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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柱銘等7名香港民主派8-18流水式集會案 律政司申終極上訴許可被駁回


香港民主黨創黨主席李柱銘2月23日就8-18流水式集會案終極上訴,到終審法院出庭應訊。(美國之音/湯惠芸)
香港民主黨創黨主席李柱銘2月23日就8-18流水式集會案終極上訴,到終審法院出庭應訊。(美國之音/湯惠芸)

2019年香港反修例運動期間,民主黨創黨主席李柱銘、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等7名民主派人士,因維園8-18流水式集會案,2021年被判定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兩項罪名成立,判緩刑或即時入獄。7人去年就“組織未經批准集結”上訴得直,獲撤銷定罪,“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則維持原判,各被告和律政司均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終院星期五開庭聽取陳辭後,即時駁回律政司申請終極上訴許可,並批准各被告爭議表達自由是否受過度限制作終極上訴。

李柱銘等7名香港民主派8-18流水式集會案 律政司申終極上訴許可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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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律政司就2019年香港反修例運動期間8-18流水式集會案,申請終極上訴許可星期五(2月23日)由3名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以及林文瀚處理。

終院駁回律政司上訴許可申請

7名被告黎智英、李卓人、吳靄儀、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及李柱銘,2021年經審訊後被裁定“組織未經批准集結”,以及“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兩項罪名成立,被判監禁8至18個月以及緩刑。

高等法院上訴庭去年8月撤銷各被告“組織集結”定罪,就原審判囚的4名被告減刑為監禁5至12個月,並駁回律政司就“組織集結罪”的終審申請上訴,但是批准7名被告就“參與集結罪”申請終極上訴。

8-18流水式集會案終極上訴,大批記者在終審法院大樓外採訪,拍攝香港民主黨創黨主席李柱銘進入法院應訊的情況。(美國之音/湯惠芸)
8-18流水式集會案終極上訴,大批記者在終審法院大樓外採訪,拍攝香港民主黨創黨主席李柱銘進入法院應訊的情況。(美國之音/湯惠芸)

律政司直接向終審法院申請就各被告“組織集結罪”終極上訴,代表律政司的大律師林芷瑩陳辭表示,就“組織集結罪”上訴庭詮釋有關“組織”這個詞的定義過於狹窄,要求終審法院釐清“組織”的意思。她又提及即使當天的遊行是臨時發生,但是有被告自發帶頭、做手勢指示方向並且拉起大型橫額,維時一個半小時,她認為在《公安條例》的理解下,他們帶領的角色已經屬於組織者,去年上訴脫罪的理據令人困惑不清。

不過,常任法官林文瀚質疑,被告可能有份帶領起步,但不符合《公安條例》下“組織”的意思,其中列明組織者必須配合警方,包括事前申請及通知。3名終審法院法官聽取陳辭後,即時駁回律政司的終極上訴申請。

余若薇指流水式集會非“詭計” 保障群眾安全疏散

7名被告上訴被駁回的“參與集結罪”,早前就“《公安條例》在執行層面有否違反相稱性”,即是檢控過程中“延遲執法及定罪,有否違反集會自由等基本權利”,獲上訴庭批出上訴證明書,終審法院星期五亦批出終極上訴許可。

各被告方星期五就不獲批上訴證明書的多項議題,例如“集會”定義、《公安條例》帶來寒蟬效應等陳辭。

目前正在服刑的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未有出庭,代表他的資深大律師余若薇陳辭表示,不同意上訴庭指流水式集會是繞過警方發出遊行禁令的“詭計”,因為《公安條例》列明“參與集結”要有共同目的。不過本案集會或多於一個目的,可以是打算以“流水式集會”繞過警方的遊行禁令,亦可以是打算以安全方式疏散人群。

余若薇強調,當日的活動並不是遊行,主辦單位民陣安排流水式集會的目的,是避免蘭桂坊人踩人慘劇重演,有立法會議員帶領疏散群眾,保障參與集會的市民安全。

余若薇引述,時任民陣召集人陳皓桓曾經呼籲群眾離開,“如果市民不能在銅鑼灣、灣仔或金鐘離開,可前往中環”,各被告並沒有“組織集結”。余若薇表示,上訴庭早前已裁定黎智英不是組織者,可見他與民陣無關,即使主辦方有遊行路線,黎智英亦不清楚,他只是按指示安全疏散人群。

質疑非法集結最高可判5年監禁 或造成寒蟬效應

代表吳靄儀的資深大律師何沛謙陳詞表示,“集會”的定義不只是示威,而是“有共同目的而組織的集會”。何沛謙與代表李柱銘和何俊仁的資深大律師彭耀鴻,以及代表梁國雄的資深大律師潘熙,另外提出“參與集結”最高可被判監禁5年,會造成寒蟬效應,在系統層面上挑戰其合憲性。

