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停運的香港網媒《立場新聞》被控煽動罪,星期三踏入第57日審訊。控辯雙方就英國樞密院一宗千里達煽動司法覆核案的判詞,裁定煽動罪的“隱含必要條件”是被告必須有煽動暴力或動亂的意圖,作進一步陳詞。控方表示,樞密院的判詞沒有進行憲法分析,加上2019年社運後香港的特殊情況,認為不應該將相關案例套用到香港。辯方則認為,香港與千里達的煽動罪同屬普通法下的罪行,即使香港有特殊情況仍要保障言論自由的基本權利。法官將案件押後到前人民力量副主席譚得志煽動案上訴裁決後,30日內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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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停運接近兩年的香港網媒《立場新聞》,前年12月30日所屬公司以及前總編輯鍾沛權、時任署理總編輯林紹桐,被控“串謀發佈煽動刊物罪”,兩人被法庭拒絕保釋即時還柙。
因應樞密院煽動案最新判詞作陳詞
兩名被告被還柙接近一年後,案件去年10月31日正式開審,由法官郭偉健審理。由於控方開審後不斷提出新證據,辯方質疑警方沒提供所有搜證材料,申請永久終止聆訊,林紹桐及鍾沛權先後獲准保釋,最後法庭拒絕永久終止聆訊申請,案件繼續審理。
經過8個月、56日的審訊,控辯雙方今年6月底完成結案陳詞,審訊時間比原定的20日審期多出接近3倍。法官原定10月初作出判決,後來押後到星期三(11月15日)判決。
不過,立場煽動案判決前,英國樞密院最近就一宗千里達煽動司法覆核案頒下判詞,裁定煽動罪的“隱含必要條件”是被告必須有煽動暴力或動亂的意圖。辯方要求法庭考慮英國樞密院就千里達這宗煽動罪的最新判詞,法官要求控辯雙方星期三作進一步陳詞。
控方指國安法懲罰更重毋須證被告意圖
代表控方的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伍淑娟表示,樞密院的判詞沒有進行憲法分析,認為只是法官的“附帶意見”,而千里達及香港的煽動罪條文有所不同,加上2019年社會運動後香港有特殊的社會情況,才會動用多年沒使用的煽動罪,而且必須考慮中國國家安全的問題,不能完全將樞密院就千里達煽動案的解讀套用到香港。
伍淑娟表示,香港國安法的控罪比煽動罪的懲罰重得多,部分涉及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勾結境外勢力等甚至可以判處終身監禁,她認為如果更加嚴重情況之下,都毋須控方證實被告的意圖具煽動暴力的話,為何簡易程序罪行的煽動罪需要證實被告意圖。
伍淑娟援引1952年港英殖民時期的“大公報案”指,煽動罪毋須證明被告有煽動意圖,只須證明涉案文章具煽動意圖。她又表示樞密院的千里達煽動案是司法覆核,沒人被起訴,而且千里達與香港毫無關係,無論是控罪寫法、架構、立法歷史都有別於香港,認為法庭不應採納如此含糊的內容。
法官郭偉健隨即表示不同意伍淑娟的說法,因為香港同樣適用普通法,加上樞密院是普通法中最高的法院,不可以純粹因為不同地方,不同管轄權就不考慮。法官認為,“永遠都係講理據係是甚麼”。
辯方指國安法仍保障言論自由基本權利
代表辯方的資深大律師余若薇表示,英國殖民地政府將煽動罪引進不同的殖民地,當時香港基本上全盤抄錄英國的“範本法例(model law)”,而千里達的煽動罪條文,同樣沿自英國的”範本法例”,因此與香港的淵源一樣,兩地煽動罪條文如出一轍,因此可作參考。
