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電台前外判編導蔡玉玲,2020年製作7-21元朗襲擊事件一周年電視特輯,透過車牌查冊尋找事發時懷疑運送木棍等武器的汽車車主,被警方控告查冊時作出兩項虛假陳述,去年4月被裁定兩項罪名成立,判罰款約770美元,成為首位因查車牌被定罪的新聞工作者。蔡玉玲不服定罪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訴,以釐清涉及公眾知情權及新聞自由的查冊工具,是否符合香港法律精神。案件星期一審理,法官聽取雙方陳詞後,押後於3個月內頒下書面判詞。
香港電台新聞專題節目《鏗鏘集》前外判編導蔡玉玲,2020年5、6月期間,製作7-21元朗無差別襲擊市民事件一周年電視特輯,名為《7-21誰主真相》,她兩度透過車牌查冊尋找事發時懷疑運送木棍等武器的汽車車主,讓觀眾了解事發時更多細節。節目播出後引起社會極大迴響。
蔡玉玲成首位車牌查冊被定罪記者
節目播出後約3個月,蔡玉玲被警方上門拘捕,指控她透過車牌查冊方式取得7-21事件現場車輛的車主資料,警方懷疑她不正當使用資料,控告她兩項“為取得道路交通條例下的證明書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罪。
蔡玉玲去年4月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裁定兩項“虛假陳述”罪名成立,判罰款港幣6,000元(約770美元),成為首位因查車牌被定罪的香港新聞工作者。
蔡玉玲不服定罪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訴,案件星期一(8月29日)進行聆訊,由法官李運騰處理。
過去數十年新聞界都有車牌查冊
代表上訴人蔡玉玲的資深大律師陳政龍提出多項爭議,包括本案中申報車牌查冊用途為“有關交通及運輸事宜”,是否屬於”虛假陳述”;以及必須考慮被告是否“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
陳政龍表示,香港《道路交通條例》訂明運輸署署長收到車牌查冊繳費後,“須”(shall)提供相關資料”,有關的條文用詞由1956年立法時沿用至今。直至1995年因應《私隱條例》立法,政府2011年向立法會提交修例文件,提及在2010年度,近半的車牌查冊申請中,約有2萬多宗並沒訂明用途,當中數千宗申請由傳媒提出,陳政龍表示,過去數十年都是這樣運作。
陳政龍引用當時立法會討論相關條例修訂時,立法會議員林健鋒發言提及,多宗查冊由物業代理及傳媒提出,關注政府修例會否對相關行業構成影響。政府當時回應時表示,明白公眾有知情權,業界人士仍然可以索取所需資料。
法庭不應一刀切剔除傳媒車牌查冊
陳政龍表示,本案作出車牌查冊背景,是蔡玉玲發現7-21元朗白衣人襲擊市民事件,事發當日懷疑有人使用涉案車輛運送武器,車輛有可能被用作犯罪工具,由於涉及車輛在道路上行駛的用途,所以本案車牌查冊與交通及運輸有關,亦有合理原因確認車主身份。
陳政龍表示,法庭不應太狹隘地定義“交通及運輸有關”的定義,因此本案並非“虛假陳述”。但原審裁判官當時一刀切地認為任何傳媒車牌查冊,都不包括在“交通及運輸”相關事宜。
律政司指條文清晰申請人不應隱瞞
代表律政司的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劉德偉表示,車牌查冊網上申請表,清楚列明3個查冊資料用途選項,包括“進行與運輸相關的法律程序”、“買賣車輛”,和“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申請表必須剔選“聲明屬實”的字句,沒有含糊的地方,認為上訴人填表時剔選“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但車牌查冊資料用於新聞報道,明顯不屬於“交通與運輸有關的事宜”。
劉德偉表示,上訴人不會認為新聞報道包括在“交通及運輸用途之內”,即使申請查冊時,表格內3個選項用途都不適用,蔡玉玲亦不能選擇錯誤的選項,隱瞞車牌查冊的真正目的。
法官質疑,為何網上申請表沒有提供“以上皆非”或“其他”的選項﹖
劉德偉重申,“交通及運輸有關事宜”所指的是申請車牌查冊證明書的用途,而不是有關車輛的使用過程,否則只要涉及車輛的情況都被視為與交通相關,車牌查冊可能被濫用,他強調傳媒取得車主資料用作報道,並非條例的預期目的。
