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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美國關稅抗擊中國網絡審查?國會科技抗中法案條款引爭議


美國國會大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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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美國關稅抗擊中國網絡審查?國會科技抗中法案條款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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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在通過加大科技投入、提高美國競爭力的《美國競爭法》(America COMPETES Act)進入關鍵的參眾兩院協商之際,法案中一項將中國網絡審查視為貿易壁壘的條款成為美國國會領袖的討論熱點。分析人士認為,中國的審查制度造成了對外國科技企業極不公平的市場環境,但美國通過貿易限制很難遏制中國的審查做法。

審查被視為不正當競爭 可對其進行關稅懲罰

如果按照目前美國國會參議院版本的法案文本,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USTR)的權力將被大大提升,可以將中國等國的審查制度視為不正當競爭的要素,對其進行包括施加額外關稅在內的貿易懲罰。

法案相關文字要求美國貿易代表查明並指出美國外國貿易夥伴“從事破壞數字貿易活動的行為、政策或做法,包括在其自身市場或域外進行強制審查”。

《華盛頓郵報》報導說,這一過程可能導緻美國對他國加徵更多關稅。

華盛頓智庫戰略與國際研究中心(CSIS)國際商務研究主任威廉·芮恩施(William Reinsch)通過電子郵件對美國之音說:“‘擾亂數字貿易活動的行為、政策或做法’按道理說適用於現有的301條款範圍。”

根據美國《1974年貿易法》的301條款,美國貿易代表被賦予廣泛的權力、對外國不公平貿易行為作出回應。該條款授權美國貿易代表對他國違反美國貿易協定權利或者不正當限制美國貿易的任何行動、政策和做法進行調查,並決定是否採取相關貿易措施。

美國政府從2016年開始,正式將中國的互聯網審查做法列為一種破壞美國公司利益的貿易壁壘。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在2016年發布的一份報告中說,中國網絡防火長城“給外國供應商帶來巨大負擔,遭受損失的不僅是網站本身,也包括往往需要使用這些網站開展業務的用戶。”

美國現任貿易代表戴琪2021年2月在提名質詢過程中表示,支持通過貿易政策抗擊外國審查制度。她說,將與國會議員合作,“發展將審查視為貿易壁壘的貿易政策”。

分析人士說,在社交媒體平台和“物聯網”智能技術將電子商務推向更高維度的時代,中國的審查制度對外國科技公司更為不利。

“通過審查美國平台上的內容和美國平臺本身,(數字審查)阻止了美中之間自由開放的數字貿易。” 弗吉尼亞大學媒體研究副教授孔安怡(Aynne Kokas)對美國之音說。

她以微信為例:“當微信在美國被審查時,這也是一個貿易壁壘,因為它阻止了這一平台上完整的信息從美國傳輸到中國。”

“因為微信在中國進行審查,微信可以在中國運營,這意味著它幾乎壟斷了與中國的通信。因此,這對試圖與中國溝通的美國競爭對手不利,並阻止其他類型的平台被用於美國和中國團隊之間的溝通。或者對美國公司來說,如果它們想在中國進行網上推廣,就必須使用微信。”

據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統計,截至去年8月,全球前1000家互聯網和社交媒體網站中約有170家在中國被屏蔽。

以關稅抗審查 中國如何回應?

《美國競爭法》貿易條款的主要發起人是參議院財政委員會主席、代表俄勒岡州的民主黨人羅恩·懷登(Ron Wyden)以及該委員會的資深共和黨成員、代表愛達荷州的共和黨籍參議員邁克·克拉珀(Mike Crapo)。這兩名議員長期支持以貿易政策還擊中國網絡審查。彭博社6月8日援引懷登參議員的話說,法案中的文字是對中國、俄羅斯等國獨裁勢力“數字審查浪潮”的回應。

懷登對彭博社說:“我與克拉珀參議員達成的修正案,以呼籲USTR確定從事強制性數字審查的國家的方式,開始這一反擊的過程。”

他說:“我計劃繼續努力打造有針對性的有效工具,以打擊中國和其他尋求控製網上言論的國家的在線審查、數據控制和濫用以及其他對數字權利的侵犯。”

美國USTR可能因為《美國競爭法》調整美中數字貿易的政策姿態,但分析人士對USTR貿易政策遏制中國網絡審查的效力提出質疑。弗吉尼亞大學媒體研究副教授孔安怡說,USTR的能力(capacity)與中國進行的審查規模相比是“根本上不對稱”。

她說:“我認為USTR沒有能力解決在中國發生的與美國有關的所有審查問題。因此,這意味著需要大規模擴大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的能力,否則政策的執行會很不繫統。”

她還強調:“審查是中國國家穩定的高度優先事項。我預計這不會改變中國的政策。”

孔安怡說,美國科技公司在中國的競爭環境已經極為惡化,除了蘋果、特斯拉等公司外,無法想像中國將如何打壓中國市場僅存的美國的科技企業。

“(中方)更有可能作出的是一種不對稱的反應,對不同的行業或以不同的方式作出反應。因此,這給過程添加了一定程度的不確定性。”

恐波及歐洲盟友 條款前景未知

與此同時,國會領袖在對《美國競爭法》進行兩院協商時面臨的另一棘手難題是,如何讓打擊數字貿易壁壘的條文更具針對性,免於乾涉美國與歐洲國家數字產業競爭,同時保護消費者數字隱私權益。參眾兩院目前在界定這一條文涉及對象的寬泛程度方面存在分歧。

布魯金斯學會政府治理項目主席兼高級研究員威廉·高爾斯頓(William Galston)為《華爾街日報》撰寫的社評透露,眾議院民主黨人對這一條文存有異議,眾議院籌款委員會主席理查德·尼爾(Richard Neal)正與貿易條款支持者之一的克拉珀參議員進行反復交涉。

歐盟消費者和應用程序開發者利益團體認為法案的貿易條款會削弱歐盟數字貿易法規的作用,至少已經有十多家團體聯名致信美國國會領袖,表達對有關條款影響力的擔憂。美國媒體報導說,眾議院議長佩洛西也表達了同樣的擔憂。

CSIS國際商務研究主任芮恩施說:“明確將審查制度納入301條款的適用範圍一直存在爭議,這並不是因為中國,而是因為擔心有關文本過於寬泛,可能適用於歐盟的DMA(數字市場法案)、DSA(數字服務法案)和GDPR(通用數據保護條例)。”

弗吉尼亞大學的孔安怡解釋說:“例如,德國也有審查其互聯網的方式。在德國互聯網上進行納粹宣傳是非法的——美國公司可能會把這一點作為武器,對抗那些他們認為是反競爭的歐洲法律。

芮恩施說:“鑑於爭議的程度,我認為這項規定如果不經過修改,很難通過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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