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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水扁二次金改案改判﹐從無罪到重刑


台灣前總統陳水扁 (資料照片)
台灣前總統陳水扁 (資料照片)

台灣高等法院10月13日對台灣前總統陳水扁二次金改案的二審宣判﹐ 推翻了一審的無罪判決,而以貪污罪、洗錢罪判刑18年。

陳水扁被控利用金融公司併購的事情向企業索賄﹐陳水扁一家也被控洗錢。台灣高等法院為此宣佈﹐對他判刑18年﹐罰款1.8億元、剝奪公權9年,犯罪所得5億元應予追繳沒收。

高等法院發言人陳晴教談到陳水扁的罪行時說﹕“以權力來生金錢,將總統職務上的行為作為牟利的工具,換取財團金錢的支付,納入私囊,敗壞官箴,背棄民意,莫此為甚......”

在這個案件一審時﹐審判長認定﹐金融公司併購的事不歸總統管,所以判決無罪。而在二審中﹐法庭認為,總統對金融控股行業有影響力,所收取的賄賂與他們職務上的行為有關係,因此改判有罪。

陳水扁的妻子吳淑珍﹑兒子陳致中和兒媳也被判刑和罰款。

法庭外﹐20多名陳水扁家的支持者高喊“司法已死”。陳水扁通過律師表示,二審判決充滿成見、偏見和有罪推定,是配合大選的政治判決。吳淑珍的律師表示將上訴﹐他認為﹐檢方認定的貪污所得﹐其實是政治捐款﹐所以“判決太離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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