余若薇表示,香港國安法列明應尊重和保障人權,她質疑控方將國安法與煽動罪相比,是“捉錯用神”、“馮京作馬涼”,認為就煽動罪,控方必須證明被告有意圖造成社會動亂,或對國家安全構成實際風險。
余若薇重申,即使有如控方所指,香港2019年後有特殊情況,但同樣要保障基本權利,她直言“一句講晒係言論自由”。
法官押後至譚得志煽動上訴裁決後判決
余若薇又表示,《立場新聞》營運7年發布超過10萬篇文章,在控罪日期即2020年7月至2021年12月期間,涉及超過兩萬篇文章,她質疑控方抽出其中17篇作為證據,怎樣可以得出被告的意圖?認為係“非常之唔公道嘅做法”。
法官聽取雙方陳詞後表示,樞密院的判詞“好高、好有說服力”亦很有權威,而同一議題即前人民力量副主席譚得志煽動案,正等候上訴庭處理,而上訴庭最遲將於明年3月頒判決,決定押後本案到上訴裁決後,30日內作出判決。
大律師指樞密院案例有參考性 體現普通法精神
大律師蕭志文接受美國之音訪問表示,香港主權移交後有自己的終審法院,英國樞密院的判決對香港沒有直接的約束性,但相當程度仍有參考性,因為普通法的精神就是用案例去補充一些法例沒有講明的原則去處理。
蕭志文說:“因為首先就是這麼多年來普通法的法系,對一些法律的理解,它(樞密院)的分析都受到香港或者其他所有普通法法系的一些區域的尊重,亦都有長久的歷史,亦都這麼多年以來集(合)到很多案例去解釋一些法例的,用案例去解釋法例,普通法其中一個精神廣義來講,就是建立一些案例,除了法例以外就是用案例去補充一些法例上沒有講明的東西去處理的。”
蕭志文表示,本案涉及的煽動罪是英女皇就著不同的殖民地頒佈的法例,以保障英女皇在不同殖民地的權力,因此本案法律條文的淵源與樞密院就千里達煽動案的條文同出一轍,就算控方提及香港有特殊情況以及國安法的實施,他認為法庭都應該考慮樞密院的判詞,煽動罪應該考慮被告有否煽暴意圖。
蕭志文說:“辯方的說法是‘同源’,這樣‘同源’大家就是在講因為當時都是考慮英女皇那個權力的情況,會不會煽動到、影響到那樣東西(英女皇的權力),而香港的法例相關的地方只是加了國安法,沒有將相關煽動英女皇(權力)那部份刪除,仍然在那裡的,根據香港的法例之下即是刑事罪行條例200條之下的一些煽動,英女皇那部份仍然在那裡的,所以我就覺得其實那個情況如果是有改變需要不同的話,你(當局)應該在法例那裡改,如果法例沒有改亦都跟隨,即是等同現時香港這一部份的法例、煽動裡面的法例,就同其他普通法之下的司法區域的處理是一樣,亦都因為它們同源,亦都是當日(立法)想保障英女皇那個權力的情況,所以那個考慮的結構以及那個立法的原意都是相同的,這個部份就是我正正認為應該需要考慮(樞密院案例)的原因,因為情況沒有改變過。”
刑事案定罪標準不應低於民事案標準
蕭志文表示,控方指樞密院的判詞是針對一宗煽動案的司法覆核,當中沒有被告,沒有進行憲法分析,他認為正因為司法覆核涉及民事上要求的舉證標準,低於刑事案件的舉證,因此香港法院煽動罪刑事案件的定罪標準,不應該低於樞密院這宗司法覆核案的定罪標準。
蕭志文說:“民事上面那個(定罪標準)就是說‘相對可能性’,而刑事那個(定罪標準)就是‘毫無合理疑點’,如果在民事上面這個‘相對可能性’的標準都達不到的話,怎可能在刑事需要更加高的標準之下就可以達到﹖即是那個‘龍門’反而刑事現在這個(標準)更低於、應該說香港這個刑事(罪行)上面,煽動這個需要的舉證標準是還會低過在民事上面,千里達案件在樞密院(判決)需要那個標準,刑事還低過民事(定罪標準),這個亦都是一個很奇怪的地方來的。”
