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投資者對非洲地區的土地日益顯出興趣﹐部份原因是由於全球各地對食品和生物燃料的需求的增長。包括中國﹑沙特阿拉伯﹑南韓等一些國家都在非洲租賃和購買百萬公頃的土地﹐用以種植糧食。批評人士說﹐這些交易當中﹐很多都缺乏透明度﹐而且一些小規模的土地所有者可能世代都將失去賴以生存的土地。其他一些方面則表示﹐結局或許不必是那樣的。一些研究人員設計了和當地的農民展開合作﹑而不是將他們邊緣化的模型。
負責發展項目的一些專家表示﹐農業方面的投資不見得非得要牽扯到土地的購買。比如說﹐讓公司和當地的小規模土地所有者一起合作。
羅蘭左.寇特拉是總部設在倫敦的國際環境和發展研究所的一位高級研究員。他為國際環境和發展研究所﹑聯合國糧農組織﹑以及國際農業發展基金等撰寫了幾份報告﹐其中一份的題目是﹕如何讓農業領域的投資獲得最大收益--企業之間和小規模土地所有者之間合作調查﹔另外一份報告的題目是﹕對土地的掠奪或者發展的契機﹕農業領域的投資與非洲的國際性土地交易。
*合同農耕等不同方式*
寇特拉認為﹐雖然說來自外部投資對於當地農業的發展是必要的﹐但是當地的土地所有者和投資商之間﹐可以有不同的合作方式﹐具體要看當地的歷史﹑文化﹑以及土地所有制傳統。一個比較受歡迎的模式是合同式的﹐多用在樹木﹑水果蔬菜和商品作物的種植方面。
寇特拉說﹕“這種模式已經實行了很長時間了﹐通常要有公司提供信貸﹑種子﹑化肥﹑培訓﹐然後在收穫季節從農民那裡以固定價格向農民收購。”
在這個過程中﹐公司的投入從最後的購買價格中扣掉。收穫的質量和數量由農民和公司擬定。
合同種植也許多好處。它能夠讓農民擁有信貸﹑種子和技術。合同種植也可以使小土地所有者有機會和可能將收成賣到很遠的市場上去。
*富農和貧農的區別*
不過﹐合同種植也有它的缺點。寇特拉的研究顯示﹐合同經常落到比較富有的農民手上﹐那些比較貧窮的農民被比較富有的農民佣到農場做工。另外﹐公司付給農民的價格也可能是比較低的﹐而且一旦市場情況有變﹑一些公司違約的話﹐也很難對它們採取懲罰性措施。
另外﹐公司在購買收成的時候將投資和種子費等扣除﹐致使一些農民可能總是處於欠債的狀態。合同種植的另外一個可能是﹐婦女可能會逐步失去對土地的使用權﹐土地的使用權會落到男人手上﹔因為婦女種植的是供自身食用的作物﹐而男人更可能和農業公司就商品作物簽合同。
在小土地所有者和投資人之間的另外一個合作模式是合資﹐比如在盧旺達﹐一些小規模土地所有者和一家茶葉公司之間的合作﹐就是這樣的。在莫桑比克的一個例子是﹐當地的土地所有者在一個生態旅遊飯店﹐擁有60%的股權。
寇特拉說﹕“合資能夠讓當地的團體在那些農業生產公司中擁有一部分股權。農民可以根據合同來種地。或者也可以像在馬來西亞那樣﹐合資方式通常都是通過設置一個較大規模的種植園﹐讓當地的社區有股份﹐而且可以分紅。不過﹐這並不是總能實現。”
寇特拉說﹐在商業過程中擁有一定的股權可以讓當地人在做決定的過程中﹐說話有一定的份量﹐同時也可以在分紅的過程中﹐有固定的收入。
寇特拉同時還研究了其他的商業模式﹐也是有小規模土地所有者參與的合作項目﹐包括佃農方式和分享一部分收成。
所有這些模式的成功都要看當地農民組織是否強大。他說﹐假如那些小規模土地所有者能夠組成合作社﹑或者是工會﹑或者有非政府組織幫忙的話﹐他們的日子會好過多了。
寇特拉提到東非一些甘蔗種植農的例子。在那裡﹐國營加工廠現在都已經被私有化了。
他說﹕“隨着那些種植農民組成獨立於企業的協會﹐他們在協商的過程中﹐達成的協議就對他們比較有利。他們同時還在業內有了更大的發言權﹐比如像在政府制訂的相關政策方面。所以說﹐組織的程度﹐組織內部人員代表農民利益講話的能力都很關鍵。”
*一些合同有利投資方*
針對較大規模的土地的收購的研究顯示﹐很多合同都對投資人更為有利﹔一些合同涵蓋的期限比較短﹐而且也不具體﹐也不包括一些重要的保護小農的條款。一些合同還可能保證50到99年之間的租賃﹐讓當地人好幾代都不能擁有固定的土地和賴以謀生的土地資源。
更好的模式是對投資人的承諾進行某種監督﹐明確政府開支的分配﹐具體說明因此而創造出多少和哪些就業機會﹐同時還要注意在農作物出口和當地的食品需求之間保持平衡。整個過程中間的透明度也很重要。
*將合同公開化*
寇特拉的調查顯示﹐利比里亞在這方面是一個比較好的範例。利比里亞政府將各種合同都公佈到了互聯網上。政府談判達成的合同對就業培訓﹐當地的加工和採購﹐以及社會環境保護都有更具體的承諾。
農業領域裡各種方式的投資﹐是聯合國千年發展規劃的一個重要組成部份。這一規劃包括降低貧困﹑飢荒﹑保持生態平衡﹑開啟發展過程中的有效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