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運輸署因應前香港電台編導蔡玉玲,就7-21元朗襲擊事件專題報道車牌查冊案終極上訴得直,星期一開始實施車牌查冊新規定,傳媒今後查冊車主登記資,必須以書面申請說明查冊涉及“重大公眾利益”,由運輸署長審批,相關查冊申請沒有定義“公眾利益”,亦沒有訂明審批時限,被否決也不設上訴機制。香港記者協會主席陳朗昇批評做法荒謬,認為是不尊重終審法院裁決,損害新聞自由。
香港運輸署上星期五(1月5日)召開記者會宣佈,就終審法院去年裁定前香港電台編導蔡玉玲,就7-21元朗襲擊事件專題報道車牌查冊案終極上訴得直,認為署方提供的車牌查冊用途“與交通及運輸事宜有關”選項不清晰。署方表示,考慮終院判辭後已完成有關檢討,星期一(1月8日)開始推出申請“車輛登記細節證明書”新安排。
傳媒查車主資料須證涉重大公眾利益
在原有安排下查冊車牌登記車主資料,申請人需要符合3個特定條件,包括申請人是登記車主、已取到車主書面同意或聲明申請人權益受直接影響。新安排下,符合查冊的用途由3種增加至7種,包括保險索償、買賣車輛、賠償或申索、糾正車輛出現在不適用地方、追討費用、法律程序或安全召回等。
至於申請原因不符合7種主要用途,例如傳媒查冊等,如果涉及“重大公眾利益”,需要透過“例外情况申請”制度,提交書面陳述申請查冊車牌登記車主資料的原因,再由運輸署長審批。
申請書列明,運輸署長除負責審批“涉重大公眾利益”的車牌查冊申請,亦可拒絕任何懷疑不利於中國國家安全,或相當可能威脅公共安全或損害維護公共秩序的申請。即使申請獲批,運輸署亦會在發出證明書之後兩年內,以隨機抽樣形式查核,要求申請人在此期間保存所有相關證明文件或資料。
原有的車牌查冊系統網上申請一按即出結果,不過,新機制下“例外情况申請”的處理時間,署方表示未能一概而論,要視乎個案及申請人提交的資料是否充分,署方會盡快處理。
公眾利益無定義不設審批時限不得上訴
有記者問及,傳媒追查類似元朗7-21襲擊事件算不算重大公眾利益?運輸署長李頌恩沒直接回應,只是重申視乎個別情况。對於如何定義“重大公眾利益”,李頌恩表示,沒有一個廣泛及客觀定義,會視乎個案及申請人所提內容考慮,她又強調要平衡個人私隱權以及其他實際需要。
李頌恩表示,額外申請車牌查冊機制不限於傳媒使用,其他行業亦可循這個渠道申請,如有需要會諮詢不同政府部門。李頌恩又表示,現時申請查冊被否決不設上訴機制,新安排下亦同樣不設上訴機制,不過,如果申請被拒,申請人提交額外資料後,運輸署會重新考慮。
記協主席批新安排荒謬損新聞自由
香港記者協會主席陳朗昇接受美國之音訪問表示,車牌查冊新安排源自蔡玉玲,就7-21元朗襲擊事件專題報道車牌查冊案終極上訴得直,終審法院的判詞講得很清楚,把真誠的新聞報道納入有關範疇,是一個建構性的選擇,主要是落實《基本法》第27條以及《香港人權法案》第16條所列明,受憲法保護的言論和新聞自由,他批評新的車牌查冊安排“僭建”運輸署長審批的程序,形容做法荒謬,甚至可能有潛在利益衝突,損害新聞自由。
陳朗昇說:“你運輸署長老實講,即是一個中層的不高級的官員,你是有上司、你是有同僚之類,我們有時有些調查(報道)涉及一些跟你有利害關係的人的時候,那怎麼辦呢﹖你是不是會保密呢﹖你是會用怎樣的一把尺去做這件事(審批)呢﹖以及我們做調查(報道)的時候,正正是因為有值得可議之處,我們才去調查而已,我有甚麼可能在調查之初已經可以寫到整個(查冊)理據給你,我都還未查到有些甚麼東西,不查就不知有沒有理據了。”
質疑政府不重視傳媒監察
陳朗昇坦言在目前香港的社會環境之下,願意做偵查報道的傳媒機構及記者都少了很多,他認為加上運輸署實施這樣的車牌查冊新安排,等如叫傳媒不用做偵查報道了。他又認為,車牌查冊新安排,反映香港政府如何看待傳媒監察。
