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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律師請願:要求能夠會見委託人


中國律師請願:要求能夠會見委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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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六四之前,鄭州市公安局以涉嫌“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 先後刑事拘留於世文、陳衛、石玉、姬來松、常伯陽等十多位異議和維權人士以及人權律師。六四之後,各地十多位維權律師前往鄭州,抗議警方近期拒絕6批次共20多名律師會見當事人的要求,是踐踏法律,剝奪律師的會見權。

公民建議書說,代理律師依法數次要求會見,都被鄭州看守所以須有辦案單位書面通知為由拒絕,而辦案單位稱這些普通的“罪案”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的情節”而拒絕會見,這不僅剝奪了律師的會見權,也剝奪了當事人訴訟的權利,同時有違程序正義。

聯署信說,鄭州市公安局剝奪律師正當會見權依據的是公安部製定的《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374條中的“危害國家安全罪以及危害國家安全的其他犯罪”,而《刑訴法》第37條第三款規定只有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罪”的案件,律師會見才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因此,公安部規定第374條是對《刑訴法》第37條第三款的擴大解釋,因此,根據《立法法》不得對上位法進行擴大解釋的法律,促請國務院作出相關改變,以維護司法程序的正義性。

公民建議書強調,如果公安部規定的第374條不改變,任何普通案件地方偵查機關都可以以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的情節”為由,隨意剝奪律師的會見權,間接剝奪了嫌疑人的訴訟權利,而這無疑會損害程序正義。

近期曾前往鄭州要求會見當事人的山東維權律師劉衛國星期一對美國之音表示,此公民建議書提出的問題非常嚴峻,意義重大。如果不改變公安部規定的第374條,任由鄭州公安機關濫用,以後中國律師會見當事人的權利將被人以剝奪,中國的律師制度則沒有存在的意義。

他說:“首先是公安機關就沒有權力擅自解釋法律。公安部出的這個規定,是一種越權,擴大了刑事訴訟法原來條文的規定。刑事訴訟法說只有涉及國家安全的,律師會見才需要批准。現在公安部的解釋擴大了法律的條文,而且鄭州警方又對它擴大解釋的條文進行了濫用。按照鄭州警方目前採取的方式的話,以後任何罪名,警察都可以已涉及到國家安全為理由,拒絕律師會見,那就可以直接把律師制度取消掉了。”

劉衛國律師透露,就在記者採訪前幾分鐘,他剛剛被電話告知,山東的趙永林和北京的陳建剛兩位律師在江蘇徐州看守所要求會見當事人,不但被拒絕,還被警察帶走問話。他呼籲外界關注這兩位律師的處境。

他說:“就在剛才你打電話之前,我們趙永林律師和陳建剛律師,在徐州要求會見,現在據說是被警方強行帶走了。也是要求會見,看守所不允許,說來了大批警察把兩位律師抓走了。”

此外,據維權網報導,鄭州市公安局6月14日出動大批警員,傳喚了多名維權人士及目前在押人員的家屬,其中包括藍無憂(本名段漢傑)、王亞聰、孟曉冬,以及目前被刑拘的常伯陽和姬來松兩位律師太太。

被傳喚的維權人士藍無憂回到家中後發布消息說,鄭州市公安局以於世文陳衛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案,進行“詢問”,談及同城餐敘、聲援南周等事情。

維權人士表示,鄭州警方六四前夕刑拘的十多人,到現在不僅一個人不放,也不讓律師會見,而且還在繼續搜羅“罪狀”,意圖加以構陷治罪,令人擔憂。

記者打電話給鄭州市公安局,接電話的一位女士在聽完記者陳述和提問後,表示無法回答,將電話轉給另一男士,該男士稱不了解記者所說的情況,而且也不能接受記者的電話提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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