前法律界立法會議員吳靄儀就8-18流水式集會案終極上訴應訊後,離開終審法院。(美國之音/湯惠芸)
前法律界立法會議員吳靄儀就8-18流水式集會案終極上訴應訊後,離開終審法院。(美國之音/湯惠芸)

何沛謙又表示,如果將“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以及“參與非法集結罪”相比,前者有較多限制,包括需要事先通知警方並且取得“不反對通知書”,但是最高刑罰比“非法集結罪”更高。翻查資料,“非法集結罪”最高刑罰為3年監禁,他認為刑罰與控罪不相稱。

法官李義回應表示,判刑視乎案情而定,不代表法庭會判處最高刑期,他又法庭有酌情權,例如本案部分被告獲判緩刑。

代表社民連前立法會議員梁國雄的資深大律師潘熙表示,8-18當日集會和平結束,但是梁國雄被判監禁12個月,他認為刑罰是過重以及錯誤,同樣造成寒蟬效應。

不過,常任法官李義回應表示,當日現場情緒高漲,有機會引發衝突。律政司代表林芷瑩亦回應表示,根據“周諾恆案”示威除了和平亦需要合法,她認為被告方理據沒有合理可爭辯之處。

代表李柱銘和何俊仁的資深大律師彭耀鴻表示,上訴庭的判詞提到“就純粹事實爭議而言,(原審)法官的結論是,流水式集會繞過警方遊行禁令是詭計,無論如何都不能被批評為錯誤”。彭燿鴻認為,市民對於司法制度的信心在於過程透明,而不只是結果,他質疑上訴庭只是用一段文字交代結論,沒有交代達致結論的原因,內容明顯不足。3名法官聽取各方陳辭後,擇日判決。

學者質疑律政司“窮追猛打” 政府無意尋求社會復和

8-18流水式集會案至今接近4年,香港理工大學應用社會科學系前助理教授鍾劍華接受美國之音訪問時形容,律政司針對民主運動發揮過影響力的一些人“窮追猛打”,完全看不到反修例運動爆發至今接近5年,當局有積極尋求社會復和,甚至運用一切司法方式將民主派僅餘的聲音都消滅。

鍾劍華說:“我不覺得政府打算同任何爭取民主的力量,以及曾經領導過民主運動、在民主運動有過影響力那班人要復和,它(港府)現在是要透過打到他們(民主派人士)全部‘殘哂’(瓦解),運用一切的法律手段以及司法手段,去令到這班曾經倡議民主的人,包括他們本身的公信力以至他們倡議過的東西,都全部被歸零,這個是政府現在的目標,所以它就著李柱銘他們這宗案件(8-18流水式集會案),其實這些(未經批准集結)在以前來講都是很小事而已,根本就不能入罪,即是(律政司)就著這宗案件繼續上訴去終審法院,完全是符合現在政府那種作風的。”

市民憂23條立法遊行集會表達自由再收窄

到終審法院旁聽的香港市民阿森接受美國之音訪問表示,律政司事隔接近4年仍然對8-18流水式集會案各被告窮追猛打,尋求終極上訴,反映當局希望收窄遊行集會以及表達自由,他認為日後可能不需要通過法院判決,警方已經可以在現場定義何謂非法集結。

阿森說:“它(律政司)就想以後簡單一點,想怎樣告你就怎樣告你,但是我相信終審法院就是不想它這樣,但是其實都不需要法庭了,因為現場它們警察覺得那個是非法集結、非法聚會就非法聚會,是怎樣就怎樣了,所以我相信這個都是律政司為了自己做事情而已,定義何謂非法聚會。”

《港區國安法》實施超過3年半以來,香港集會及言論表達自由受到嚴重限制,香港政府去年初撤銷所有防疫限聚令及社交距離措施之後,警方沒有再批准任何大型遊行集會,唯一涉及公共議題的將軍澳居民反填海遊行,去年3月底舉行,只有約80人參與,但是警方施加史無前例的嚴苛限制,包括限制人數不能超過100人;所有遊行人士必須佩戴號碼牌;遊行隊伍頭尾自行拉起封鎖線圍封,嚴禁中途插隊;以及不可佩戴口罩等蒙面物品。

阿森表示,他相信有關中國國家安全的《基本法》23條立法之後,市民發聲的空間只會再收窄,甚至民生議題都不可以發聲,估計這次關於遊行集會自由的終審案例,對日後香港社會沒有太大參考價值。

阿森說:“(參考價值)當然不大了,因為你可能站在街上,在某個場所講一些東西,都是可能違反國安或者是令到這個特區政府尷尬嘛,即是有些KOL(網紅)都講,即是說如果我家那區爆水管,你講一次、講兩次、講三次,不斷重複這樣可能都是將特區政府那個管治威信或者令到它受損,所以我相信都應該沒甚麼公眾集會的機會或者可能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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