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賓訴中國仲裁案 確定於7月12日裁決

  • 斯洋

中國對南中國海提出的主權聲索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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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賓訴中國仲裁案 確定於7月12日裁決

海牙國際仲裁庭星期二(2016年6月29日)宣佈,將於 7 月 12 日在海牙對菲律賓訴中國仲裁案發佈最後的裁決。很多觀察人士預測,裁決將有利於菲律賓。

國際仲裁庭的新聞稿說,已經在今天(6月29日)告知當事方,仲裁庭即將作出菲律賓共和國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公約》”)附件七啟動的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仲裁案的裁決。

新聞稿說,仲裁庭將於歐洲中部夏令時間 2016 年 7 月 12 日星期二上午 11 點左右在海牙發佈裁決。裁決書以及附隨的新聞稿將首先通過電子郵件向當事方發佈,新聞稿中將包括裁決書的摘要。

*仲裁案背景信息*

2013 年 1 月 22 日,菲律賓根據《公約》關於爭端的解決以及附件七關於仲裁程序的規定,向中國發出仲裁通知及權利主張,啟動了菲律賓訴中國仲裁案。菲律賓要求仲裁庭裁定斯卡伯勒淺灘,也即中國所稱的黃岩島和中方所控制的南中國海島礁不能產生領海、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權利;中國在南中國海所主張的“九段線”違反《公約》等。

2013 年2 月19 日,中國拒絕接受並將仲裁通知退還給了菲律賓。中國自此持續重申其不接受和不參與該仲裁案的立場。 然而《公約》附件七規定,在一方不參與的情況下仲裁庭仍可組成,“爭端一方缺席或不對案件進行辯護,應不妨礙程序的進行”。

2013年6月21日,由5人組成的仲裁庭根據《公約》附件七規定的程序組成,仲裁轉入仲裁庭主導的程序。庭長由國際海洋法法庭前法官托馬斯門薩(加納籍)擔任;成員包括三位國際海洋法法庭現任法官讓-皮埃爾科特(法國籍)、斯坦尼斯洛帕夫拉克(波蘭籍)、魯迪格沃爾夫魯姆(德國籍),以及一位國際法學者烏得勒支大學教授阿爾弗雷德松斯(荷蘭籍)。由於中國並沒有參與仲裁法庭的組成程序,還因為其中四名仲裁員為當時的日籍國際海洋法庭庭長柳井俊二制定,中國認為仲裁庭成員的組成不公平。

2014年12月7日,中國發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於菲律賓共和國所提南海仲裁案管轄權問題的立場文件》(“《立場文件》”),闡述了中國基於菲律賓的訴求涉及主權和劃界問題以及中國菲律賓已經達成僅通過談判協商解決爭端的協議的原因,認為仲裁庭對菲律賓的訴求不享有管轄權的立場。仲裁庭認為中國的《立場文件》事實上構成了中國關於仲裁庭對菲律賓訴求管轄權的抗辯。

2015年7月7日至13日,仲裁庭對此案關於管轄權和可受理性問題進行庭審。

2015年10月29日,仲裁庭作出了《關於管轄權和可受理性問題的裁決》。法庭的裁決對菲律賓的15項訴求中的7個事項具有管轄權 ,主要是要求仲裁庭裁定斯卡伯勒淺灘(也即中國所稱的黃岩島)以及中國所控的其他島礁不能享有領海或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權利,以及中方非法干擾菲律賓享有的海洋權利;對菲律賓的另外8項訴求是否具有管轄權,將與實體問題一併審理,這8項訴求主要是要求仲裁庭裁定中國主張的“歷史性權利”缺乏法律依據,“九段線”不符合《公約》,以及中國在斯普拉特利群島(中國所說的南沙群島)部分島礁附近的活動違反《公約》。

2015年11月24日至30日,仲裁庭對本案進行了實體審理。

2016年6月29日,仲裁庭宣佈,將於 7 月 12 日在海牙對菲律賓訴中國仲裁案發佈最後的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