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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2014年的「重奪公民廣場」及反新界東北規劃案,今年8月分別被上訴庭改判監禁6個月及13個月的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以及常委林朗彥,星期二入稟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推翻被判監3個月以上人士,5年內不能參與立法會及區議會選舉的限制。入稟狀表示,相關選舉限制違反《基本法》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在監獄服刑超過兩個月,10月底獲終審法院批准保釋,等候上訴的黃之鋒,星期二(11月14日)中午到高等法院,入稟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推翻被判監3個月以上人士,5年內不能參與立法會及區議會選舉的限制。
黃之鋒在法庭外會見傳媒表示,根據現時的選舉條例,很多年輕的社運人士,包括去年當選立法會議員的香港眾志主席羅冠聰,因為「重奪公民廣場」被判監8個月,以及反新界東北規劃案被判監13個月的社民連副主席黃浩銘,以及香港眾志常委林朗彥等,未來5年參選的路都被封殺。
黃之鋒說:香港眾志今日就有我(黃之鋒)及常委林朗彥,我們兩人就會以政治犯的身份,去入稟司法覆核,挑戰現行的選舉條例。我們希望透過這次司法覆核,去爭取未來服刑以後、出獄之後,不再需要在參選權上再受到任何阻撓。
黃之鋒表示,今次司法覆核最理想的是希望令到被判監3個月或以上人士,出獄後5年內不得參選立法會及區議會選舉的限制立即取消,否則他亦希望至少可以上調判監3個月,或者下調5年內不得參選的門檻。
黃之鋒表示,這些問題值得社會討論,主要由於他們相信選民的決定至為重要,而選民亦有獨立思考去決定投票給哪位候選人,而判監3個月5年內不得參選的限制,會影響參選權及選民的投票權。
黃之鋒並表示,參考其他實行普通法以及英聯邦的國家,例如加拿大、澳洲,都只是限制服刑人士不得參選,但是出獄後就可以參選。他又認為,香港的選舉條例,對刑期較短的人士反而更不利。
黃之鋒說:簡單來說,入獄5年或以上的人,坐完牢出來之後就立即能夠參選,但是反過來,可能入獄5個月或者6個月的人,坐完牢出來就有4年半的時間不得參選,所以換言之我們覺得這條選舉條例調過來,令到很多其實刑期較短的人反而參選的機會大大減少了。
由於黃之鋒及林朗彥在今年8月分別被上訴庭改判入獄6個月及13個月,如果他們入稟終審法院的上訴,不能夠減低刑期至3個月以下,他們明年3月的立法會補選、2019年的區議會及2020年的立法會選舉,都不可以參選,最快要到2023年即是6年後的區議會選舉才能參選。
不過,黃之鋒否認今次入稟司法覆核是為他自己,或者香港眾志的成員參選鋪路,他強調今次入稟是關乎正在服刑的16名反新界東北發展的社運人士,以及明年1月面對審訊的9名佔中人士,其中包括兩名現任立法會議員陳淑莊及邵家臻,以及旺角衝突被控暴動罪的本土派人士,爭取放寛目前非常嚴苛的選舉條例。
黃之鋒說:其實根據現時的司法覆核制度,其實一定要證明到自己是與現有的法例條文有基本的關係,才可以去申請司法覆核,即是換言之如果我不是被判監3個月以上的話,其實我本身是不能夠申請今次的司法覆核。
近日有香港傳媒報道,香港眾志已經決定派今年12月才年滿21歲的常委周庭,參與明年3月11日的香港島立法會補選。由於該議席是香港眾志主席羅冠聰因宣誓風波被取消立法會議席的空缺,民主派不會有其他候選人參選,在港島區選民較多支持民主派的形勢下,周庭很可能成為比羅冠聰更年輕的立法會議員。
不過,黃之鋒沒有回應香港眾志是否派周庭參選立法會補選,只是重申香港眾志對明年港島區立法會補選,已經有確定人選,將會在11月內向外界正式公佈。他又表示,2020年立法會選舉的部署仍然相當遙遠,目前未有考慮。
黃之鋒及林朗彥的入稟狀,挑戰《立法會條例》及《區議會條例》的兩條條文,認為是違反《基本法》第26條保障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及違反《基本法》第39條規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和國際勞工公約適用於香港及不應受抵觸。
兩條被司法覆核挑戰的選舉條文表示,任何人如被裁定犯任何罪行,並被判處為期逾3個月而又不得選擇以罰款代替的監禁(不論是否獲得緩刑),而選舉於或將於定罪日期後5年內舉行,則該人喪失獲提名為候選人及當選的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