陳朗昇說:“反映特區政府現在究竟怎麼看待傳媒監察,以往你看廉政公署它都有提及,即是它們70年代反貪(污)成功之一,就是因為輿論的監察,就因為傳媒披露很多這些不合理的事,或者一些不公平的事,這個是以前我們都覺得政府當局都會對這些事比較重視、對傳媒的監督,現在很明顯見到就是沒有(重視),即是完全不做事、覺得我們(傳媒監察)可有可無,甚至是不想鼓勵、不想容許你這樣做,我覺得這是很嚴重的問題。”
陳朗昇又表示,新的車牌查冊安排無必要特別強調,基於國安考量可以拒絕申請,他認為此舉只是用來”嚇人”,其實市民都知道很多事情都可以直接動用國安法處理,他覺得毋須凡事牽涉到跟國安法有關。
先去信署長再考慮是否採法律行動
記協上星期五發聲明表示,由政務官或技術官僚出任的運輸署署長界定何謂“公眾利益”,並對傳媒查冊作實質干預,做法非常不合適,亦違反《基本法》第27條賦予香港居民擁有新聞自由的莊嚴承諾。記協認為,只要運輸署署長確認申請人的新聞記者身份,已足以使用有關車牌資料。
記協表示,會就有關議題諮詢法律意見,不排除使用任何合法手法,爭取合理的採訪權利。
陳朗昇表示,目前正諮詢法律意見,會去信運輸署長提出意見,再決定下一步行動。
陳朗昇說:“(記協)已經開始諮詢法律意見,但是我們會寫一封信給運輸署長,即是跟她表達我們覺得她現在這個(車牌查冊)方法,對新聞自由的損害,以及我們覺得她完全是不尊重終審法院那個裁決,看看運輸署長的回應是怎樣。”
評論員批行政主導下“體制霸權”
時事評論員譚美德接受美國之音訪問表示,新的車牌查冊安排不設上訴機制,變成運輸署長一人可以獨斷獨行“話哂事”,形成行政主導下的“體制霸權”,甚至可能影響香港法治的國際形象。
譚美德說:“我們(香港)其實現在這麼強調法治,這麼強調香港要維護一個法治之都,仍然是一個國際大都會,但是有沒有可能這個(運輸)署長她的(車牌查冊)審裁,或者她的裁決的時候,是令到有一些涉案的人士,甚至疑犯可以逍遙法外的呢﹖而這個代價誰去承擔呢﹖即是如果因為她(運輸署長)一個合理(審批)時間都不知何謂‘合理’,而結果那個情況底下,那個罪犯已經走了,而我們是沒有跟那些地方有一個協議去引渡的話,請問我們怎樣去執法呢﹖”
譚美德質疑新的車牌查冊安排只是署方“應酬”終審法院的裁決,署方其實並沒有正視傳媒有查冊的需要,亦沒有正視過蔡玉玲案當中,其實是體制疏漏導致蔡玉玲被檢控,他批評目前的體制沒有與時並進。
蔡玉玲終極上訴得直 判辭指新聞自由受憲法保護
香港電台專題節目《鏗鏘集》前編導蔡玉玲,2020年製作7-21元朗襲擊事件專題報道時,曾經在網上申請車牌查冊,以尋找懷疑運載鐵通、木棍等武器的車輛擁有人,用以辨認襲擊者的身份背景等資料,其後她被警方拘捕,控告兩項“明知而作出在要項上虛假的陳述”,2021年被裁定罪名成立。
當時的主任裁判官徐綺薇認為,蔡玉玲申請車輛證明書目的,是要索取登記車主姓名以及地址,用作採訪及報道,與她所選取的“其他交通及運輸事宜”用途無直接關,判罰款6千港元(約770美元),是首次有記者因查冊罪成的案件。
蔡玉玲不服定罪上訴至終審法院,去年6月終審法院頒下書面裁決,一致裁定蔡玉玲上訴得直。判辭表示,言論和新聞自由受憲法保護,沒有理由將真誠的新聞調查排除在“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因此蔡玉玲關於證明書的陳述不屬虛假陳述,傳媒亦可繼續選擇“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以申請車牌查冊作新聞報道。政務司長陳國基回應終審法院裁決表示,相關部門會因應判決內容檢視相關車牌查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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