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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在美媒體若貼上“代理人”標籤影響如何?


中國中央電視台北京總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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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在美媒體若貼上“代理人”標籤影響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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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國會委任的美中經濟與安全審查委員會(USCC)向國會提交的年度報告中建議,鑑於中國對外宣傳工作不斷加強、甚至利用駐外媒體機構進行情報蒐集和信息戰,美國國會需要加強《外國代理人登記法》,規定所有在美國的中國國營媒體從業者在美國司法部進行登記。

哪些媒體已經註冊

《外國代理人登記法》(Foreign Agents Registration Act,簡稱FARA)1938年通過,當時的目的是為了抵禦納粹德國的宣傳攻勢,要求代理“外國委託人”的任何個人或組織必須向美國司法部註冊並披露其代理的委託人身份,包括政府、政黨、美國以外的個人或組織。

對於在美國活動的外國新聞媒體,這部法律規定,那些從事“真實”(bona fide)新聞或記者活動的新聞機構、報紙、雜誌、期刊和其他刊物,如果其官員或主管中至少有80%是美國公民、不受任何外國主體所有、指揮、控制、補貼或資助、其決策不受外國委託人的決定,可以不被視為外國代理人。

美國司法部公開記錄顯示,中國官方英文報紙《中國日報》(China Daily)的發行公司在1983年與司法部進行了外國代理人登記。

該公司在其登記聲明(Registration Statement)中說,公司“為中國政府所有,中國政府為其設施建造、器材、機械和運輸車輛提供補貼”。

中國《新民晚報》在美國所設機構“新民國際”(Xin Min International, Inc.)於2017年9月在美國司法部進行了代理人註冊備案。

新民國際在註冊聲明中說:《新民晚報》是一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下組織的機構,該報紙本身在中國是一個非官方的刊物;報紙的編輯和刊載活動受公眾和上海市政府的指導;《新民晚報》的運作收入來自訂戶、廣告以及其下設機構的商業活動。

官媒充當外國代理人需標註委託人身份

這部法律要求外國代理人每六個月向美國司法部提交有關代理人與外國委託人之間的合約、收款、支出的材料,如果該代理人出席國會作證,必須提供最近的登記聲明。法案還要求代理人保存所有活動記錄,並允許司法部長對其審查。

法律要求,那些為外國委託人散播信息材料的登記者必須在宣傳材料上醒目標註外國委託人的身份,並說明該機構代表這一外國委託人在美國傳播這一材料。

美國司法部說,充當代理人的外國媒體機構必須在其網站首頁或“關於我們”的頁面醒目註明這一信息;在其臉書、推特等社交媒體、網上論壇和博客上,也應注明這一說明。

長期關注這一法律執行的人權組織“自由之家”(Freedom House)東亞高級分析員莎拉·庫克認為,這部法律有關在宣傳材料標註委託人身份的要求執行得還不夠。

庫克對美國之音說:“雖然《中國日報》在《紐約時報》的插頁以及別的地方自稱'中國國家英文報紙',但它沒有說明自己是政府或國家所擁有的。”

違者如何處罰?俄羅斯官媒前車之鑑?

根據美國司法部的解釋,如果外國代理人違反這部法律,一經定罪,可以被處以最高5000美元的罰款和最高6個月的監禁,涉案的外國人可以面臨遣返。

美國司法部最近要求在美國經營的俄羅斯國營媒體RT(前身名為“今日俄羅斯”)電視台在本星期一(11月13日)之前註冊為外國代理人,否則將採取法律行動。

RT主編瑪格麗特•西蒙尼揚(Margarita Simonyan)在一份聲明中說:“我們的律師說,如果我們不註冊為外國代理人,公司在美國的總監可以被逮捕,公司的帳戶可能被查封。簡而言之,公司在這種情況下將無法運作。我們被迫在這樣的後果和註冊為外國代理人之間做出了註冊的選擇。”

美國之音通過電話和電子郵件詢問中國中央電視台下屬的中國環球電視網(CGTN)北美分台華盛頓總部,截至發稿前沒有獲得回應。《中國日報》駐華盛頓辦公室和舊金山辦公室也沒有回复記者的電話採訪請求。

某中國新聞網站駐美國的記者對美國之音說,由於該網站不屬於“國營”,不擔心美中經濟與安全審查委員會的強制註冊提議會對該機構造成影響。

庫克:需要看清中國媒體所有權模糊問題

“自由之家”的庫克認為,那些不是完全國有的中國媒體也存在所有權結構不明的問題,這給《外國代理人登記法》的執行帶來挑戰。

她對美國之音說:“我想USCC可能在試圖解決的問題是,這些媒體的所有權結構越來越模糊,但它們的大部分內容仍然是官方媒體宣傳。USCC可能在試圖讓監管和規章框架能應對媒體所有權結構複雜的現實情況。”

她還表示:“中國國家媒體對美國進行滲透,但已經註冊的媒體機構範圍還太窄了。USCC要做的是要讓國會更仔細地研究這部法律,看看有哪些細節可以修改,在這部法案下擴大要求註冊的機構範圍或澄清誰需要註冊,也為新聞消費者提供更高的透明度,讓他們知道那些內容是來自依照《外國代理人登記法》註冊的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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