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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窗口: 從高瑜被拘到美國法的“事先限制”原則


 高瑜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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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窗口: 從高瑜被刑拘到美國法的“事先限制”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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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獨立新聞工作者高瑜不久前被北京警方以非法為境外提供國家秘密罪拘留後,海內外華人媒體和網民一片嘩然。有些人在對中共當局的做法提出質疑的同時,也把目光轉向了大洋彼岸的美國。他們提出,美國政府是否也會干預出版內容呢?假設美國記者把涉及國家機密的信息或文件泄露給媒體,會受到怎樣的法律制裁呢?美國之音記者亞微採訪了美國著名的憲法學者,討論了有關內容。

*高瑜事件引出對美國法的思考*

據《新華社》報道,2013年6月,北京獨立新聞工作者高瑜將非法獲取的一份中央機密文件的電子版通過互聯網提供給某境外網站的負責人。隨後,該網站全文刊登,引發多家網站轉載。高瑜已在2014年4月24日被北京警方刑事拘留。其實,早在1993年,她就因泄露國家機密罪而被判處有期徒刑6年。《新華社》的報道說,高瑜對泄密行為供認不諱,表示願意接受法律的懲處。2014年5月8日的央視新聞甚至播放了一段被打了馬賽克的高瑜認罪視頻,顯示一名看似中年女子的人承認做了觸及法律的事,危害了國家利益。

很多人在評估視頻真偽的同時,對所謂的國家機密進行了猜測。據《蘋果日報》報道,這份機密文件估計是指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的《關於當前意識形態領域情況的通報》,編號為中辦發【2013】9號,簡稱“9號文件”,傳達範圍是地師級官員,保密級為機密,後來由《明鏡月刊》全文刊發。報道說,該文件羅列了被中共視為宣揚西方憲政民主的錯誤思潮和主張,例如民主與憲政、普世價值、公民社會、新自由主義、西方新聞觀念、歷史虛無主義以及質疑改革開放和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海內外學者把它們歸納為“七不講”。

有些人認為,中共的做法乃“欲加之罪何患無辭”,因為“9號文件”只是一份眾人皆知的中共黨的文件而已,根本不算國家機密,而以“泄露國家機密罪”打壓異議人士是中共的一貫做法。鑒於高瑜直言不諱的行事作風,政府將其拘留估計是出於政治動機。還有人拿美國的新聞事件進行比較說,一名記者因為把民主黨主席在費城大會上的演講稿事先披露給《紐約時報》並刊登出來而被FBI抓捕,後來在CNN上認罪。雖然這個事件的可靠性令人質疑,但它引出了一個發人深思的問題:高瑜事件如果發生在美國,會有什麼後果?

*“事先限制”原則的起源和演變*

首先,讓我們觀察一下與言論和出版密切相關的法律內容。我們知道,美國法是從英國普通法演變而來的。普通法中有一個被稱為“事先限制”(prior restraint)的重要原則。它是指如果沒有英國王室的許可,任何人不得出版書籍、傳單和宣傳冊,否則就被關入監獄。這個制度在英國存在很長一段時間,並導致了諸多問題,其中一個問題是國王借此濫用權力,壓制他不喜歡的言論、觀點和信息等。不過,英國最終廢除了這種出版許可制度。
芝加哥大學法學院教授傑弗里-斯通(Geoffrey Stone)
芝加哥大學法學院教授傑弗里-斯通(Geoffrey Stone)


1776年,美國脫離英國的殖民統治而獨立,之後制定通過了美國憲法。憲法第一條修正案明確指出,國會不得制定法律限制公民的言論和出版自由。這一點在當時特別被看作是不能允許英國的那種出版許可制度在美國重蹈覆轍。儘管如此,政府試圖對言論和出版實施事先限制的做法並沒有因為時間的推移而消失。芝加哥大學法學院教授杰弗里斯通(Geoffrey R. Stone)解釋了“事先限制”原則在美國法中的當代含義。

斯通說:“‘事先限制’是指政府試圖避免某人把文章刊登出來,具體說就是,在文章還沒有刊登之前就加以禁止,這通常是通過禁令的方式實現的,也就是說,政府到法庭上請求它頒發一道命令,禁止個人或組織發表他們要發表的信息。這麼做的目的是讓他們清楚地知道,一旦違抗法庭命令,就有可能受到刑事處罰。”

戴維斯-科維:“首先,政府通過事先限制會拖延一個非常有新聞價值的信息的傳播。假如某一新聞具有時效性,禁止或拖延它的傳播就等於是對這一新聞的全盤否定;其次,‘事先限制’是一種新聞審查制度。除非司法部門在實施禁令方面提出強有力的指導方針,否則,受到憲法第一修正案保護的言論就有可能被審查人員禁止發表。”

