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利諾州一名政府僱員因為繳納會費問題把一個政府部門的工會告上了法庭。此案幾經周折最後上達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支持這名僱員的人士提出,要求非會員繳納會費的做法違反了美國憲法,反對人士則爭辯說,非會員繳納會費合理合法,因為他們和會員一樣都從工會的集體談判中獲得益處。
詹尼斯向工會發起挑戰
馬克·詹尼斯(Mark Janus)是“伊利諾州衛生健康和家庭服務部”的一名政府僱員。州政府每個月都要從他的工資單上扣除45美元給工會組織“美國州縣市勞工聯盟”(AFSCME)作為會費,否則他就不能為州政府工作。
伊利諾州法律要求其僱員必須向公職人員工會繳納會費,非會員也不例外,因為他們即使不支援工會的某些政治議程和觀點,仍然從工會與政府的集體談判中獲得益處,因此必須繳納“公平均攤費”(fair share fees)。
據悉,“美國州縣市勞工聯盟”代表伊利諾州35,000多名政府僱員就有關就業條款和條件、工資收入以及醫保和假期等各項福利與州政府進行集體談判。但是,詹尼斯代表非會員到法庭上起訴了“美國州縣市勞工聯盟”。
聯邦最高法院已經接受此案,並將在本月底就此案聽取雙方律師的陳述。
非會員以言論自由提訟
詹尼斯的律師、位於芝加哥的“正義司法中心”的訴訟部主任雅各·休伯特(Jacob Huebert)指出,這個案子涉及的法律問題是,州政府能否強迫其僱員向工會繳納會費。據他介紹,目前,全美有22個州大約5百萬名政府雇員作為在政府工作的先決條件之一,必須按照規定向工會繳納會費。
休伯特說,“美國州縣市勞工聯盟”的做法違反了憲法第一修正案賦予其當事人的言論自由,因為這些僱員有權決定要不要出錢支持別人的政治宣傳。
休伯特說:“在這個案子中,這些政府僱員被強迫向政府部門工會繳納會費,實際上就是在為它的政治宣傳提供支持,因為這些工會所做的每一件事都涉及政治問題。當他們代表政府僱員與政府進行談判時,它們會告訴政府應該支付僱員多少錢,如何經營他們的項目,有時甚至主張增加稅收等。”
工會要非會員合理配額
“美國州縣市勞工聯盟”婉言拒絕了美國之音記者的採訪請求。但是,仍有不少組織和個人作為非訴訟方,向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提交了法庭之友陳述書,對包括“美國州縣市勞工聯盟”在內的政府部門工會表示支持。
加州律師大衛·傑克遜(David Jackson)代表包括諾貝爾獎得主在內的36名著名經濟學家和法學教授提交了法庭之友陳述書。 他在其中指出,所有政府僱員,包括非工會會員,都從工會與政府進行的集體談判中得到了好處。
傑克遜說:“如果有人可以不用付費就享受這些福利,而且這種情況時有發生,這意味著,工會就無法提供所有雇員都繳費所能達到的服務程度。人們把這個長期以來存在的問題稱為‘搭便車’,這就好像某人不買票搭乘地鐵一樣。因此,工會要求必須繳納‘公平均攤費’,以確保人人都有奉獻。”
工會在高院再面臨挑戰
全美政府部門工會非常擔心,一旦不繳納會費的權利得到承認,工會就將失去大筆資金,他們代表政府僱員與政府進行談判的能力也將隨之大打折扣。
實際上,聯邦最高法院審理工會會費問題並非第一次。1977年,聯邦最高法院在“阿布德訴底特律教育委員會”(Abood v. Detroit Board of Education)一案中判決說,要求公職人員繳納“公平均攤費”符合憲法。
但是,2014年,聯邦最高法院在“哈里斯訴奎恩”(Harris v. Quinn)一案中又判決說,要求繳納“公平均攤費”很有可能違反了憲法第一修正案。
2016年,聯邦最高法院在審理“弗雷德里克斯訴加州教師協會”(Friederichs v. California Teachers Association)一案的過程中,大法官斯卡利亞突然過世,最終投票以4比4持平。人們希望“詹尼斯訴美國州縣市勞工聯盟”(Janus v. AFSCME)一案將對工會會費給出最後定論。
獨立工會作用不可小噓
紐約州奧爾巴尼法學院教授文森特·邦溫特里(Vincent Bonventre)說,聯邦最高法院的判決將只適用於政府部門工會。但是,假設州政府同時強制私營領域的僱員也必須加入工會或繳納會費,就牽涉第一修正案的權利問題。
邦溫特里指出,美國工會為僱員提供了一個與雇主進行談判的機制,無論是代表私企僱員的私營領域工會,還是代表政府僱員的政府部門工會,都是獨立於政府之外的組織。它們不代表政府,而代表私企或政府部門的僱員。
邦溫特里說:“工會使無論是私營公司還是政府部門的僱員可以聯合起來,增加他們在同僱主就工資、醫保等各項福利進行談判時的實力。聯邦最高法院一再判決說,僱員有被工會代表的第一修正案權利。工會所做的受到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言論和結社自由的保護。因此,他們的作用極其重要。”
工會會費的案子再度上達聯邦最高法院,對工會前途將是一次關鍵性考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