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一名抗議者承認在反政府抗議示威中“出於好玩”而做出了“侮辱國旗”的行為。香港沙田法院10月29日對這個受到各方高度關注的案子做出判決,判被告做200個小時的社區服務。
被告叫羅敏聰,今年21歲,是空調技工。今年9月22日,他參加了沙田新城市廣場舉行的示威遊行。羅敏聰和他人一起撤下五星紅旗,把它塗黑,用腳踩踏,然後把旗子扔進垃圾車後推到城門河裡。
羅敏聰承認自己犯了“侮辱國旗罪”。
法官李志豪說,案子性質嚴重,但由於沒有量刑指導,考慮被告是初犯,而且坦白認罪,也有家人支持,感化官報告說其態度良好,沒有涉及更嚴重的焚燒國旗等行為,因此予以從輕發落。
根據法律,侮辱國旗罪最高被判處三年徒刑,外加五萬港幣的罰金。
事發當天,中國官方媒體新華社就發表了一篇《國旗不可侮辱,護旗更應鮮明》為題的評論,要求對侮辱國旗者“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香港特別行政區《國旗及國徽條例》第七條規定:“任何人公開及故意以焚燒、損毀、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國旗或國徽,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5級罰款及監禁3年。”
自從今年6月香港爆發大規模抗議示威以來,已經有9人因參與侮辱國旗行動被捕。
北京日報客戶端報導說,看到這一消息,不少網友表示:“判得太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