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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聯邦"無證監視條款"在改革要求下面臨更新


資料照片:參議院司法監督委員會於2023年6月13日舉行聽證會,審查《外國情報監視法》第702條及相關監視機構。
資料照片:參議院司法監督委員會於2023年6月13日舉行聽證會,審查《外國情報監視法》第702條及相關監視機構。
美國聯邦"無證監視條款"在改革要求下面臨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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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邦法律中一項有爭議的條款規定——美國情報機構有權對海外非美國人的通信進行無證監視,該條款將於今年年底到期,這給國會帶來了更新該條款的壓力,而倡導隱私的活動人士要求進行改革。

《外國情報監視法》(Foreign Intelligence Surveillance Act) 第702條款允許出於國家安全目的對海外和美國境外的非美國人進行電子監視。它還包含一項允許監視美國境內外國情報目標的條款,但須經一個特設的外國情報監視法院批准。

由於對外國人的監視通常可以截取非其直接目標的美國公民的通信,因此許多公民自由組織認為《外國情報監視法》行動違反了對個人隱私的法律保護。更令人擔憂的是,聯邦調查局等國內執法機構可以在沒有搜查令的情況下查詢作為《外國情報監視法》監視的一部分收集的資訊。批評者稱這種做法相當於「後門搜查」。

近年來的調查發現,執法機構濫用《外國情報監視法》程序以獲取有關美國國民的資訊的事件屢見不鮮。其中包括收集前總統唐納德·川普(Donald Trump)2016年總統大選競選團隊資訊的行動以及其他針對「黑人的命也是命」(Black Lives Matter)運動領導人的行動。

權利團體反對

電子隱私資訊中心(Electronic Privacy Information Center)監視計畫的高級顧問兼主任傑拉米·D·斯科特(Jeramie D. Scott)告訴美國之音(VOA),他的團隊認為,只有在增加重大保障措施的情況下才應該更新該法律。

他在一封電子郵件中寫道:「電子隱私資訊中心和我們的聯盟夥伴已經非常明確,如果不進行重大改革,包括對美國人資訊進行搜查的搜查令要求,則不應重新授權第702條款。”

美國公民自由聯盟(American Civil Liberties Union)高級政策顧問基亞‧哈馬丹奇(Kia Hamadanchy) 表示,自《外國情報監視法案》簽署成為法律之日起,該組織就一直在挑戰第702條款,並且目前仍在繼續反對。

他對美國之音表示:「我們對這個問題的處理方式抱持著非常非常嚴重的擔憂。在過去15年裡,我們看到了大量的濫用行為。......因此,我們目前的立場是,如果沒有根本性改革,第702條款不應獲得重新授權。”

執法單位稱有需求

週三,聯邦調查局局長克里斯托弗·雷(Christopher Wray) 出席眾議院國土安全委員會聽證會時,他提供了準備好的證詞,其中概述了美國面臨的廣泛安全威脅,並表示如果允許第702條款失效或限制其使用,這個國家會變得更不安全。

雷說:「失去這項重要條款,或以限制之後重新授權,都將帶來巨大的風險。特別是對於聯邦調查局來說,任何一個結果都可能意味著嚴重削弱或在某些情況下完全消除我們發現和挫敗許多最嚴重安全威脅的能力。”

在同一次聽證會上,國家反恐中心(National Counterterrorism Center) 主任克里斯蒂娜·阿比扎伊德(Christine Abizaid) 表示,第702條款對於保護美國免受恐怖攻擊至關重要。

阿比札伊德在準備好的證詞中說:「國家反恐中心需要確定的最重要問題之一是國際恐怖分子是否可以進入並對國土構成威脅。第702條款對於我們做到這一點的能力至關重要,沒有它,美國和世界將變得更不安全。”

國會的不同軌道

國會似乎至少有兩項相互競爭的第702條重新授權提案被提出。

上週,來自眾議院和參議院的兩黨立法者小組宣布推出《政府監視改革法案》(Government Surveillance Reform Act),該法案將重新授權第702條款,但附帶重大限制。

此外,該法案將要求國內執法機構在搜索《外國情報監視法案》數據以獲取有關美國公民的信息之前獲得搜查令。法案得到了大量公民自由組織的認可。

「美國人知道,在不把我們的憲法權利扔進垃圾桶的情況,也可以猛烈地對抗我們國家的對手,」該法案提出時,共同提案人之一、參議員羅恩·懷登(Ron Wyden)表示。“但長期以來,監視相關的法律跟不上時代的變化。”

縮小改革範圍

週二,新聞機構《政客》(Politico)獲得了一系列談話要點,它們概述了眾議院情報常設特別委員會(House Permanent Select Committee on Intelligence)正在考慮的一項競爭性的第702條款重新授權提案的形式。它對執法部門使用第702條款規定的限制較少。例如,國內執法機構只需獲得搜索令即可在《外國情報監視法案》數據中搜尋「犯罪證據」。

人權組織批評情報委員會的改革方案走得不夠遠。

電子隱私資訊中心的斯科特表示:「將搜查令要求僅限於『犯罪證據』搜查,對於解決有據可查的濫用第702條款權限的問題幾乎沒有作用。此外,任何嚴肅的改革提案都需要超越第702條款,以堵住類似的漏洞——讓政府無需搜查令即可獲取美國人的信息。不這樣做就是不認真對待美國人的隱私和公民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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