但是,美國法庭從保護公民的言論和出版自由出發,對政府事先限制記者和新聞機構報道內容的做法作出了一系列不利於政府的判決,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就是五角大樓文件案。
尼克松總統 (資料照片)
尼克松總統 (資料照片)


*五角大樓文件案否定政府事先限制*

1971年,尼克松政府的一名官員向《紐約時報》透露了五角大樓文件,亦即有關美國在越南軍事活動日益加強的機密文件。《紐約時報》根據這份文件開始陸續發表一系列報道。尼克松政府一方面試圖阻止文件繼續刊登,另一方面請求法庭對該報實施臨時禁令。

尼克松政府向法庭提出,它是美國國家安全利益的唯一代表,應該得到法庭的禁令來實現這一目的。《紐約時報》反駁說,政府的做法違反了憲法第一修正案有關言論和出版自由條款的規定,而且它真正的動機是對出版內容進行政治審查,而不是保護國家安全。

聯邦最高法院在《紐約時報》起訴合眾國案(New York Times vs. United States),又稱“五角大樓文件案”中作出了有利於《紐約時報》的判決。弗羅德艾布拉姆斯(Floyd Abrams)當年是《紐約時報》的法律顧問,他回顧和分析了聯邦最高法院的判決。
1971年的美國聯邦最高法院 (資料照片)
1971年的美國聯邦最高法院 (資料照片)


弗羅德艾布拉姆斯:“聯邦最高法院最後做出了有利於《紐約時報》的判決。判決說,雖然國家正處於戰爭時期,而且該報公開的材料本應屬於機密文件。但是,美國法律和憲法第一修正案的導向很明確,它保護人們言論自由的權利,因此政府一方敗訴。”
憲法學律師弗羅德‧艾布拉姆斯(Floyd Abrams)
憲法學律師弗羅德‧艾布拉姆斯(Floyd Abrams)
艾布拉姆斯律師強調,美國的政治體制確保了這場紛爭最終通過法律手段得到解決。他說,政府沒有出動警察或部隊實施禁言,而是把《紐約時報》告上法庭,而聯邦最高法院也保持了它自身的獨立性。它在對政府這些文件的重要性表示理解的同時指出,憲法第一修正案高度維護言論和出版自由,因此它不允許政府阻止《紐約時報》刊登這些文件。

芝加哥律師韋恩-詹彼得羅(Wayne Giampietro)進一步分析了五角大樓文件案的重要性。韋恩-詹彼得羅:“‘五角大樓文件案’最重要的一點就是‘事先限制’。它確立了政府不能阻止任何人,無論是媒體,還是個人,傳播所獲得的信息。如果有誰濫用了這個權利,你可以在事後對其進行處罰,而不能一開始就阻止他們講話。”
西雅圖大學法學院教授戴維‧斯科維(David Skover)
西雅圖大學法學院教授戴維‧斯科維(David Skover)


西雅圖大學法學院教授戴維斯科維指出,縱觀美國法庭的判決,可以看出,政府如果要達到對言論和出版實施事先限制的目的,必須滿足很高的舉證標準。

戴維斯科維:“憲法第一修正案不容許因為政府推測或臆斷會出現危險的後果,就對某一出版內容進行事先限制。政府必須證明出版內容將肯定、直接、立刻造成傷害,例如類似戰爭時期船艦和軍隊所遭遇的危險等。所以,除非政府可以證明,出版內容將不可避免地,直接地、立即造成巨大傷害,法庭是不會答應政府提出的實施事先限制的請求的。”

斯科維教授指出,美國法律之所以把事先限制看得比事後懲罰嚴重得多,是因為事後懲罰必須以證明出版內容的確造成了傷害為刑事判罪的基礎,而事先限制則是以政府主觀推測說某一出版內容有可能造成傷害為基礎的。相比之下,事先限制更有可能危及並壓制受到憲法保護的言論。斯科維認為,這就是美國法律體制堅決不主張事先限制的原因。

北京獨立新聞工作者高瑜2014年4月24日被北京警方刑事拘留,罪名是將非法獲取的一份中央機密文件的電子版通過互聯網提供給某境外網站的負責人。我們拋開哪些信息屬於國家機密不談,而是以記者和新聞機構的報道的確觸及了國家機密為前提,看看美國法庭是如何處理的。

