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胚胎幹細胞研究 美聯邦經費資助獲允許


圖為研究人員正在從事胚胎幹細胞研究工作
圖為研究人員正在從事胚胎幹細胞研究工作

美國首都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聯邦地區法院法官日前做出判決,允許國家衛生總署繼續使用聯邦經費資助人類胚胎幹細胞研究。在美國,有關胚胎幹細胞研究的爭議十分激烈,支持和反對者訴諸法庭的事司空見慣。

*研究人員起訴國家衛生總署*

2009年8月,兩名研究人員起訴了美國國家衛生總署,指稱該機構因為執行奧巴馬總統頒佈的允許聯邦資助人類胚胎幹細胞研究的行政命令而違反了國會1996年通過的“迪基維克法案”,該法案禁止使用聯邦經費資助胚胎幹細胞研究。奧巴馬總統2009年3月頒佈一道行政命令,推翻了前任喬治‧W‧布什根據“迪基維克法案”實施的禁止聯邦資助胚胎幹細胞研究的禁令。

布什總統認為,任何生命,包括早期階段的胚胎,都不應該被摧毀,即使是為了拯救他人生命的醫學研究,也不能這麼做。他指出,美國的建國原則是人人與生俱來平等,而且被造物主賦予生命的權利。但是,奧巴馬總統認為,前任的舉措在科學和道德價值觀之間做出了錯誤的選擇。

需要指出的是,儘管兩名研究人員提出的訴訟並不涉及胚胎幹細胞研究的合法性本身,而只涉及是否應該使用納稅人的錢去資助胚胎幹細胞研究,但是,由於胚胎幹細胞研究牽涉到包括道德、倫理、宗教、社會在內的各方面問題,因此,這個案子從一提出就引起美國各界的普遍關注。

*法庭作出有利於政府的判決*

2010年8月,哥倫比亞特區聯邦地區法院法官羅伊斯‧蘭伯斯頒佈初步禁令,禁止使用聯邦經費資助胚胎幹細胞研究。他指出,這個研究違背了禁止聯邦資助摧毀胚胎研究的“迪基維克法案”。但是,2011年4月,聯邦巡迴上訴法院推翻了這個禁令,允許繼續使用聯邦經費資助人類胚胎幹細胞研究,同時把案子發回聯邦地區法院重審。

2011年7月27號,蘭伯斯法官在上級法院判決的基礎上改變了他原來的立場,做出不利於原告、即兩名研究人員的判決。他在判決中指出,根據聯邦巡迴上訴法院的推理和結論,法庭只能斷定,被告方,即國家衛生總署,把“迪基維克法案”解釋為允許資助人類胚胎幹細胞研究是合理的,因為這種研究不是摧毀人類胚胎或胚胎的研究 。

*支持胚胎幹細胞研究人士的觀點*

美國醫學研究協進會主席麗莎‧休斯認為,這一判決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因為胚胎幹細胞研究治癒疾病的潛力和範圍是巨大的。

休斯說:“胚胎幹細胞有助於治癒很多疾病,例如癌症、帕金森症、老年痴呆症、少年糖尿病和癱瘓等。我們看到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批準的人體試驗,有幾個正在進行之中。胚胎幹細胞測試理療被用在治療癱瘓、失明和視網膜中部退化等疾病上。”

斯坦福大學法學院教授漢克‧格里利指出,這個判決只涉及聯邦經費,不涉及州經費和私人經費。據他介紹,美國50個州,除了南達科它州把從事人類胚胎幹細胞研究定為違法之外,其它州、私人以及大學都可以自由從事這方面的研究。

格里利說:“我所在的加州政府計劃在10年內投資30億美元從事胚胎幹細胞研究。這筆資金不受‘迪基維克法案’的影響。該法案只對國家衛生總署有影響。該機構在這個領域中非常重要,如果研究人員感覺得不到其資助,就會因沮喪而改變研究領域。”

格里利教授進一步指出,雖然這個判決是由哥倫比亞特區的聯邦地區法院做出的,但是,由於國家衛生總署給全美各地的胚胎幹細胞研究提供聯邦經費,而且目前還沒有其它法庭做出類似的判決,因此,這個判決在全美都具有影響力。

*反對胚胎幹細胞研究人士的立場*

代表兩位研究人員提起訴訟的“聯合辯護基金”的資深法律顧問史蒂夫‧埃登指出,民意調查一再顯示,大多數美國人不僅把自己看作是生命權的支持者,而且反對使用納稅人的錢去資助墮胎和胚胎幹細胞研究。因此,國會通過的“迪基維克法案”體現了人民的這一意願。

埃登律師說,他們正在考慮上訴和採取進一步法律行動:“雖然目前法庭的判決允許繼續使用聯邦經費資助胚胎幹細胞研究。但是,我們可以繼續提請上級法院審議這個問題。我們希望法庭最終會同意我們的觀點, 那就是,‘迪基維克法案’非常明確,任何摧毀人生命或使人生命受到傷害或危險的研究都是違反聯邦法律的,是必須被禁止的。”

“美國人維護生命聯合會”的資深律師威廉姆‧桑德斯指出,人的生命是從科學家所說的合子期、也就是單細胞階段開始的,因此胚胎就是生命。

桑德斯說:“納稅人交納的聯邦稅是否應該被用來從事摧毀人類胚胎的研究,這是一個道德問題。這個判決之後,國會很有可能通過新的限制措施,明確說明不准從事摧毀人類胚胎的幹細胞研究。目前有很多種幹細胞研究,胚胎幹細胞只是其中一種。”

桑德斯以成體幹細胞研究為例指出,這個研究幫助和治癒了數以千計的病人。另外,哈佛大學的研究人員前不久發明瞭一種有效的方法,不用摧毀人類胚胎,就能製造出人類胚胎幹細胞的替代細胞。一些人士希望,這些新的發現可以幫助避開圍繞胚胎幹細胞研究所產生的道德和倫理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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