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聯邦最高法院4月24日就一宗涉及中國公司涉嫌操縱對美出口維生素C價格的案件聽取了訴訟雙方律師的口頭辯論。從法庭的聽審情況來看,中國公司一方提出的法律依據,似乎無法令大法官信服和滿意。
美高院的聽審不利於中企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審理的這起訴訟“動物科學產品公司”起訴“河北維爾康製藥有限公司”(Animal Science Products, Inc.vs. Hebei Welcome Pharmaceutical Co. Ltd.)在聯邦下級法院輾轉了近13年,終於在2018年1月12日上達聯邦最高法院並得到法庭受理。法庭在這個案件中要解決的問題是:美國法庭對中國公司牽涉美國法律的行為是否具有司法管轄權?
法庭聽審情況似乎對中國公司不利。有幾名大法官暗示,應該給予外國法律一定的尊重,但是不能尊重到美國法庭無法行使自己判斷力的程度。佈雷耶大法官對“充分尊重”外國法律的說法是否準確提出了質疑。他指出,總的來說,美國聯邦法庭的近1000名法官對全世界192個國家的法律知之甚少。他說:如果這些國家的最高法律當局都跑到美國來遞交他們的法庭之友陳述書,美國法官應該遵循什麼判決標準,才能不產生國際上的混亂呢?
中企被控操縱價格案背景
2005年,包括德克薩斯州“動物科學產品公司”在內的一些美國購買商起訴了以“河北維爾康製藥有限公司”為首的中國維生素C製造商和出口商。
“河北維爾康製藥有限公司”是位於河北省石家莊市的“華北製藥股份有限公司”的子公司。美國公司起訴的理由是,這些中國公司涉嫌共謀操縱對美出口的維生素C價格,違反了美國聯邦法律《謝爾曼法》的反壟斷協議。
但是,中國公司反駁說,他們必須遵照中國法律的要求對產品的生產和價格進行協調。2013年,紐約東區聯邦地方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收到中國政府支持本國公司的法律陳述書,法庭判決說中國公司構成壟斷,要求其賠償美國公司1.47億美元的賠償。但是,位於紐約的聯邦第二巡迴上訴法院2016年推翻了這個判決。川普政府批評這個判決對中方的法律陳述過於“恭敬”。
起訴方強調美國反壟斷法
“博伊斯·席勒和弗萊克斯納律師事務所”的律師邁克爾·朱利安·戈特利布(Michael Julian Gottlieb)是代表“動物科學產品”等美國購買商提起訴訟的首席律師。他說,正如美國公司在中國市場運作要遵守中國法律一樣,中企在美國市場運作也同樣要遵守美國法律並接受美國法律的規範。
戈特利布說:“美國反壟斷法旨在確保我們的自由市場經濟有自由公平的競爭。自由公平的競爭是說,企業在市場上向消費者銷售產品時,美國法律體系要求它們相互競爭,以最好的價格提供最好的產品。因此,我們提出的法律依據是,企業之間聯手操縱價格根據中國法律也許是合法的,但當他們向美國出口其產品時,則違反了美國法律。這些公司如果要操縱價格,他們要麼停止向美國銷售其產品,要麼在向美國出口時尋找其它做生意的方法。”
被起訴方提出國際禮讓原則
“河北維爾康製藥有限公司”的辯護律師喬納森·雅各森(Jonathan M. Jacobson)指出,該公司的所有行為都發生在中國,而中國法律要求對產品價格進行調控。美國法規定,外國政府強制實行的價格調控不算違法。
雅各森說:“根據‘國際禮讓原則’,我們在考慮某些因素之後可以決定不運用本國法律,而是把訴訟駁回。其中最重要的考慮因素是,中國法和美國法之間是否存在衝突?很明顯,衝突是存在的。中國法要求對產品價格進行調控,而美國法不允許。另外一些考慮因素是,這個行為發生在何處?涉及此案的主權國家各自的利益是什麼?所有這些因素都傾向於‘在國際禮讓原則’的基礎之上放棄行使管轄權,換句話說就是,美國法庭出於對中國政府的尊重,應該判決說,既然雙方法律存在衝突,我們決定駁回此案。”
最高法院要解決的法律問題
法律專家指出,聯邦最高法院在這個案子中要解決的法律問題其實並不涉及反壟斷法及操縱商品價格本身,它要解決的是一個非常狹窄的法律問題,亦即美國法庭對於外國政府提交的法律陳述書應當給予多大程度的尊重。
華盛頓市智庫“布魯金斯學會”的研究員斯科特·安德森(Scott Anderson)說,當外國政府介入某一問題,並提交法律陳述書解釋本國法律時,有些聯邦巡迴上訴法院給予很大尊重,有些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則留有很大餘地。
安德森說:“ 幾乎所有法庭都對外國政府的介入和法律論點給予了相當程度的重視。但是,由於沒有足夠的指導,它們所給予的重視程度各不相等,因此缺乏一致性。聯邦最高法院如果能夠就如何處理這類問題提供進一步的指導,將有助於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在這個問題上的判決上更具一致性。”
美最高法院判決的意義何在?
美國“世強律師事務所”駐北京的反壟斷法律師理查·瓦格納(Richard Wagner)指出,過去5到10年,隨著美中之間的貿易活日益頻繁,美國法庭上與中國法,中國公司或者與中國市場活動有關的訴訟頻頻增多。但是,上訴到聯邦最高法院的這宗訴訟事實上與中國及其公司沒有特別的關係。
他說:“任何一起廣受關注的案件在某種程度上都將影響貿易關係。但我傾向於認為,此案不只涉及美中關係,它更多表明,羅伯茨領導下的聯邦最高法院所採取的觀點是,面對全球化經濟,國際訴訟對聯邦法庭非常重要。”
考慮到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每年聽審的案件不超過100宗,法庭同意受理此案,足見此案的重要性。預計,聯邦最高法院將於2018年6月底作出判決。它是把外國政府提交的法律陳述書僅看作考慮的因素之一,還是具有約束力的最後定論。這將為美國法庭今後出現的類似訴訟提供重要的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