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國際宗教自由委員會(USCIRF)星期三(5月12日)舉行聽證會,說明了美國政府如何進行種族滅絕的認定,並為認定後的政策抉擇及如何應對暴行提供建議。
美國政府已多次正式使用種族滅絕一詞。美國此前已認定波斯尼亞塞族對波斯尼亞穆斯林、盧旺達胡圖族對圖西族、伊拉克政府對本國庫爾德人、蘇丹政府在達爾富爾對阿拉伯族以及“伊斯蘭國”對雅茲迪人、基督徒和什葉派群體實施種族滅絕。就在今年,美國將20世紀初奧斯曼帝國軍隊有計劃地殺死並驅逐超過百萬亞美尼亞人認定為種族滅絕,並將中國侵犯維吾爾人人權定性為種族滅絕。
“中國政府正在實施種族滅絕和反人類罪,將以穆斯林為主的維吾爾人關押在集中營,”美國國際宗教自由委員會主席巴爾加瓦(Anurima Bhargava)說。她還表示,中國政府在“採取措施減少維吾爾族人口,並大力將兒童與父母分開。”
巴爾加瓦強調:“美國政府必須認識到需要採取行動防止和製止這些暴行,以拯救生命,保護社區、家庭和兒童的尊嚴,重建社會,以及尊重宗教團體的信仰、歷史和未來。”
聯合國1948年12月通過了《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公約於1951年1月生效,目前包括美國和中國在內的152個國家都是公約的締約國。公約規定,“締約國確認滅絕種族行為,不論發生於平時或戰時,均係國際法上的一種罪行,承允防止並懲治之”。
美國對種族滅絕的官方認定或可增加對這些罪行的國際關注,加強對犯罪者施加多邊壓力的理由,並加強追責努力。
如何認定種族滅絕?
曾在奧巴馬時期擔任國務院全球刑事司法辦公室主任的巴奇沃德(Todd Buchwald)在聽證會上表示,沒有政策或者正式程序規定美國政府如何認定某一暴行是否為種族滅絕,但卻有“事實上的過程”。
巴奇沃德說,一般來說,這些決定都是由非常高級的官員做出的,通常是國務卿基於國務院政策部門的信息做出的。這些部門包括相關區域的辦事處和全球刑事司法辦公室等。
據悉,認定種族滅絕的一個重要標準是法律標準。美國國務院的律師參照《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評估事實與證據是否足以證明一個暴行構成公約中所定義的種族滅絕。
根據《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滅絕種族指的是“蓄意全部或局部消滅某一民族、人種、種族或宗教團體”。公約界定了有關滅絕種族的5種行為:殺害該團體的成員;給該團體的成員造成嚴重的身體或精神傷害;故意使該團體處於某種生活狀況下,以毀滅其全部或局部的生命;強制施行辦法,意圖防止該團體內的生育;以及強迫轉移該團體的兒童至另一團體。
巴奇沃德說,對於“蓄意全部或局部消滅一個民族、種族或宗教團體”,主流觀點認為,這意味著有意在生物或物理意義上破壞相關群體,與所謂的“文化滅絕不同”。在實踐過程中,證明這種意圖相當困難。
曾在小布什時期擔任國務院法律顧問的約翰·布林杰三世(John B. Bellinger III)此前也曾表示:“證明確實存在全部或局部消滅一個群體的意圖,通常是種族滅絕認定的難點。”他還說,由於很難證明存在這種意圖,國務院律師在使用種族滅絕這個詞時一直非常審慎。
美國前國務卿蓬佩奧在今年1月宣布中國在新疆針對維吾爾等穆斯林少數群體的行為是種族滅絕。現任國務卿布林肯也認同這樣的定性。布林肯領導的國務院在3月底發布的年度各國人權報告中明稱,新疆發生種族滅絕。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的拘禁營中據信關押了數百萬維吾爾和其他穆斯林少數族裔。他們據稱在營中遭受了酷刑、強迫絕育、強迫墮胎、強姦和性虐待,以及政治灌輸等侵犯人權行為。
中國一直否認虐待維吾爾人,也否認存在拘押營。中國國務委員兼外交部長王毅曾反駁有關新疆“種族滅絕”的說法。他表示,所謂新疆存在“種族滅絕”的說法“荒謬絕倫,完全是別有用心的造謠,徹頭徹尾的謊言”。
外交部發言人華春瑩星期一說:“我們希望在涉疆問題上,能夠多一些事實真相,少一些謠言謊言;多一些客觀公正,少一些造謠污衊;多一些交流合作,少一些政治操弄。”
認定同時也應防患未然
美國國際宗教自由委員會副主席伯金斯(Tony Perkins)在聽證會上說,認定種族滅絕只是一個步驟,人們必須做更多工作來製止和防止正在進行的“針對宗教團體的大規模暴行,無論這些暴行被稱為什麼”。
他說:“我們不能只關注'種族滅絕'的標籤,因為各國政府對這個術語審議的時間越長,犯罪者就越有膽量繼續他們的種族滅絕進程。除了這些考慮之外,政府還必須警惕地尋找早期預警信號,並在任何可能發生大規模暴行的地方挺身而出,防止其發生。”
斯坦福法學院客座教授範沙克(Beth Van Schaack)在星期三的聽證會上表示,如果美國做出了種族滅絕認定,政府可以採取一系列的方式應對,既可以單獨行動,也可以與盟友合作。
範沙克說:“我們應該考慮人道主義努力,問責努力,貿易措施以及利用外交論壇來推進這些問題”。
她還提到在新疆問題上,美國已經開始採取非常強硬的應對措施,但美國還可以在貿易方面做更多事情。
巴奇沃德曾與另一位前政府官員共同撰寫過一份有關美國政府種族滅絕認定過程的研究報告。報告認為,採取行動防止或製止種族滅絕和其他大規模暴行比認定罪行更為重要。這種行動應基於對暴行發生風險的評估,決策者應更加強調在暴行發生之前對這種風險作出反應。
報告稱,美國和國際社會的強烈反應不應僅僅局限於種族滅絕法律定義範圍內的大規模暴行,而應適用於其他大規模暴行。美國政府應該強調其防止大規模暴行的道德承諾,包括那些不屬於《種族滅絕公約》的行為。
報告還說,美國政府和其他倡導者應該採取具體措施教育公眾,讓他們知道其他大規模暴行罪行不應該被認為比種族滅絕更輕微或更不值得國際社會做出回應。
(美國之音莫雨對本報導亦有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