*政府僱員與記者泄密有何不同?*

西雅圖大學法學院教授戴維斯科維說,假如與政府簽署了保密協議的政府僱員或者合同工向媒體泄密,他就要因違反合同而受到民事處罰,或者因泄露國家機密而受到刑事處罰。斯科維認為,原美國國家安全局合同工、前中情局技術助理愛德華斯諾登 (Edward Snowden)被指控泄露國家安全局的監聽項目事件,就足以說明這個問題。

2013年6月,斯諾登向英國《衛報》和美國《華盛頓郵報》披露,美國情報機構通過收集並監控網絡和電話用戶的信息,監視可疑的外國人以及與國外有聯繫的美國人的機密。斯諾登泄密後逃往國外,並受到美國政府的通緝,目前被俄羅斯給予一年可續延難民身份。
前美國中央情報局僱員愛德華‧斯諾登
前美國中央情報局僱員愛德華‧斯諾登


戴維-斯科維說:“假如證據表明,斯諾登獲取的信息確屬機密,而且是他把這些信息泄露給媒體的,他就觸犯了聯邦法律。正因如此,斯諾登為了逃避可能的法律的制裁而流亡到國外。雖然他為自己辯解說,讓公眾了解這些保密信息非常重要,但是,在這種做法違反了聯邦保密協議以及聯邦機密信息保護法這一點上,人們不存在任何異議。”

但是,發表這些機密文件的媒體待遇不同,因為憲法第一修正案保護媒體在發表這些保密信息後不會受到法律的制裁。這也就是為什麼《華盛頓郵報》不僅沒有受到懲罰,反而和英國《衛報》一起分享2014年美國普利策新聞類的重量級獎項“公眾服務獎”的原因。

斯科維指出,記者只有在知道消息來源是誰的情況下,才會因所發表的信息承擔法律責任。

戴維-斯科維﹕“假如你作為記者收到了一個高度機密的信息,但不知道是誰發送給你的,也沒有為獲取信息去做違法的事,你就不能因為發表這個信息而受到懲罰,因為憲法第一修正案保護新聞機構和記者本人不會在發表這些信息後而受到懲罰。記者只有在知道消息來源是誰的情況下才算觸犯了法律,並且不可避免地要受到大陪審團的調查或者就消息來源接受訊問。”
《紐約時報》前記者朱迪斯‧米勒2005年對面媒體
《紐約時報》前記者朱迪斯‧米勒2005年對面媒體


原《紐約時報》記者朱迪斯米勒的案子就可以說明上述問題。米勒2002年因報道全球恐怖主義活動與他人共享普利策新聞獎。2005年,她又因掌握與“特工門”泄密事件有關的信息被傳喚到聯邦大陪審團作證。但是,她為了保護政府的消息來源斷然拒絕了。

芝加哥大學法學院教授傑弗里-斯通指出,這個案子涉及的法律問題是,憲法第一修正案是否給予作為記者的米勒拒絕披露消息來源身份的權利。

傑弗里-斯通﹕“米勒一案之前,聯邦最高法院曾經在另外一個案子中以5比4的多數判決說,只要大陪審團提出的問題是合理的,而且與刑法實施有關,記者就不具備以憲法第一修正案為由拒絕到聯邦大陪審團作證的權利。雖然幾乎每個州都有法規承認記者在遇到這類情況時的特權,但是,聯邦政府沒有給記者提供這方面的保護。因此,米勒無權要求得到這個特權。”

斯通教授分析指出,這麼做的法律基礎是,雖然美國法律在新聞報道上給予記者強有力的保護,但是,它沒有給予他們任意觸犯法律的權利,例如假如記者為了搶新聞而開車超速,闖入民宅竊取文件或者進行搭線竊听,他必須和普通人一樣接受聯邦大陪審團的傳訊。

最後,法官以藐視法庭為由判處米勒有罪。為此,她蹲了85天的監獄,直到消息來源主動解除了與她之間的保密承諾之後,米勒才公開了此人的身份。雖然米勒並不是因為知道消息來源是誰,而是因為藐視法庭而被判有罪,但是,我們從這個案子仍然可以看出,記者如果知道消息來源是誰,哪怕與泄密事件有間接的關係,也會遇到法律上的麻煩。

米勒早在2005年從《紐約時報》退休,目前是“美國外交關係協會”(Council of Foreign Relations)的一名成員。她為了保護消息來源而不惜入獄,被有些人視為樹立了壞的榜樣,被另外一些人則看作是英雄。只要記者仍然把保護消息來源看作是一項重要的職業操守,美國憲法和聯邦法律不給記者拒絕就消息來源接受聯邦大陪審團傳訊的特權,如米勒一案所示,記者在新聞報道中面對道德和法律衝突的情況就會繼續存在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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