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人權專家審議香港人權狀况時,對《香港國安法》、煽動罪、警方使用武力、司法獨立的狀況作出多項批評,要求香港政府解釋及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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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審議香港人權狀况,人權專家成員批評香港未有按照委員會之前的建議,修訂定義過於寬闊的煽動罪,更被用來對付社運人士、學者、記者及公民團體。
在7 月7 日星期四召開的會議上,委員會副主席布爾坎(Christopher Bulkan)指,製作兒童繪本、在法庭中拍手、叫喊“光復香港”口號以及批評香港政府的防疫政策等事情和行為,在民主社會都視為可以接受的“無害行為”,但現在都被香港政府以煽動罪控告。他批評,《香港國安法》的保釋標準被應用在這些案件中,令被告人不能取得保釋,傷害他們的權利,同時擴大了警方的搜查權力,不受法庭監管。
布爾坎指出,跟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下稱《公約》),對言論及集會自由的限制必需是合理及合乎比例,要求香港政府解釋為何市民合理的批評會被視為國家安全罪行。他亦要求香港政府修訂煽動罪,以符合《公約》的要求。
是次會議是2013年後,再次審議香港執行《公約》的情况。會議在瑞士日內瓦舉行,香港政府則以疫情為由,以視像形式出席。
委員會另一名副主席古谷修一就指,根據《香港國安法》第55條,駐港國安公署在一些情況下,可以就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古谷修一問到,駐港國安公署人員是否需要遵守香港《人權法》及《公約》。
香港保安局副秘書長廖李可期回應指,在《香港國安法》不影響香港市民的合法權利,但是自由並非沒有限制,若涉及犯罪行為,自由就可以被限制。
她又說,國安公署人員需要遵守香港法律及全國性法律,而駐港國安公署只會在“非常罕有情况”下行使管轄權。
而在7月8 日星期五的第二日會議,委員會副主席布爾坎又問到,若果執法人員執行《香港國安法》時懷疑任意拘捕或使用酷刑,香港市民如何可以透過法律途徑尋求補救。他亦要求香港政府保證,參與審議的非政府組織不會以《香港國安法》被控或遭到其他打壓。
此外,他亦希望香港政府解釋,為何香港警方在應付示威時使用過度武力,包括使用含有過期的化學物質的武器,造成對示威者、路人及記者的嚴重傷害,以及這些行為如何符合聯合國及國際指引。
委員會副主席古谷修一亦問到,按照《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香港警方可以在沒有法庭手令的情況下,進入國安案疑犯家中搜證、凍結他們的資產以及移除危害國家安全的信息 。他指,委員會收到不少案例,指控警方任意執法針對民主派人士。他要求香港政府解釋,對市民權利的保障如何在實際上有效,而非“紙上談兵”。
委員會副主席桑欽(Vasilka Sancin)指,香港要求所有旅客下載的“安心出行”追蹤程式要求不少非必要的電話權限,包括所有的網絡權限。她要求香港政府解釋誰有權閱讀相關資料及相關程序。
香港警務處副處長周一鳴回應時詳列2019年示威者所使用的武力,以及對人及物件的損害,並指警力克制地使用必要的武力。
保安局副秘書長廖李可期回應指,組織與聯合國“正常”的交流是受到香港《基本法》及本地法律保障。她又指,《香港國安法》沒有影響司法獨立。
在會議尾段,香港方面的聲音中斷,人權委員會無法聽到回應。情況維持數分鐘後,畫面亦中斷。委員會主席其後暫停會議,指出是委員會方面的技術問題,在7月12日的第三日會議會加時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