若煽動罪毋須證煽暴意圖 憂加劇寒蟬效應
美國之音記者問及,如果香港的法院最終採納控方的定義,認為煽動罪不需要證明被告的煽動意圖,對香港的言論及新聞自由會帶來甚麼影響﹖
蕭志文表示,如果法庭最終裁定煽動罪毋須證明被告有煽暴意圖,他認為仍要觀察執法機關如何運用煽動罪作出檢控,如果動輒得咎的話,可能會引起進一步的寒蟬效應及自我審查。
蕭志文說:“到時(判決後)會抓到多緊我真的不知(道)啊,所以變成你那個言論空間有多大,大家都是要摸(索),但是當不清楚的時候你就只會愈來愈緊慎、小心以免觸到(那)條界,大家都明白其實那個情況,現在就算不要說有沒有煽動意圖這個部份,其他的說話大家都緊慎了、更小心,甚至比以前來講我就覺得那個(言論)空間相對地,你不要說政府做了某些事情,大家自我審查有時擔心這個絕對有的,如果有這個情況煽動意圖都不需要意圖那部份的話,其實我覺得那個情況將會大家更加自我審查,當然對於整個言論自由,或者對於社會任何事情的討論都將會減少。”
學者指香港不跟樞密院案例 或影響普通法法制
移居英國的香港浸會大學傳理學院新聞系前助理教授杜耀明接受美國之音訪問表示,英國樞密院的案例對香港法院沒有約束力,不過,作為普通法的司法地區,他認為國際社會都會關注香港法院在立場新聞,以及譚得志煽動案上訴,如何演繹樞密院的判詞,從而判斷香港是否仍然實行普通法的法制。
杜耀明說:“即是經歷了這麼多年,(樞密院)出這個千里達(煽動)案(判詞),其實就代表了一個轉捩點來的,在這個普通法來講,只不過香港跟不跟就是關鍵了,它(法院)可以不跟的、不跟就代表它脫離了普通法的一些基本的法治的觀念,在言論自由以及社會秩序之間,那個平衡點擺在那裡,假如你不跟你就自己(有)一套,你自己向世界解釋你為甚麼還叫做普通法的一個制度呢﹖”
杜耀明形容目前香港法院處於一個很關鍵的位置,因此審理立場新聞案的區域法院法官郭偉健都要等候上訴庭的裁決。
杜耀明說:“現在處於一個很關鍵的位置,所以法官他不敢自己判(決),都是一個問題來的,他不敢自己判(決),連郭偉健法官都不敢講的話,就變成他都要看上面(上級法院)、這個上訴庭怎樣判,否則的話就顯得自己是尷尬,他的立場就很簡單的了,即是他覺得普通法重要,但是至於香港跟不跟他就‘話唔到事’(作不了主),等上訴庭決定,上訴庭決定了他就跟,現在的態度就是這樣。”
案件或需歷時兩年半才有判決 學者指對被告不公
辯方資深大律師余若薇表示,本案兩名被告被捕起至今接近兩年,他們深受困擾,希望法官盡快做一個判決。她又提及譚得志煽動上訴案,辯方同樣爭議煽動罪必須證明煽暴意圖,而上訴庭最遲會於明年3月頒判決,但是她擔心可能會推遲,她又表示收消息指,該案控辯雙方視乎裁決結果都有意上訴至終審法院。
法官郭偉健表示,上訴庭仍未處理涉及同一議題的譚得志煽動案,法庭現時要再面對“權烕係好重”的樞密院判詞,坦言今次情況特別,他認為比較安全的做法就是等上訴法庭判決。
以目前的情況估計,立場新聞煽動案最遲可能到明年4月才有判決,兩名被告由被捕及檢控至判決歷時接近兩年半。
杜耀明質疑違反普通法原則,因為公義受到拖延等同否定了公義。他又表示,本案的煽動初犯最高刑罰是監禁兩年,兩名被告曾經被還柙一年左右,意味就算被定罪至最高刑罰入獄兩年,扣除假期大約一年半左右可以出獄,即是兩名被告還柙的時間已經差不多是最高刑罰的刑期,他認為法庭一直拖延判決對被告很不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