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漁業管理部門對美國上個月首次將台灣漁獲產品列入“童工及強迫勞動製品清單”表示不滿,理由是此舉讓守法漁商蒙受“不公平”的傷害,但漁民權益倡導團體對此持不同看法。
美國勞工部根據2005年的美國立法在9月30日將台灣漁獲產品列入最新版本的“童工及強制勞工製品清單”。
台灣遠洋船隊擁有一千多艘漁船,在世界排名第二,僅次於中國,每年產值14億美元。台灣農委會漁業署的數字顯示,台灣僱用大約3萬2千名外籍漁夫,大部分來自馬來西亞和菲律賓,其中2萬人在懸掛台灣旗幟的遠洋漁船上工作。
台灣漁業署保證對環保團體的指控展開調查,同時希望能夠提供證據,顯示台灣遠洋船隻遵守國際勞工組織捕魚公約的有關規定,讓美國轉變這個決定。
聲譽受損
台灣漁業署遠洋部主任林頂容(Lin Ding-rong)星期一(10月12日)對美國之音說,美國的行為傷害了台灣供應商的聲譽以及他們的遠洋捕撈,但對美國的出口還沒有立即受到影響。
林頂榮通過電話對美國之音說:“這個已經影響到了美國的消費者在選擇漁產品的時候,會考慮到一些漁獲的來源。坦白講,我們覺得,美方這樣的一個作法,不能因為一艘或少數的船舶的違規行為,影響到大部分守法的漁民的權益。”
兩名漁業代表也向美國之音抱怨說,美國的行動讓台灣整個捕魚產業被污名化,是幾個爛蘋果壞了一整桶蘋果。
台灣高雄漁業協會秘書長黃昭欽(Edward Huang)通過電話對美國之音說:“如果說我們98-99%的人都做得很好,而還要被這樣污名化的話,我覺得,這就是對我們有失偏頗的地方,那這樣子的話,我們的政府應該出來為我們發聲。”
台灣漁業產品被納入清單,可能讓從台灣購買魚品的美國公司受到美國海關的檢查。
林頂榮指出,一部新的法律已經包含了相關條款,限制工時,保護工薪,改善工人的居住條件,而且要求政府派出檢查人員打擊非法捕魚和強迫勞動行為。
林頂榮還說,台灣漁業署正在努力克服技術困難,在漁船上安裝電子監控系統或無線網絡,對船上的情況進行監控。
維權組織稱納入清單合理
幾個保護台灣外籍漁民權益的團體卻認為,與台灣有關的遠洋船隊虐待勞工的行為使台灣魚品應該被納入清單。這些行為包括沒收文件、嚴重超時工作、體罰、辱罵和薪水支付不足等。
台灣“環境正義基金會”的邱劭琪(Chiu Shao-chi)對漁業署採取高科技監控措施表示歡迎。她同時表示,該基金會近期從馬來西亞漁民那裡了解的情況與綠色和平東亞分部的發現以及美國勞工部每兩年一度的報告得出的結論一致,即三艘懸掛台灣旗幟或與台灣有關的漁船存在非法捕魚和強迫勞動行為。
美國勞工部在報告中援引了一名漁民的說法。這名漁民說,他的月薪是450美元,但扣除各種費用之後每月只能拿到50美元。另外一名漁民說,他被強迫每天工作16到18小時,如果沒有捕到魚,有時甚至要連續工作34個小時。
綠色和平東亞分部指出,台灣漁船上繼續存在侵權和強迫勞動行為是因為缺乏監管。
邱劭琪對此表示認同。她說:“就漁船來說的話,現在是缺少這樣子有一個勞動部去執行、然後很具有強制力的勞動檢查的這樣子的狀況。”
邱劭琪也同意綠色和平東亞分部的調查結論,即台灣外籍漁民依然遭受兩級招募體制的歧視。在目前的體制下,海外僱用的外籍漁民通常沒有資格得到勞工保護,包括最低工薪等。而那些在台灣僱用的外籍漁民就有資格得到保護。但究竟是台灣的僱用機構還是原住國的僱用機構在通過扣發工資的做法剝削這些勞工,現在還不清楚。扣發工資的做法在台灣是被禁止的。
對血汗海鮮說不
但邱劭琪同時敦促台灣漁業僱主能與政府合作,制定出一種機制,既能提供超時加班的工薪,又能確保台灣的出口不存在血汗海鮮產品。
綠色和平東亞分部特別敦促台灣的豐群水產公司“採取更積極的行動,包括加強對海鮮產品供應鏈的跟踪能力;只從不參加海上轉載的漁船那裡收購水產;嚴格遵守國際人道和勞工權益標準和最佳行為準則。”
海上轉載涉及向冷凍貨船轉運捕撈產品。這助長過度捕撈,也涉及海上嚴重侵犯人權和勞工權益的行為,因為這些遠洋漁船不用停靠那麼多的港口,因此可以躲避檢查。
三艘與台灣有關漁船中至少兩艘是豐群水產公司的供應商,其捕撈品今年5月和8月被美國海關沒收,理由是涉嫌強迫勞動、獲取或非法在海上轉載鯊魚鰭、也就是魚翅。豐群水產今年1月收購了破產的美國海鮮公司大黃蜂(Bumble Bee)。
豐群水產在一封電郵中對美國之音辯解說,該公司遵守境內外所有法規,“凡轉載期間100%觀察員監控、轉載前通報船籍國漁管單位”。
該公司說,一旦發現供應商涉及非法捕撈,就停止合作。
業內人士說仍需更多努力
一名產業內部匿名人士對美國之音說,台灣近年來可能在改革漁業監管方面取得了進步,但在改善維護外籍勞工權益的記錄方面還需要更多的努力。
他說,鑑於遠洋捕魚的艱苦性質,當地漁民都不願上船,只能讓海外勞工填補空缺。如果不最終解決勞工的剝削問題,這個頭疼問題就會繼續存在。
他建議漁業公司可以先開始對超時工作的船員進行補償,或增加人手,分班工作。
台灣蘇澳區漁會理事長陳春生(Chen Chun-sheng)說,增添船上人手並不可行,因為船上空間有限,而且會額外增加成本。
陳春生又說,對超時工作支付補貼是合理的,但條件是漁業公司有利潤可賺,因此,僱員分紅制度可能是台灣遠洋漁業的一個雙贏的解決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