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大正在審議的刑事訴訟法修訂草案包括對重大犯罪嫌疑人可在指定地點進行監視居住﹐而且不用通知家屬等敏感內容。維權律師認為﹐這涉及到公民的基本人權﹐全國人大應該公開修訂案草案的全文﹐並聽取全社會的意見。
這條修正案草案只有中國法治網在8月24號做了報道。草案建議﹐對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重大賄賂犯罪﹐在住處執行監視居住可能有礙偵察的﹐經上級檢察院或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在住處以外的指定居所執行﹐而且不用通知家屬。
“合法秘押﹐閉門審議*
香港“對話基金會”成員﹑獨立人權觀察人士羅森茨魏希(Joshua Rozenzweig)26號對美聯社說﹐修正案如果成為立法﹐警方就能以在家軟禁有礙司法調查為由﹐要求上級批准將嫌疑人轉移到秘密地點羈押﹐而且無需通知當事人家屬。劉曉波等異議人士被正式逮捕前遭當局秘密羈押六個月的行為就將合法化。
北京維權律師劉曉原對美聯社說﹐這涉及到公民的基本人權﹐直接關係到異議人士近期頻繁失蹤的現象能否得到糾正。他對美國之音說﹐如此重要的草案僅僅徵求專家﹑學者的意見是不夠的。全國人大常委會應該將修訂草案的全文公之於眾﹐廣泛徵求全社會的意見﹐不能閉門審議。
他說﹕“以前都是公安機關辦案程序中有這個規定﹐有些法律沒有規定但實際在這樣做。那麼現在通過法律來明確這樣一種監視居住而不通知家屬的方式的話﹐我認為這有違國際條約。國際條約是有不能強迫人失蹤的規定﹐當然中國還沒有加入。”
人權觀察組織亞洲資深研究員貝凱林(Nicholas Bequelin)也認為﹐中國人大正在審議的修訂案會讓警方的權力無限擴張﹐令人擔憂﹐並可能觸犯國際法。
*無法通知*
法治網公佈的草案還建議﹐即使沒有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和重大賄賂犯罪﹐沒有固定住所的普通犯罪嫌疑人也可以在指定地點進行監視居住﹐而且若無法通知﹐也可以不用通知家屬。但草案並沒有明確甚麼情況屬於“無法通知”。只有上述條件都不具備時﹐才應該把監視居住的原因和執行的處所﹐在執行監視居住後的24小時內通知監視居住人的家屬。
劉曉原認為﹐草案規定模糊﹐凸顯全國人大有必要將草案公之於眾﹐明確具體條文的內容。他強調﹐公安機關現在往往以妨礙案件偵辦為理由不願將監視居住通知當事人的家屬﹐可是除非家屬直接涉案﹐否則妨礙辦案的理由不能成立。遺憾的是﹐現有刑事訴訟法就有相關的規定﹐修訂草案應該將這條規定廢除才對。
他說﹕“一個公民﹐不管他涉嫌怎樣的犯罪﹐一般普通的刑事犯罪也好﹐還是涉及危害國家安全和恐怖案件也好﹐你把他帶走以後採取了法律上的強制措施﹐就應該及時通知家屬。現在刑事訴訟法有個規定﹐犯罪嫌疑人被拘留或逮捕後﹐他認為如果妨礙調查﹐也可以不通知家屬。這樣的規定應該加以修改並廢除。”
法治網說﹐全國人大正在審議的修正草案還建議﹐對案情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嫌疑人﹐刑事拘傳持續的最長時間應該從最長不得超過12小時延長到24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