日下的學術自由,在今次(23條)的立法之後,可能真的離179(全球學術自由排名包尾)不是很遠的了,你只會更加低,因為很多的學術研究,只要你是會有懷疑,或者是它(當局)想證明你的意圖是危害到(中國)國家安全的話,你都分分鐘都不要說研究,你連落筆都不敢落,甚至乎不敢去談。”

譚美德舉例,很多時候你去討論一個民族的問題、國家建構問題,這些很學術的東西,甚至乎社會營造、社會建構都有,但是會不會這樣衍生到很多揭示了社會上不公平的情況、階級裡面的不平衡情況,這些是不是政權想見到呢﹖但問題是可能我的研究是想提出一個建議,令到社會階級上那種分野比較小一些,甚至乎貧富懸殊沒有那麼嚴重,到底這個是不是我就可以足以抗辯,令政府覺得我是一個善意的提點,是尖銳的批評,而不是去危害國家安全呢﹖但是這個我沒有辦法有一個信心的保障,因為國家安全的定義是政府說了算。

大律師形容傳媒只能“摸著石頭過河”

大律師蕭志文接受美國之音訪問表示,各界憂慮“竊取國家機密及間諜行為”罪的“紅線”更不清晰,根據普通法一般而言公眾利益是一個重大的考慮,可以作為豁免,他估計經過公眾諮詢之後,當局立法時就算列入“公眾利益豁免權”,相關的幅度都會很窄,形容傳媒只能“摸著石頭過河”。

蕭志文說:“就是說如果有一些規例在這裡,告訴你知道(紅線)你才可以避免(犯法),如果情況是沒有Define(定義國家秘密)出來,那個情況在哪裡、那些是屬於那些的情況,會相當‘牙煙’(危險)的,我同意那個(傳媒報道)的情況,例如很簡單你剛剛講到政治、經濟,經濟你可以講到很闊,例如說我知道明年免稅額可能增加5萬元,這個是不是跟國家安全等等這些有關呢﹖可能是沒有的啊,可能影響大,但是跟經濟有關、跟政治未必那麼有很大關係,如果你(傳媒)講了出來,可能這樣都會‘中’(被認為洩露國家秘密)的啊,因為你(政府)沒有Define(定義)、你沒有劃一條線出來,所以如果你講到經濟都是的話,就會相當、相當闊。”

蕭志文表示,如果23條立法後沒有豁免的情況,其實都相當擔心、相當困難,我想你(傳媒)的情況真的好像“摸著石頭過河”的情況那樣。

鄧炳強指公眾利益門檻很高

對於外界憂慮傳媒報道可能觸犯23條“竊取國家機密罪”,身兼23條立法“反駁隊”隊長的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聯同律政司副司長張國鈞星期三(1月31日)主動見傳媒表示,要反駁坊間對於公眾諮詢文件的不同誤解。

針於傳媒揭發政府醜聞的報道會否觸犯竊取國家機密罪,鄧炳強回應表示,如果涉及披露政府內部高度機密文件,已經符合其中一個犯罪元素,至於立法時會否加入“公眾利益”就是其中一個公眾諮詢的部分。

鄧炳強強調,公眾利益的門檻是很高,因為要與中國國家安全比對,他認為如果純粹滿足好奇心,就未必屬於公眾利益,他又表示,相信大部分情況都未必是公眾利益,要到完成公眾諮詢後,視乎終極法例如何寫,以及日後情況如何,才能說清楚情況。但縱然有豁免應該是很高。

湯家驊指世上沒有公眾利益傷害國家安全

22年前有份反對23條立法,曾經撰文表示”符公眾利益沒理由規範披露國家機密”的資深大律師湯家驊,22年後已經成為協助特首決策機構的行政會議成員。湯家驊星期三(1月31日)接受香港電台訪問表示,留意到有關以公眾利益作為答辯理由的討論,他個人認為,有關說法在法理上不成立,他認為如果是傷害國家安全的事就不會是公眾利益,不能成為答辯理由。

被問及公眾利益也包括公眾知情權以及對政府的監察,以新聞界為例判斷主要是圍繞新聞性、公眾知情權,記者未必知道是否涉及中國國家安全,到時怎樣判斷有否違法?

湯家驊表示,會否觸犯法例視乎犯罪意圖,以及獲取資料的途徑是否非法,他相信一般傳媒不是很容易干犯這些罪行。不過,他又表示,絕對同意中國國家機密的定義,界線要劃得很清晰,令大家不難理解,例如涉及軍事秘密、部署、外交安排,大家都易於理解,但是涉及學術或經濟問題,他同意界線越劃得清楚對資訊流通越好。他又表示,香港是國際金融中心,是依賴資訊流通去鞏固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