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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憲法學者談腐敗定義﹕金錢政治與行賄


美國紐約弗德姆大學法學院研究美國憲法的副教授蒂奇奧特
美國紐約弗德姆大學法學院研究美國憲法的副教授蒂奇奧特
美國憲法學者談腐敗定義﹕金錢政治與行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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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敗人人恨,但是權錢一沾邊,就意味著“腐敗”嗎?在美國,富豪為政治人物競選捐款、大公司設“駐京辦”遊說政府,這已經成了民主政治的常態。然而,一位美國研究憲法的學者警告說,美國的立國之父深深的懂得一個受到金錢不當影響的政治體系可能帶來的危險,而美國最高法院把腐敗僅僅定義為“利益交換式的賄賂”,這對美國的民主體制構成威脅。

金錢與政治從來都是如影隨形。美國最高法院1976年的一項裁決認為,出錢影響選舉是受憲法保護的言論自由。近年來,最高法院連續數次的判例取消了企業、組織和個人對競選捐款的很多限制。美國的選舉成本愈來愈高昂。美國最近舉行的中期選舉就耗費了36億美元。

美國紐約弗德姆大學法學院研究美國憲法的副教授蒂奇奧特(Zephyr Teachout)認為,美國金錢政治腐蝕民主。她呼籲人們重新界定“腐敗”。

她說:“我認為,在美國,有兩個腐敗方面的危機,而二者是相連的。一個危機是我們政府裡面所發生的一切;另一個是定義上的危機-究竟甚麼是腐敗。”

蒂奇奧特在她剛剛出版的《美國的腐敗-從富蘭克林的鼻煙壺到公民聯盟》新書中表示,美國的立國之父從一開始就非常清楚一個受到金錢不當影響的政治體系可能帶來的危害。她舉例說,美國的開國元勳之一喬治梅森(George Mason)在1787年召開的制憲大會上就警告其他的代表說:“如果我們不防範腐敗的話,我們的政府很快就會終結。”

這位法律學者最近在華盛頓的新美國基金會表示,這次制憲大會雖然涉及到很多事情,但是最重要的是如何建立一個不受大筆金錢影響的國家。

她說,在這次制憲大會以及批准憲法的辯論中,腐敗(corruption)這個詞被提到了幾百次,但是只有幾次指的是人們現在認為的“利益交換式的賄賂”(quid pro quo bribes)。

蒂奇奧特認為,從20世紀70年代開始,美國最高法院開始將腐敗的定義收窄,並使它的含義發生很大的變化。這種情況在2010年的“公民聯盟訴聯邦選舉委員會案”(Citizens United v. FEC)的裁決中體現得最為明顯。這個影響深遠的裁決允許企業和工會投入不受限制的競選捐款。2014年4月,最高法院在“麥卡琴訴聯邦選舉委員會案” (McCutcheon v. FEC) 中以5比4的投票結果推翻了個人對多個選舉候選人、政黨和政治行動委員會捐款總額的上限。批評者認為,這兩項裁決是由保守派主導的最高法院在第一修正案言論自由條款的大旗下為富人直接干預競選打開制度上的大門。

最高法院認為,公司也具有法人資格,捐錢參政也是發表言論,因此,公司的政治捐款受到憲法保護。
在蒂奇奧特看來,美國最高法院的多數大法官在公民聯盟和麥卡琴這兩個案子中之所以推翻了以往限制企業對政治的參與以及個人競選捐款的上限的法律,是因為他們把腐敗狹隘的定義為“利益交換”,即非常明確的可以受到刑事追究的賄賂。換句話說,如果不是明確的、根据刑法的規定會受到懲罰的賄賂,那麼這種交易就不是腐敗。

蒂奇奧特認為,最高法院對腐敗的這種定義有很多的問題,包括把腐敗的問題看到太輕了,而且把腐敗重新歸類為正常的政治行為。

在這位學者看來,這種定義還會帶來更為嚴重的後果。

她說:“我認為,這種定義最重要的問題在於它有害於我們國家以及民主的健全。這本書的主旨是,從公民聯盟到麥卡琴案這一連串的裁決不僅是壞法,而且顯示了對歷史的糟糕理解。從麥迪遜一直到1976年,美國人一直認為,腐敗指的是更為廣泛的東西。廣而言之,當那些擔任公職的人利用公職要麼為自己謀取私利,要麼為自己的家人或是那些給自己捐款的人謀取私利。”

蒂奇奧特特別指出,當法國國王路易十五1785年送給離任的美國駐法大使富蘭克林一個鑲嵌有鑽石和國王肖像的鼻煙壺時,這個禮物讓當時的美國人非常不安,因為他們認為它可能通過微妙的心理方式來影響或是改變富蘭克林對法國人的態度。制憲大會的代表通過了禁止公職人員在沒有得到國會批准的情況下接受任何國王、王子或是外國所贈送的任何禮物、報酬、職務或是頭銜的規定。

有意思的是,為了反對她眼中的美國政治腐敗,當時名不見經傳的法學教授蒂奇奧特參加了今年紐約州長競選的民主黨初選,挑戰現任的民主黨州長庫默。她雖然落敗,但在競選經費懸殊的情況下意外的獲得了相當不錯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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