法官質疑律政司自打嘴巴
陳政龍表示,運輸署2011年提出修例時,向立法會提供一份一覽表,列出非登記車主在甚麼情況下,沒有相關書面同意仍可向署方申請,取得車主個人資料,當中包括律師為根據《高等法院規則》對債務人進行訊問。
劉德偉表示,由於政府提出修例最終不了了之,署方當時提供的建議例子一覽表對法庭的協助有限。
法官李運騰質疑,如果根據律政司的說法,運輸署提供的追債例子亦不屬於律政司聲稱的查冊範圍內,就會出現矛盾有如“自打嘴巴”。法官又認爲,署方自己都會搞錯,一般市民不能夠正確理解條文係並不奇怪。
法官指本案有點複雜押後頒書面判詞
法官提及,本案是首宗因車牌查冊被定罪的案件,而記者使用查冊系統調查車輛資料,“古往今來都是這樣做”,從來未有人指出這樣做是違法。
法官又表示,一般市民不會了解立法原意,而相關爭議在本案之後才出現,認為蔡玉玲可能以為,她希望了解相關車輛用途,就是與“交通及運輸相關”事宜,加上過往一向沒有人因而犯法,便進行車牌查冊。
陳政龍補充,蔡玉玲作為記者,希望報道有關車輛在路上的用途,她是否能夠肯定相關目的“與交通及運輸”無關?他又質疑律政司的邏輯有誤,如果查冊的目的只能用於“交通與運輸相關”,而律政司為本案進行查冊取得的證書作為呈堂證物,也應該屬於違法行為。
法官李運騰形容本案的議題“有啲(點)複雜”,他需時研究,將押後於3個月內,即是不遲於11月28日頒下書面判詞。
蔡玉玲冀上訴為新聞自由盡一點力
上訴聆訊結束後,蔡玉玲在高等法院外接受傳媒訪問表示,案件已經進入上訴及司法程序,她不會評論勝算如何,留待法官裁決。她又表示以平常心面對這次上訴,堅持做自己認為應該做及可以做的事情。
蔡玉玲表示,提出上訴並不是為她自己被定罪,主要是為整件事情的性質,希望透過這次上訴,為香港的新聞業界及新聞自由盡一點力。
蔡玉玲說:“希望由法庭裁決,我們(新聞界)一直行之有效,一個涉及公眾知情權及新聞自由的查冊工具,究竟在香港的法例當中是否符合法律精神,以及是否可以這麼狹義地演繹,車輛登記證明書的使用用途,一刀切地將傳媒任何使用車輛登記證明書,那怕是作為報道的調查新聞,或者是一些涉及公眾知情權的案件,上次的案件就是一個對(新聞)業界帶來負面影響的案例,我自己都希望透過這個上訴案,可以在這件事上面,希望能夠為香港的(新聞)業界,或者是新聞自由方面盡一點力。”
不希望新聞界失去查冊的資料來源
蔡玉玲表示,各類的查冊都是新聞報道相當重要的資料來源,其中車牌查冊在香港新聞界多年來行之有效,在法庭上亦講得很清楚,過去幾十年來,香港的新聞記者使用車牌查冊做了很多有價值,以及有關公眾知情權的報道,包括“高官偷步買車”,以及一些不當使用車輛作非法行為的報道,她不希望新聞界失去查冊的資料來源。
蔡玉玲說:“這些東西全部都是涉及公眾利益的,而據我了解就是在我的案例之後,其實業界、即是很多新聞機構,基本上都停止了容讓它們的記者去進行查冊作報道用途,相信其實都對整個業界、對新聞自由、對公眾知情權帶來負面的影響,希望今次的上訴案例可以在這方面起到一個作用。”
力所能及為香港人做一些事
蔡玉玲獲得美國哈佛大學尼曼獎學金,去年8月前往哈佛大學進修一年,研究獨立及調查新聞媒體應如何發展和生存,最近返回香港。有記者問及,這個時候很多人都選擇離開香港,為何蔡玉玲選擇“反其道而行”回來香港﹖
蔡玉玲回應表示,香港是她的家,她喜愛這個地方,希望力所能及的範圍內,為香港人做一些事。
蔡玉玲說:“香港係我屋企(的家),即是我喜愛呢個地方,我亦都希望自己在力所能及的範圍之內,可以為這個地方、為香港人‘做返啲嘢’(做一些事情)。”
蔡玉玲又表示,現在對香港新聞界而言,是一個相當挑戰的時候,希望新聞工作者在自己的崗位繼續努力。
蔡玉玲說:“我想現在是一個可能對大家(新聞工作者)而言,都是一個很有挑戰的時候,其實大家都還是很努力在做很多事情的,能夠同大家一齊繼續工作,我是覺得很感恩及恩慰的,希望繼續大家在自己的崗位都可以繼續努力。”
2021年4月22日蔡玉玲因車牌查冊,被裁定兩項虛假陳述罪名成立,香港記者協會等8大傳媒工會發宣言表示,警方拘捕蔡玉玲是錯誤的決定,律政司正式檢控,是一錯再錯,法院裁定記者罪名成立,是錯上加錯,記者進行正常採訪工作被判違法,是狠狠地摧毀香港僅餘的新聞自由。今日香港,記者因為履行職能,讓涉及公眾利益的資訊曝光,竟要負上刑責,是新聞界黑暗的一天、香港蒙羞的一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