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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8月11日香港反送中尖沙咀示威行動中,懷疑被警方發射布袋彈射爆右眼球的一名女急救員(化名K),早前被警方取得法庭手令,向醫院管理局取得她的醫療報告。 K就警方拒絕提供相關手令資料,透過代表律師提出司法覆核,認為警方的做法涉嫌侵犯她的私隱。案件星期四早上在高等法院開庭,申請人要求法庭頒下臨時禁制令,禁止警方再使用K的醫療報告,而警方代表律師未有正面回應法官詢問,索取K的相關資料時,懷疑涉及甚麼罪案。法官表示,將於星期五頒下判詞。案件引起反送中支持者關注,幾百名支持K的市民在高等法院正門外高舉標語,並高呼口號抗議警方涉嫌濫用武力清場。下面請聽美國之音特約記者湯惠芸從香港發來的報道。
香港反送中運動持續超過3個月,期間發生多次嚴重警民衝突,8月11日尖沙咀示威行動中,一名女急救員懷疑被警方發射布袋彈射爆右眼球,可能導致永久失明,引起香港各界高度關注。這名”爆眼少女”更成為香港新民主女神像的造型。
警方申請法庭手令取得少女醫療報告
警方在例行記者會上,多次重申不能夠確定女急救員的傷勢是否由布袋彈造成,又表示她一直沒有報警或者與警方聯絡。
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高級警司李桂華星期二(9月10日)在警方例行記者會表示,警方根據《警隊條例》第50條(3)申請法庭手令,向醫院管理局取得”爆眼少女”的醫療報告,而擁有相關醫療報告的醫院管理局負責執行手令,不存在向第三者交代手令資料的需要。
李桂華又表示,目前已將醫療報告內容與其他證據作對比,不過,他強調不能夠透露醫療報告的資料,拒絕回應取得少女醫療報告後,能否確定她眼睛的傷勢是否由布袋彈造成。李桂華又強調,目前最重要是靠事主提供案發情況,包括案發時與暴力示威者的距離,以及為何身處尖沙咀警署附近等,才能確認傷勢成因等問題。
爆眼少女提司法覆核指警涉侵私隱
“爆眼少女”的朋友最近以”人生玩×員(#13552)”帳號在連登討論區發文表示,就警方拒絕向事主提供獲取醫療報告的手令內容及相關資料,少女透過代表律師化名” K”提出司法覆核,認為警方的做法涉嫌侵犯K的私隱。
案件星期四(9月12日)早上在高等法院開庭審理,引起反送中支持者關注,幾百名支持K的市民在高等法院正門外高舉標語,並高呼口號抗議警方涉嫌濫用武力清場。
支持者高呼口號:"黑警、還眼;7-21不見人、8-31打死人。"
代表事主K的資深大律師彭耀鴻在法庭陳詞表示,K的律師在8月29日警方例行記者會上得知警方申請手令之後,8月30日去信醫管局交涉。醫管局9月2日回信表示,已通知警方,K有意對手令提出訴訟,並建議K和警方直接交涉,又表示醫管局至少7日內暫時不會交出醫療報告。
彭耀鴻表示,律師團隊曾於9 月2 日、9 月3 日及9 月6 日,三次去信警方,要求警方提供法庭手令的副本,以便K挑戰手令的內容或要求撤銷搜查令,其中9 月3 日的信件亦將副本抄送律政司,但警方依然拒絕透露手令內容,亦沒有回覆信件,甚至在沒有通知K的情況下已向醫管局取得她的醫療報告。
申請律師質疑警方剝奪K提訴訟權
彭耀鴻表示,K一方收不到警方正面回應,星期一(9月9日)提出這一次司法覆核,但其後警方透露已經完成執行手令,K一方仍然蒙在鼓裡。彭耀鴻質疑,醫管局在9月2日本來打算暫緩交出醫療報告,為甚麼9月4日改變立場﹖他認為,一個合理推斷是警方表明,如果不交出醫療報告就會搜查醫院。
彭耀鴻表示,警方不理會K的抗議,明知她想撤銷手令,仍然在不通知K的律師團隊下執行手令,目的是製造米已成炊的局面,令索取手令資料的司法覆核變成學術討論,他強調法庭必須拒絕這種手段。
彭耀鴻表示,現時K對手令的詳情一無所知,包括哪位裁判官發出也不知道,被剝奪《基本法》第35條保障提出訴訟的權利,連踏出維護私隱的第一步也做不到。他又認為,這宗案件並非學術討論,法庭應該保障K的私隱,因為難保警方不會重施故技索取K的其他資料,或者從其他醫生索取K的醫療資訊。
彭耀鴻又表示,根據醫院回信,警方索取K的醫療報告時,只是表示想了解K為何受傷,但並未表明懷疑有甚麼罪行發生;但是按照法例,只有在懷疑發生罪案的情況下才可申請法庭手令協助調查。
警方律師指查案有時凌駕個人私隱權
代表警方的資深大律師郭莎樂陳詞表示,警方有責任調查罪案,這個責任有時更會凌駕個人私隱權。郭莎樂表示,K的傷勢對警方調查工作至關重要,調查工作不應被延遲,警方會向有關當局申請”公眾利益豁免證明書”,申請豁免披露搜查令內容。
郭莎樂又表示,K現時提出取得手令副本的司法覆核申請是”太遲”,因為警方已經在9 月4 日根據手令向醫院取得醫療報告,而手令的內容已經完全執行(fully executed) ,根據案例不能再向發出手令的裁判官申請撤銷,因此,現時申請司法覆核對K並無幫助。
郭莎樂表示,認同K有權提起訴訟維護權益,如果K認為警方的做法侵犯她的私隱權,她應該循民事途徑索償。
警方律師未回應少女涉甚麼罪案
郭莎樂表示,警方可以向K提供申請手令的裁判官身份等資訊,不過申請手令的詳細理據或懷疑牽涉的罪案,則基於調查原因和公眾利益而不應公開。郭莎樂又表示,手令內容只會記載裁判官的身份,以及裁判官信納有法律基礎發出手令,但不會交代詳細理據或警方呈交的證據,因此即使K獲得手令副本也無濟於事。
郭莎樂表示,警方調查案件的時候,如果向第三方行使手令,例如調查洗黑錢案件的時候,向銀行索取資料,也不會向涉案人士提供手令內容。法官林雲浩詢問,警方索取K的資料時懷疑涉及甚麼罪案﹖郭莎樂未有提供明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