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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首林鄭月娥星期五宣佈通過引用《緊急法》,訂立《禁止蒙面規例》,星期六凌晨12時起實施,任何人身處合法或者非法集會,都不可以使用蒙面物品遮蓋樣貌,包括顏料,違例者可判處罰款約3,200美元及監禁1年。禁蒙面法由宣佈至實施第2日,連續3日引發大規模遊行示威及警民衝突,沒有達到林鄭月娥聲稱透過新法例”止暴制亂”的效果。繼星期六之後,網民星期日分別再在港島區及九龍區發起”反緊急法大遊行”,數以十萬計市民上街響應,有參與遊行的市民認為,禁蒙面法只會激化年青人做更激烈的抗爭行動。我們接通美國之音香港特約記者湯惠芸的電話,連線報道”港島反緊急法萬人大遊行”的最新情況。
主持人:湯惠芸,你好﹗你現在的位置在哪裡﹖”港島反緊急法萬人大遊行”爆發警民衝突的最新情況如何﹖
記者:香港政府實施《禁蒙面法》第二天,有網民號召星期日(10月6日)舉行全民戴口罩的反惡法和理非大遊行,由銅鑼灣崇光百貨遊行至中環遮打花園,遊行無申請不反對通知書。中午過後港島區下大雨;警方下午1時半已在中環干諾道中、金鐘道等重要交通幹道停泊衝鋒車及設警崗戒備。
接近下午2時,人潮擠滿銅鑼灣東角道,大部分示威者及遊行人士都戴上面具、口罩等,在雨中高呼”香港人,反抗”等口號。遊行一開始大部份都是和理非的遊行人士,亦有家長帶同年幼子女上街,不少銀髮族也有參與遊行。
下午四點左右,有示威者向灣仔警總投擲磚頭,警方隨即發射數枚催淚彈驅散示威者。下午5時半左右,有示威者於軒尼詩道及克街交界縱火,並不停叫逃跑中的示威者跑快些,同時防暴警察從史釗域道推進,示威者向銅鑼灣方向跑,警方發射兩枚催淚彈驅散。
6時左右,警方防線推至鵝頸橋,其間發射催淚彈並制服大批示威者。水炮車亦抵鵝頸橋附近。期間拘捕多人,包括年幼的兒童。
九龍區亦衝突不斷,晚上7時半左右,有示威者走到九龍塘解放軍九龍東軍營附近,用強光及激光筆照射軍營天台上的軍人,軍人以閃燈回應,其後有軍人於軍營內舉繁體字黃旗,警告「你正在違反法例,可能被檢控」,並開咪以廣東話警告示威者「後果自負」。天台亦有軍人持攝影機拍攝。
遊行人士高呼口號:光復香港、時代革命;五大訴求、缺一不可;香港人、反抗。
主持人:禁蒙面法實施第二日,香港市面的情況如何﹖
記者:仍然陷於半戒嚴狀態,多個商場關閉,地鐵早上重開約45個車站,不包括遊行路線的銅鑼灣站,維持有限度服務,晚上7時20分左右再次全線關閉,大型連鎖超級市場及全線7-11便利店提早晚上7時關門。
主持人:”港島反緊急法萬人大遊行”有那些知名人士參與﹖表達甚麼訴求﹖
記者:香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星期六在facebook貼文表示,星期日會戴着口罩走上港島街頭,他表示,不忍心看見年輕人成為制度暴力的犧牲品,所以衷心希望星期日香港人能站出來;他在貼文上表示,戴上口罩不是為了阻止辨識身分,而是要抗議政權倒行逆施。
張達明星期日戴上口罩現身港島街頭,他接受香港《蘋果日報》訪問表示,自己主要目的在於觀察,被不少市民認出及打招呼。他又表示,自己見到參與遊行的市民絕大多數戴上口罩,反映政府做法倒行逆施、引來更大反抗。
