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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政府日前針對起底,也就是人肉搜索提出修訂個人資料隱私條例,提交立法會審議。有資訊科技界人士擔心,修訂條例草案條文空泛,加上賦予當局很大權力,擔心網企會自我審查,長遠來說會影響網路自由和資訊流通。
針對網上“起底”的個人資料隱私修訂條例草案日前在香港立法會首讀及二讀,為起底刑事化揭開序幕。香港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曾國衛表示,根據過去經驗,當局會先要求網路平台刪除起底內容。若平台不合作,才會考慮聯絡網路服務供應商,要求移除部分或整個網站,根據修訂案內容, 起底指的是任何人未獲得當事人同意,披露當事人個人資料,並導致滋擾或構成傷害。
業界憂起底定義過寬
香港互聯網協會開放數據小組召集人黃浩華對美國之音表示,公眾對起底缺乏普遍接受的定義。修訂隱私條例有可能導致無辜的分享行為受到檢控。主要是單從披露行為及當事人所受傷害,並不足以判斷有關行為是否起底。
黃浩華說:“無論你從什麼渠道獲取資料,或者你有沒有把某人起底,只要你發布了不應讓公眾接收,或者未經同意而發布的資訊,給對方造成心理上,財政上,甚至身體上的壓力,就會被視為起底。定義實在太闊了。就算沒有真的進行人肉搜索,又或者我只是純粹分享資訊,這樣會否落入法網呢?”
他認為,披露者應僅限於內容發佈及創作者。而提交立法會審議的修訂案很明顯存在灰色地帶。
黃浩華說:“公眾必須明白,起底和純粹把資訊洩漏之間存在灰色地帶。以往我們會把洩漏資訊視為誹謗,但是在現在的框架之下卻被視為起底,性質嚴重多了。以前誹謗可能只是民事罪,現在卻升級成為刑事罪行。”
成員包括科企巨頭臉書、谷歌和推特的亞洲互聯網聯盟(AIC)早前向港府發信,關注修訂案影響科網企業在香港提供服務。曾國衛表示,有海外媒體炒作部分海外網路服務平台會因為有關立法而停止在香港提供服務。他說,政府已向聯盟清楚解釋草案內容,認為企業員工沒有必要就法律責任過分憂慮。
黃浩華說:“當局在合理懷疑的情況下可以拿出手令,在緊急情況下,可以不須手令就查封電腦或者裝置。一些受壓的本地論壇或者軟件公司根本沒有那麼多資源和時間處理這些法律問題。為了保障自己,唯一的選擇就是,每當看到稍為敏感的內容就會嘗試把它下架,甚至不讓用戶留言或貼文。”
警員被起底觸動神經
2019年香港爆發反修例運動後,數以千計警員及家屬被網上起底,部分人收到滋擾電話,甚至收到恐嚇信息,聲言危害他們的生命。
黃浩華批評修訂案只針對起底,對於多年來一直為人詬病的大型資料洩漏事故卻隻字不提。
黃浩華說:“2019年社會運動展開之前,早已有記者和政治敏感人士一直被起底。為何要等到警察被人起底才提出問題有多嚴重?過去十多年香港發生過多起大型資料洩漏事件,這也涉及到隱私洩漏。那為何你在考慮隱私條例修訂案時,不把這些一直發生的大型資料洩漏事故也一併考慮呢?”
香港民主黨資訊科技及廣播政策發言人冼卓嵐對美國之音表示,香港政府聲稱新修訂的法例具有域外管轄權,除了可以向處於香港的人士,也可以對境外服務提供者發送停止披露的通知,但他質疑,港府有何權力要求境外網站守法。
冼卓嵐說:“很多所謂的起底網,它們在網上註冊的域名並不是在香港,而是在巴基斯坦或者西非國家。使人懷疑,特區政府到底有何權力,下令當地的網上公司移除相關資料。”
打擊起底為名損新聞自由
香港政府表示,修例不會影響言論自由、資訊流通及合法的新聞活動,但強調給予媒體絕對的“豁免”並不可行,
香港電台編導蔡玉玲早前被控申請車牌查冊時,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法院裁定罪成判處罰款,是首次有香港記者因查冊而被定罪。冼卓嵐則認為,與查冊的限制相比,起底刑事化對新聞自由的衝擊會更嚴重。
冼卓嵐說:“只要資料擁有者不喜歡或者感到不安,就有機會提出起訴,使人懷疑,每當出現對政府不利的新聞,政權就會利用新修訂的條例提出法律訴訟。”
接受美國之音採訪的台灣國防安全研究院網路作戰資訊安全研究所所長曾怡碩批評港府加強打擊起底,步中國大陸監控網絡的後塵。他以台灣為例,強調當地政府絕不會針對起底擅自採取行動。
曾怡碩說:“我們是法治國家,民主國家,所以要保障言論自由。每當網上的不實言論對別人的生命、名譽、精神造成傷害,也要有法院的命令和判定才能要求對方把內容移除。網路服務業者會行使自己的權利去看要不要把不當內容移除。以台灣政府而言,它不會擅自把某公司某網頁上面的東西移除。”
他相信, 港府在打擊起底問題上立場強硬,與港版國安法實施後,中央成立駐港國安公署有關。
曾怡碩說:“駐港國安公署不希望它的人遭到起底。港府也要保障這些國安公署的特工的人身,不希望他被起底。最重要是不希望他們的隱秘性被公開。他們怎樣佈局,甚至有脅迫的動作都不希望被起底。這是對起底那麼強硬背後的考量之一。”
下一步是網路防火牆?
部分輿論把起底刑事化解讀為港版國安法下,當局要築起“防火長城”。香港當局強調,即使封網,針對的是個別載有起底內容的網站,而並非封鎖互聯網上的資訊流通。
曾怡碩說:“它對網路的審查跟它是否要效法中國,設置防火牆,是可以同時並進的。防火牆是防外面的進來,還要防裡面的出去,可是在裡面它還是要有言論的審查員。對起底,它可以用保護個人資料的名義。對於它要設立防火牆,這就茲事體大,因為牽涉到它是否要保留香港特別行政區和自由貿易國際金融的重鎮。”
由於有立法會議員擔心起底舉證困難,港府在修訂草案引入了兩級制的懲處,資料披露者未經當事人同意,意圖或罔顧造成指明傷害,屬於第一級罪行,最高罰款10萬港元及監禁兩年;而披露個人資料構成指明傷害,最高罰款100萬及監禁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