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 —
2013年1月1號起實施的《越南海洋法》涵蓋了西沙以及南沙群島。中國外交部發言人12月31號就此闡述了中國的原則立場﹔台灣外交部則在越南海洋生效當日(1月1號)﹐以外交部2013年一號聲明的方式﹐向越南政府表達嚴正關切和抗議。
台灣外交部執行長兼發言人夏季昌1月3號在記者會上回答美國之音記者提問時闡述了台灣政府的立場﹕
“針對越南今年一月實施的海洋法內文中﹐擅自將中華民國的西沙和東沙群島﹐納入越南的主權和管轄範圍﹐中華民國政府對越南政府的舉動表達強烈關切和抗議。我們在此再度重申﹐無論根據歷史﹐地理以及國際法﹐東沙﹐中沙﹐西沙﹐南沙群島﹐以及這四個群島週邊水域都是中華民國固有領土﹐中華民國對這些群島享有一切的權利。”
*越南海洋法的要害*
越南國會去年6月21日通過的海洋法,全文5章﹐共55條,計劃2013年1月1日實施。越南海洋法第1條聲明,越南擁有西沙群島和南沙群島的主權﹔該《海洋法》規定,有權在海上執勤巡邏監管的力量包括:人民海軍,海洋警察,邊防部隊,人民警察等。
*管碧玲立委﹕越南吃“台灣豆腐”*
越南實施海洋法的行動﹐同樣引起台灣在野黨民進黨的關注和強烈不滿。民進黨立委管碧玲對美國之音表示﹐
“就是應該抗議。世界各國對有爭議的領土﹐定期都要宣示一下。中國的紅護照先這樣做了(宣示)﹐越南是有點以牙還牙。我想台灣政府表達強烈立場﹐就是應該予以強烈表達。”
台灣今日新聞說﹐中國大陸使用新版護照的爭議爆發後,越南也公然大吃台灣的“主權豆腐”。
*吳釗燮﹕民進黨關注南中國海島嶼主權爭議解決*
吳釗燮是民進黨政策會執行長兼任駐美代表。他對美國之音說﹐台灣密切關注南海領土主權爭議的解決﹐即使台灣無法和有些國家保持外交接觸。
他說﹕“關於週邊國家的多邊對話機制﹐我們就此曾多次表達立場﹐希望能參加對話。 如果多邊組織台灣無法參加﹐也希望能啟動雙邊對話﹐同有主權爭議的國家對話。另外﹐南中國海週邊國家正在討論Joint Code of Conducts (共同行為準則)。即使台灣無法參加準則的制定﹐如果週邊國家討論出的共同行為準則對台灣利益沒有很大傷害﹐我想台灣也應遵守。”
*台灣的外交團隊*
不過﹐民進黨智庫1月3號舉行名為“體檢馬政府施政”狀況的論壇﹐ 會上強烈批評馬英九政府外交團隊的表現。吳釗燮批評馬政府的外交官接連發生跨國性醜聞,國際上“自我矮化”﹐“外交休克”﹐“外交休兵”﹐“外館士氣渙散”等。
不過﹐台灣外交部以及民進黨外交事務人士共同認為﹐處理南中國海島嶼爭議﹐對越南持強硬立場的同時﹐“應秉持主權在我﹐擱置爭議﹐共同開發的原則。”
台灣外交部執行長兼發言人夏季昌1月3號在記者會上回答美國之音記者提問時闡述了台灣政府的立場﹕
“針對越南今年一月實施的海洋法內文中﹐擅自將中華民國的西沙和東沙群島﹐納入越南的主權和管轄範圍﹐中華民國政府對越南政府的舉動表達強烈關切和抗議。我們在此再度重申﹐無論根據歷史﹐地理以及國際法﹐東沙﹐中沙﹐西沙﹐南沙群島﹐以及這四個群島週邊水域都是中華民國固有領土﹐中華民國對這些群島享有一切的權利。”
*越南海洋法的要害*
越南國會去年6月21日通過的海洋法,全文5章﹐共55條,計劃2013年1月1日實施。越南海洋法第1條聲明,越南擁有西沙群島和南沙群島的主權﹔該《海洋法》規定,有權在海上執勤巡邏監管的力量包括:人民海軍,海洋警察,邊防部隊,人民警察等。
*管碧玲立委﹕越南吃“台灣豆腐”*
越南實施海洋法的行動﹐同樣引起台灣在野黨民進黨的關注和強烈不滿。民進黨立委管碧玲對美國之音表示﹐
“就是應該抗議。世界各國對有爭議的領土﹐定期都要宣示一下。中國的紅護照先這樣做了(宣示)﹐越南是有點以牙還牙。我想台灣政府表達強烈立場﹐就是應該予以強烈表達。”
台灣今日新聞說﹐中國大陸使用新版護照的爭議爆發後,越南也公然大吃台灣的“主權豆腐”。
*吳釗燮﹕民進黨關注南中國海島嶼主權爭議解決*
吳釗燮是民進黨政策會執行長兼任駐美代表。他對美國之音說﹐台灣密切關注南海領土主權爭議的解決﹐即使台灣無法和有些國家保持外交接觸。
他說﹕“關於週邊國家的多邊對話機制﹐我們就此曾多次表達立場﹐希望能參加對話。 如果多邊組織台灣無法參加﹐也希望能啟動雙邊對話﹐同有主權爭議的國家對話。另外﹐南中國海週邊國家正在討論Joint Code of Conducts (共同行為準則)。即使台灣無法參加準則的制定﹐如果週邊國家討論出的共同行為準則對台灣利益沒有很大傷害﹐我想台灣也應遵守。”
*台灣的外交團隊*
不過﹐民進黨智庫1月3號舉行名為“體檢馬政府施政”狀況的論壇﹐ 會上強烈批評馬英九政府外交團隊的表現。吳釗燮批評馬政府的外交官接連發生跨國性醜聞,國際上“自我矮化”﹐“外交休克”﹐“外交休兵”﹐“外館士氣渙散”等。
不過﹐台灣外交部以及民進黨外交事務人士共同認為﹐處理南中國海島嶼爭議﹐對越南持強硬立場的同時﹐“應秉持主權在我﹐擱置爭議﹐共同開發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