張達明批評,香港政府透過引用《緊急法》訂立《禁蒙面法》,並非處理核心問題,亦無法改變民心,比起當初修訂《逃犯條例》繞過立法程序直上大會,今次徹底繞過立法機關,更是一錯再錯。
對於星期日民主派24位議員入稟申請臨時禁制令,暫緩當局實施禁蒙面法,被法庭拒絕臨時禁制令申請,張達明表示,法庭做法符合法律原則,可以理解。他解釋,法庭暫時未作詳細審訊,頒發臨時禁制令與否,取決於衡量雙方利益,他認為”政府講到咁緊急,如果政府係啱,出咩事法庭孭唔起。”但張達明強調,在法律角度而言,法庭仍未作出是非判斷,拒發禁制令絕不代表已裁定《蒙面法》合憲,現階段應該在短時間內開庭審理。
主持人:有年過70歲的老人都戴上口罩參與”港島反緊急法萬人大遊行”,想表達甚麼訴求﹖有沒有擔心戴口罩上街會被警方拘捕﹖
記者:70多歲的香港市民馬先生與太太星期日一起戴上口罩參與遊行,他接受美國之音訪問表示,主要是不滿意特首林鄭月娥引用《緊急法》訂立《禁蒙面法》,認為是剝削了香港人很多自由,而且《緊急法》可以無限擴張,可能後患無窮。馬先生與太太都表示,不會擔心被警察拘捕,星期六的全民蒙面遊行他們都有參與。
主持人:參與遊行的香港市民是否認同勇武抗爭者的衝擊行動﹖”禁蒙面法”可否達致”止暴制亂”的效果﹖
記者:馬先生對美國之音表示,看到港島街頭仍然有數以十萬計市民戴著口罩上街遊行,就知道禁蒙面法完全沒有用,只會激起更多市民上街遊行。至於是否接受年青示威者勇武抗爭,馬先生表示,不是接不接受的問題,而是為甚麼會激發年青人勇武抗爭,他認為禁蒙面法只會適得其反激化年青人做更激烈的抗爭行動。
主持人:參與遊行的市民認為,港府應該怎樣做才有可能停止已經持續接近4個月的反送中激烈示威﹖
記者:馬先生表示,過去接近4個月的反送中運動,他經常同太太一齊參與遊行,他認為特首林鄭月娥只是利用台灣殺人案為藉口,借機修訂《逃犯條例》將中國列入香港移交逃犯的範圍,引起掀然大波。
馬先生又表示,要解決目前的困局,林鄭月娥的社區對話及緊急法都沒有用,應該有負責推動修訂《逃犯條例》的官員問責下台,並且成立獨立調查委會,調查過去4個月警方涉嫌濫用武力等問題。
主持人:參與遊行的年青人想表達甚麼訴求﹖他們是否認同戴上口罩就會做出一些平時不敢做的激進行為﹖
記者:17歲的中六學生馮同學接受美國之音訪問表示,星期日上街遊行是反對港府實施”禁蒙面法,他認為戴口罩是每一個香港人的自由,無論是出來遊行或者因為生病等其他原因都可以戴口罩,認為條例的規限不合理。
馮同學又表示,不認同戴上口罩就會變得膽大妄為,做出一些平常不會做的激烈行為,他認為做出激烈抗爭,主要是有沒有決心的問題,而不是要隱藏身份才敢做。
馮同學表示,有擔心”禁蒙面法”實施後戴口罩上街遊行可能會被警方拘捕,甚至被警察強行撕開口罩,但他認為作為香港人,應該要上街捍衛三權分立的政治體制,不可以因為害怕而不出來。他又說擔心特首林鄭月娥可能會再引用《緊急法》限制港人的通訊等自由,將香港中國化。:
主持人:12間大專院校學生會發表聯署聲明,強烈反對當局透過《緊急法》制定通《禁蒙面法》,主要內容是甚麼﹖
記者:香港大專學界星期日(10月6日)發表題為”不自由 毋寧死──大專學界就港共政權以《緊急法》訂立《禁止蒙面規例》之嚴正聲明”。
聲明表示,2019年10月4日,港府宣佈以《緊急法》訂立《禁蒙面法》,禁止香港人於未經批准集結、非法集結甚至合法之集會或遊行中蒙面,違例者可被判監一年,條例於10月5日午夜即時生效。大專學界強烈反對通過《禁蒙面法》,並對港府一手摧毀香港法治,一再強推惡法予以強烈譴責。
