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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新律所管理辦法被指針對維權人權律師


香港支聯會抗議迫害維權律師 (博訊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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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新律所管理辦法被指針對維權人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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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司法部近日發佈修訂的《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要求律所不得放任、縱容律師以串聯組團、聯署簽名、發表公開信、組織網上聚集、聲援等方式或以個案研討之名,制造輿論壓力,攻擊、詆毀司法機關和司法制度等行為,否則將受到不同程度的行政處罰。有人權律師表示,新辦法就是專門針對維權律師群體。

據報導,由司法部最新修訂、將於11月1日起實施的律所管理辦法,增加了律所的管理責任,要求律所不得放任、縱容本所律師實施多類攻擊、詆毀司法機關和司法制度的行為。

新辦法具體列舉的六類行為包括﹕一,採取煽動、教唆和組織當事人或者其他人員到司法機關或者其他國家機關靜坐、舉牌、打橫幅、喊口號、聲援、圍觀等擾亂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非法手段,聚眾滋事,制造影響,向有關部門施加壓力;

二,對本人或者其他律師正在辦理的案件進行歪曲、有誤導性的宣傳和評論,惡意炒作案件;以串聯組團、聯署簽名、發表公開信、組織網上聚集、聲援等方式或者借個案研討之名,制造輿論壓力,攻擊、詆毀司法機關和司法制度。

三,無正當理由,拒不按照法院通知出庭參與訴訟,或者違反法庭規則,擅自退庭;

四,聚眾哄鬧、衝擊法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否定國家認定的邪教組織的性質,或者有其他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

五,發表、散佈否定憲法確立的根本政治制度、基本原則和危害國家安全的言論,利用網絡、媒體挑動對黨和政府的不滿,發起、參與危害國家安全的組織或者支持、參與、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

六,以歪曲事實真相、明顯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等方式,發表惡意誹謗他人的言論,或者發表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言論。

新辦法給予司法行政機關依照律師法第50條對律所予以行政處罰的權利,包括視情節給予警告、停業整頓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的處罰,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而所謂“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部門吊銷律所執業證書。

有報導表示,一些律所負責人和法學家認為,新辦法對律師事務所的監管要求過於苛刻,不符合律師行業市場化發展規律。儘管新辦法列舉的某類行為在實踐中有規範的合理性,但其中“對本人或者其他律師正在辦理的案件進行歪曲、有誤導性的宣傳和評論,惡意炒作案件”等規定,缺乏法律依據,實踐中難以界定歪曲、誤導或惡意炒作等,而遇到一些公共事件,甚至一些有爭議的案件,律師還能不能開口評論,言論自由的憲法原則還是否適用。

還有報導表示,許多人認為,增加某些條款的主要目的就是打壓近年興起並不斷壯大的維權律師群體,成為官方選擇性打壓維權律師的依據。北京市道衡律師事務所的維權律師,也是中國人權律師團成員的余文生,星期天下午對美國之音表示,司法部公佈的律所管理新辦法,主要就是針對近年興起的誓言捍衛辯護權的維權律師、人權律師。

他說:“實際上這幾條是專門為我們這些維權律師、人權律師設置的,實際上他們有造法嫌疑,應該歸於惡法之列。雖然它不是一部法律,實際上也違反了法律。我們會對他嗤之以鼻,不會按它的要求去做,實際上它是惡法。”

據報導,大批維權律師認為,近年來,在刑事訴訟領域,不斷出現大量剝奪公民辯護,非法干預、阻撓律師辯護的違法違規情況,許多地方當局拒絕安排辯護律師與當事人會見、通信,甚至閱卷,或迫使當事人及其親屬解聘委托律師,或非法指定律師出任辯護人。更嚴重的是,有些部門還對辦案辯護律師採用跟蹤、威脅、強制傳喚,直至拘留等非法手段,阻撓、破壞辯護律師履行職責。

有鑒於此,中國維權律師群體被迫出現一些為捍衛辯護權 “死磕”的律師,這讓當局感到惱火。2015年7月9日,當局針對主要代理維權案件的北京鋒銳律師事務所展開外界所稱的“709大抓捕”,先後拘捕、拘留、強制約談和傳喚、限制出境多達近320人,其中取保候審19人,一審判處4人,包括鋒銳律所主任律師周世鋒,目前仍有17人羈押候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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