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盛頓 - 蘇格蘭雖然是英國的一部份,卻有其獨特的民族文化,歷史上從未停止爭取獨立的努力。蘇格蘭9月18日就是否脫離英國獨立而舉行的全民公投不僅受到全球的矚目,也引發了外界思考一個問題,就是在人民自決和領土完整的博弈中,國際法扮演了甚麼角色?
*人民自決權不等同分離主義*
國際法堅決禁止使用或威脅使用武力侵犯它國領土完整(territorial integrity),
這一點毋庸置疑。受到國際法保護的人民自決權(self-determination of peoples)
的定義則非常狹窄,它只限於非殖民化過程中的獨立運動,但是卻常常被某些人與民族分離主義(national separatism)或一個國家內部的分離運動(secession movement)混為一談,而後者並不在國際法的範疇之內。正因如此,國際上對待一些國家或地區的分離運動沒有一個統一的衡量標準。
英國劍橋大學勞特派特國際法中心研究員湯姆格蘭特(Tom Grant)指出,真正意義上的人民自決權是指殖民地人民擺脫外國殖民統治的獨立運動,它是得到國際法承認的。實際上,從1945年到2014年,聯合國會員國從最初的51個增至193個,很多國家就屬於這種情況。
格蘭特說:“在大多數情況下,人民自決權是不能與脫離原屬國而建立一個新的國家的法律權利劃上等號的,我們在一開始就明確這一點非常重要。”
麻薩諸塞州塔夫斯大學弗萊徹法律和外交學院國際法教授赫斯特翰林(Hurst Hannum)持同樣的觀點。
他說:“很多分離組織將被聯合國視為人民自決的非殖民化與19世紀初的民族分離主義和民族自決混為一談,主張在文化、語言或種族上具有某種凝聚力的組織應該享有自決權。但是,這從來都不是國際法的一部份。”
但是,耶魯大學法學院教授李布里邁爾(Lea Brilmayer)認為,一些正當的民族獨立運動應該得到國際法的承認。以波羅的海國家為例,他們曾經被前蘇聯以武力吞併,1990年後相繼獨立。
她說:“某一群體被賦予脫離原屬國獨立的權利,不僅僅是因為它擁有獨特的宗教,文化或語言等因素,而是因為它從一開始就被不正當地吞併。”
*國際法對分離運動沒有說明*
格蘭特教授指出,國際法對一個國家內部的分離運動沒有明確說明該怎麼辦。
“國際法肯定地說,沒有B國的同意,A國不能改變B國的領土界限。但是,它沒有說,假如A國的一群人試圖改變本國的內部規則並最終脫離這個國家,法律上應該如何處理。”
正因如此,一些國家以‘不得干涉內部事務’為由,拒絕它國插手它們處理本國的分離運動。中國政府對待新疆和西藏問題的態度就是很好的例證。它強調,這是中國內部事務,反對國際社會介入。
翰林教授指出,除了戰爭罪之外,一個國家內部因分離運動或革命所引起的內戰,不屬於國際法的範疇。
以科索沃為例,雖然它在2008年單方面宣佈獨立,並且得到全世界100多個國家的承認。但是,塞爾維亞堅持維護領土完整,不放棄對科索沃的主權要求。因此,到現在科索沃仍不是聯合國的成員國。
翰林教授說:“分離運動訴請外部世界,甚至國際法的幫助,通常不被理睬。他們可能得到政治上的支持,但是很難得到法律上的支持。”
*領土完整與廣義上的人民自決*
無論國際法是否承認一個國家內部的分離運動。事實是,在全球一體化的大趨勢下,包括分離運動在內的廣義上的人民自決浪潮看上以去勢不可擋。
巴爾的摩大學法學院國際法教授莫蒂默賽樂斯(Mortimer Sellers)指出,人民自決並不一定非要採取分離的方式,它可以在原屬國內部體現出來。加拿大的魁北克就是這種情況,它獲得了更多自治,但是仍留在了聯邦內。
賽樂斯說:“只有在一個國家壓迫本國人民的情況下,人民自決與領土完整之間才會爆發衝突。如果一個國家對本國所有族裔、語言或宗教的人都一視同仁,並且承認他們的權利,也就不存在分離運動的問題了。”
一些專家提出,拋開蘇格蘭全民公投的結果不談,蘇格蘭行政當局與英國政府在2012年達成協議,同意就蘇格蘭的獨立舉行全民公投,並承諾尊重公民的投票結果。這種以理性的,非暴力的方式決定蘇格蘭人民政治命運的做法本身,為其它國家或地區的分離運動提供了正面的借鑒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