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司法部表示,在起訴國際足聯高官時,美國司法機構行使了正當的法定權限,對觸及美國管轄權和損害美國利益的貪腐行為進行打擊。美國司法部使用了《詐騙影響和腐敗組織法》(RICO),這項1970年簽署的法律,旨在製止有組織犯罪,通常針對黑幫和毒品卡特爾所涉及的賄賂、洗錢、綁架和謀殺等犯罪行為。
喬.惠特利曾任喬治亞州中北區的聯邦檢察官。惠特利對美國之音說:“我現在不記得曾經有這樣使用《詐騙影響和腐敗組織法》的案例。” 惠特利表示,如今體育界正在受到更密切的注意,因為有越來越多的“做球”等欺詐現象。但是像如此規模的體育界犯罪是前所未聞的。
但是美國如何能夠以國內法律跨越國界到歐洲執法並逮捕、引渡外國公民呢?
喬治.華盛頓大學法學院講師、院長助理傑西卡.提里普曼接受《華盛頓郵報》採訪時說:“美國的法規有治外法權的規定,如果外國公民違反了某些法律,是可以觸及外國公民的。”
提里普曼解釋說,但是大部分這樣的法律必須有“一種司法管轄關聯”。比如,犯罪行為的某個方面發生在美國的管轄範圍內:電話談話包括一個身在美國的人;或者曾經訪問過美國、電郵曾經通過美國的服務器傳送。總之,需要某種與美國的接觸點。
紐約大學法學院教授詹妮弗•阿倫接受媒體採訪時說,管轄權的要求是十分嚴格的。阿倫表示:“例如,與電匯詐騙相關的犯罪,需要這筆電匯起源於美國。這意味著國際足聯多年來內部發生的大部分賄賂行為不被涵蓋在內。”
而星期三美國聯邦調查局搜查了國際足聯設在美國佛羅里達州邁阿密的“中北美和加勒比地區足球聯合會”的辦公室。與犯罪活動有牽連的公司中包括“美國交通體育公司”,而該公司總部也設在佛羅里達州。
法律專家說,儘管美國司法機構提出指控,但並不意味著外國政府必須對被起訴者採取行動。以這次國際足聯案件為例,似乎應該是美國和瑞士政府在合作進行這項起訴。如果不是這樣的話,犯罪嫌疑人所處國家的政府有權決定是否採取逮捕行動。喬治.華盛頓大學法學院的法律專家提里普曼說,在沒有引渡合作的情況下,有時司法部門可以採取誘捕的方式,把犯罪嫌疑人引到美國;犯罪嫌疑人一旦入境美國,立即實施逮捕。
再以國際足聯的案件為例,雖然瑞士同意對美國指控的犯罪嫌疑人執行逮捕;但並不意味著他們一定會被引渡到美國,這取決於美國與瑞士的引渡條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