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立法會加速審理《基本法》第23條下的國家安全法例之際,英國政府宣布再度放寬讓香港人移民英國的BN(O)簽證,並作出一些技術上的修改,讓香港人考慮移民時更具有彈性。
英國內政部在星期四宣布修改BN(O)簽證申請規則,作出大致上分為六個範圍的修訂。
英國港僑協會(Hongkongers in Britain)創辦人鄭文傑對美國之音指,修訂令香港人申請移民更方便。
他說:“我相信是過去幾年,英國內政部汲取了不少經驗,不少移英港人向英國政府反映了各種因為簽證政策所導致的一些生活上的疑惑或難題,而作出有關六項的修訂。”
英國宣布的技術上修改當中,影響比較大的會是成年親屬受養人不再需要與申請者同一時間申請簽證,而可以在未來他們的生活狀況改變,不能夠再獨立生活時才分開申請簽證。
鄭文傑指,外界需要注意這項規定仍然是一項特例,只適用於無法獨立生活、依賴主申請人生活的人,或者需要提供醫療等等的相關證明。
方便留英時間不同家庭成員
修訂亦包括同時擁有BN(O)身份及英國公民身份的人,其家庭成員可以申請BN(O)簽證。
鄭文傑說,這項修訂是為了透過BN(O)簽證成為英國公民的人,可以在其後才為家庭成員申請BN(O)簽證,方便移英港人。
以往BN(O)簽證持有人的伴侶或成年親屬受養人申請簽證時,他們的簽證會與持有人在同一日結束,但當局會放寬規定,讓他們可以取得他們所申請的簽證長度。這一項修訂並不包括子女。
鄭文傑分析指,一些家庭的成員或許一年間留在英國的時間不長,需要更長時間才能滿足連續居住五年的規足,放寬規定會幫助這些人按照自己的情況完成要求並定居。
方便申請簽證續期
修訂有一項指,如果持有30個月的BN(O)簽證的人申請簽證續期,當局可以在簽證上最多加長28日,讓他們不需要在其後再申請多一次續簽,就可以滿足五年定居要求。
BN(O)簽證持有人在面臨極度貧困或照顧兒童的情況下,可以申請取消不准使用公帑的條件。這次修改的其中一項指,曾經獲批使用公帑的人,在簽證續期時無需再次申請使用公帑。
最後一項修訂為確立因為申請政治庇護而處於“入境保釋”狀態人士,可以申請BN(O)簽證。
鄭文傑指,雖然修訂對港人“大開方便之門”,但仍未包括1997年主權移交時未有申請BN(O)資格的人。大部分修訂會在4月4日生效,其餘與入境醫療費用相關的修訂會在4月10日生效。
今年1月31日,英國內政部宣布放寬未婚伴侶的BN(O)簽證申請要求,取消雙方需要曾同居兩年的條件。
截至去年年底,已經有超過20萬人申請BN(O)簽證,包括超過16萬在海外申請的人。有大約14萬人已經由海外搬到英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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