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保安局2月中推動《逃犯條例》修訂,爭議愈演愈烈。立法會法律顧問近日就修訂草案致函保安局,要求當局澄清25項疑問,質疑修訂或違反《基本法》。有法律學者最近在論壇上就修訂提出3項人權保障,包括沒有簽署《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國家不移交。商界的前立法會議員田北俊在論壇上表示,上星期日有13萬人遊行反對《逃犯條例》修訂,單一議題有這麼多人上街,他從政多年都未見過,他又質疑港府提出的修訂理據欠說服力。
香港保安局今年2月宣佈,因應去年初在台北市發生的香港女子潘曉穎懷疑被港人男友陳同佳殺害案,推動《逃犯條例》修訂,容許香港政府以”單次個案”方式,將身處香港的疑犯引渡到未與香港簽訂逃犯協議的地區,包括台灣、澳門及中國受審。
陳文敏指引渡條例排除中國非漏洞
事件引起香港各界以致國際社會關注及強烈反彈,擔心分隔中港兩地法制的“防火牆”被打破,疑犯有機會被引渡到法制不健全的中國受審。民間人權陣線一個月內發起兩次反修訂大遊行,參與人數由3月底的12,000人,大幅增加到4月28日的13萬人,要求當局撤回修訂。
由香港前政務司司長陳方安生等民主派人士牽頭成立的“公民實踐培育基金”,星期日(5月5日)在大館舉辦論壇,題為《逃犯條例修訂:危機四伏》,邀請學者、商界及傳媒代表,以及立法會議員出席,探討各界對修訂的疑慮以及對修訂的建議及展望。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教授陳文敏在論壇上發言表示,國際間引渡疑犯安排其中最重要的一環,是保障被移交的人士可以得到公平審訊的保障。陳文敏表示,在現行香港的法律之下,是“寧縱毋枉”,這樣的代價是保障大部份人的人身自由及公平審訊的權利。
陳文敏表示,香港現行移交逃犯的條例,暫時不適用中國其他地方,他強調是主權移交前的刻意安排,並非當局聲稱的“漏洞”。
陳文敏說:“這是一個刻意的決定來的,在97年(主權移交)之前,一方面尤其經過六四(事件)之後,很多人都很擔心,或者我們對中國的司法制度,尤其是刑法的制度,仍然是很多的憂慮在當中,而這個憂慮不單只是香港,因為當時香港同很多國家仍然是有簽署一些移交逃犯的協議,而這些(協議)是透過港英政府時期簽訂的,而其中一個要求,通常這些協議是如果移送了(疑犯)到你的地方的時候,你就不會移送去第三個地方的。”
港府說法與歷史文獻不符
陳文敏表示,香港主權移交之後,港府重新談判這些移交協議的時候,這些協議國會問,主權移交前它們會相信港府不會將被移交的人士移送去其他國家,但是主權移交後,將被引渡的人士送到中國就不算第二個國家,它們會質疑被移交到香港的人士失去保障,當時港府與簽訂引渡協議的國家保證,一國兩制之下,香港與中國沒有引渡疑犯的協議。
對於香港政府表示,主權移交前的引渡安排,只是本地化的安排,並非刻意排除中國在逃犯引渡的安排範圍,陳文敏反駁表示,港府的說法與歷史文獻不符。
陳文敏說:“因為其實在96年及97年的時候,立法會審議當時的逃犯條例協議的時候,當時的法案委員會主席是明確地問,為何那句‘不適用於中國其他地區’,這句是否需要保留,立法會當時是考慮過覺得是要保留的,因為這個是香港人擔心的地方,而當時的政府亦向立法會承諾,我們都知道同中國的問題在當中,當時的政府的處理方法,是97之後我們是會同廣州或者中國其他地方另訂一個協議,變成不是去作一個例外的安排,在無協議之下另外去談一個協議,更承諾有任何協議,要談出來的話,是會到立法會取得足夠的諮詢。”
建議港府增設三項人權保障
陳文敏不點名回應身兼行政會議成員的資深大律師湯家驊最近表示,反對修訂的人是不相信香港法院把關,亦是不信任香港的法治。陳文敏表示,香港法院能否把關視乎它的權力,但公平審訊在現行修例建議下並不是法院考慮因素之一。
陳文敏建議,如果香港政府堅持修訂《逃犯條例》,應該加設3項人權保障的移交條件,包括沒有簽署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國家不移交,不過,陳文敏質疑,有時簽了公約都不一定明確有保障,例如中國簽約後並沒有執行。