聲明表示,《禁蒙面法》試圖增加人民示威集會之成本,製造白色恐怖,嚴重剝奪人民之自由。更令人憤慨的是,《緊急法》賦予特首無上權力,容許其繞過立法會訂立法例,變相把立法權從立法會手中奪走,破壞三權分立原則。《基本法》並沒有賦予特首直接立法之權力,亦無賦予其宣佈進入緊急狀態之權力,因此港府動用《緊急法》有違憲之嫌。
聲明表示,此先例一開,將後患無窮。港府將可恣意利用《緊急法》訂立任何鉗制人民自由之法例,包括宵禁、限制通訊自由、沒收港人財產等,甚至直接就有關中國國家安全的《基本法》23條立法,而最高罰則可至終身監禁。
聲明表示,今天立《禁蒙面法》,他朝可以是任何惡法。港府不斷對外宣稱法例之後會交由立法會審議,但立法會根本無權廢除由《緊急法》制訂之法令。《禁蒙面法》之通過正式宣告香港步入極權統治,法治盪然無存,人民自由危在旦夕。
聲明表示,《禁蒙面法》不適用於警察身上,令本來就不受限制之警權進一步擴大。現時警察無疑是特權階級,凌駕於法律之上,可隨意濫用暴力、濫捕無辜而不必承受任何法律後果,而《禁蒙面法》令警察更容易羅織罪名打壓異己,進一步確立香港為警察社會。
聲明表示,港府以外國如加拿大之《禁蒙面法》作類比,但加拿大擁有民主政制,《禁蒙面法》由正常立法程序通過,而法例中警察不會擁有特權,與港府強推的惡法不同。
聲明表示,《禁蒙面法》的通過已為香港敲起喪鐘,提醒港人一定要在這場時代革命中取得勝利,否則港人將永不能看到香港重光之日。聲明強調,”不自由,毋寧死。”香港人早已為自由把生死置於度外,一條《禁蒙面法》,不但不會令人民恐懼,反激起港人捍衛自由尊嚴之決心。
聲明表示,港府不肯回應人民訴求,卻妄想透過嚴刑峻法令人民停止抗爭,大專學界呼籲香港人勿向暴政低頭,繼續誓死抗爭,直至榮光歸於香港。
主持人:有那些西方國家實施《禁蒙面法》﹖效果如何﹖
記者:烏克蘭於5年前,亦曾因為國內出現示威活動,而推行禁蒙面法。不過,烏克蘭推行禁蒙面法後,更激起民憤,令禁蒙面法在推行12日後就被撤回。
法國政府因應「黃背心運動」示威浪潮,今年4月收緊 《反蒙面法》(loi anti-casseur),但示威浪潮未有平息。研究法國社會多年的澳洲悉尼大學愛潑斯坦(Charlotte Epstein)指出,許多「黃背心」示威者已因參加未經許可集會被捕,因此無法斷定他們是不是因為觸犯 《反蒙面法》被捕。
德國統一前,西德早於1985年訂立 《反蒙面法》(Vermummungsverbot),但官方數字顯示暴力示威浪潮並未因此減少。研究德國歷史的香港浸會大學助理教授鍾子褀觀察到,即使設立《反蒙面法》,1985至2001年的暴力示威數字沒有「明顯或顯著」的改變,暴力示威者仍然繼續使用暴力。
美國多個州份有訂立 《反蒙面法》,但多次受到法律挑戰。美國最近一次引用 《反蒙面法》,是2011年紐約「佔領華爾街」示威,當時警方引用這條有超過100年歷史的法例,拘捕最少5人。
加拿大在2013年起推行禁蒙面法,根據當地法例規定,倘在參與暴動或者非法集結時蒙面,即屬違法。除非該名人士有「合法理由」蒙面,例如因宗教或者健康理由。一經定罪,參與暴動時蒙面的人士,最高可被判監10年;參與非法集結時蒙面的人士,最高則可被判監6個月,或罰款5,000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