陳文敏表示,第二方面應該列明被移交人士如果不能在引渡國獲得刑事訴訟程序中的最低限度保障,亦不應移交,他強調有關條文是聯合國引渡條約範文,既然港府聲稱要跟國際範本,就要寫入修訂草案。陳文敏又表示,最後是與香港人權法案條例有衝突的情況亦不移交,尤其保安局局長李家超提及,修例並不是針對中國,就應該針對全世界提出保障。
田北俊指商界對修訂設追溯期有疑慮
前商界立法會議員、自由黨榮譽主席田北俊出席論壇表示,上世紀80年代他擔任基本法諮詢委員會的成員,當時的商界不認為香港的《逃犯條例》不包括中國是漏洞,而是經過深思熟慮之後,一國兩制之下刻意安排的保障。
田北俊說:“現在的建制派說是漏洞,你即是說當時我們看漏了,亦即是說當時的領導、當時北京的領導,都同我們香港的商界一樣“蒙查”(意指不清楚),他們都看漏了呢﹖他們(建制派)都不敢批評以前的領導,即刻這個是否漏洞就不敢說了。”
對於保安局與商界會面後,剔除9項有關商業的罪行破產、公司、證券、知識產權、環境污染、貨物進出口、電腦、關稅、虛假商品說明等不作引渡,田北俊表示,仍未能釋除商界的疑慮,尤其修訂設有追溯期。
田北俊表示,上世紀80年代初期,中國剛實行改革開放時期,到中國投資設廠的港商,都經歷過當時中國的“幫忙文化”,有些非自願的貪賄勒索的情況,他又認為中國的行賄罪條文不清晰,很多港商容易誤墮法網,他建議當局再剔除貪賄、偽造文件,以及“教唆干犯可移交刑事行為”三項罪行。
田北俊:單一議題13萬人上街從政未見
田北俊表示,2003年7-1遊行有50萬人上街反對有關中國國家安全的《基本法》23條立法,最終導致他和另外合共8名自由黨立法會議員“倒戈”,“站在香港人那邊”,不支持當時的特首董建華政府推動立法,令當局擱置23條立法。
田北俊又表示,2003年的形勢與目前反修例有所不同,自由黨在立法會的影響力亦大不如前,當時60席的立法會,自由黨佔8席,只要他們不支持,政府就不能夠通過23條立法,但目前自由黨在70席的立法會當中,只是佔4席,沒有決定性的影響力。
不過,田北俊表示,當時2003年50萬人上街,除了反對23條立法,還有沙士(非典)疫情、經濟不景、失業率高達9%等問題,他認為上星期日4-28有13萬人遊行反對《逃犯條例》修訂,單一議題有這麼多人上街,他從政20多年都未見過,他認為多些人上街或者可以扭轉局面。
田北俊說:“所以我覺得如果香港無論商界也好、市民也好,多些人出來表達意見,我覺得這件事情(修例)還未拍板的,是過甚麼版本、是否一定要過,我覺得不要用壓力,(北京)中央是最不喜歡聽這個字的,你找多些人出來表達下意見,都未必是壞的,當然如果這個說法不好聽就變成煽動,你是不是煽動多些人出來呢﹖如果是你又是不聽的了,你如何包裝一些字眼令到可以成事,是要靠香港人的智慧。”
立法會法律顧問要求當局澄清25事項
立法會高級助理法律顧問曹志遠4月30日去信保安局,要求當局澄清合共25項有關《逃犯條例》修訂草案的事項。法律顧問表示,主權移交前,香港政府將相關法例本地化時,曾指出將中國包括在內,是對條例作出顯著改變(substantial changes),而香港政府與中國及廣東會分別商討,以另外的法例處理移交逃犯。因此法律顧問表示,現行法例顯示的政策原意,就是將中國剔除,如果當局現將移交逃犯到中國,是否政策有所改變?
法律顧問在信中表示,1998年保安局在立法會保案事務委員會上呈交的文件表明,與中國訂立引渡安排有5項指導原則,而其中一個原則,是任何引渡安排都應考慮到“一國兩制”原則以及中港兩地法律和司法制度的差異。他要求保安局澄清,這5項指導原則是否適用於現時根據條例草案提出的逃犯特別移交安排。
法律顧問又表示修例之後,移交逃犯安排無須經立法會審議,希望當局澄清如何體現《基本法》第64條,特區政府必須對立法會負責的規定,法律顧問又提到修例建議單次移交,由特首簽發證明書啟動,這個程序能否被司法覆核挑戰?特首到時會考慮甚麼因素?而政府建議在可移交罪行中剔走九項,理據又是甚麼?
保安局上星期五(5月3日)出稿回應立法會法律顧問表示,主權移交前《逃犯條例》的條文訂明不包括中國在內,而主權移交後,條例本地化過程中,只是“沒有處理”有關問題,而非“意在立法時才把中國剔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